取消和选民档案维护总则
Section § 2201
本法律解释了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何时以及如何必须取消某人的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可以被取消的情况包括:他们提出请求、被宣布精神失能、因重罪被监禁、法院下令、他们死亡、在另一州登记,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资格。如果计划取消某人的登记,官员必须提前通知他们,并提供一种质疑该行动的方式。对于因搬迁、服刑或精神失能等原因的取消,必须提前发送通知;对于死亡,则在之后不久发送。此外,如果县提供翻译的选票,通知应使用首选语言。
州务卿必须向某些委员会更新相关选举法的实施情况,一旦所有必要措施都已实现,即可停止更新。本法律定于2025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2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选举官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取消一个人的选民登记。这包括个人书面请求、精神失能、因重罪入狱、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不符合资格等情况。州务卿也可以在类似情况下取消登记。
在因精神失能、入狱、死亡或因其他问题导致不符合资格而取消登记前,官员必须提前 15-30 天通过邮寄通知告知选民。这份通知允许选民在认为信息有误(例如关于其资格的信息不正确)时进行回复。这项法律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20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以安全的方式保存所有原始选民登记文件,以确保选民信息的机密性。官员可以不保存纸质副本,而是使用缩微胶片或数字格式,前提是这些格式不能被修改。如果他们选择数字格式,必须确保选民信息保持机密和安全。转移到数字格式后,原始文件可以被处置,但处置方式必须保持安全性和机密性。州务卿可以制定规定来管理这一过程。
Section § 2205
每月,地方登记官必须告知县选举官员有关16岁及以上已故人员的信息。此报告应包含逝者的姓名、年龄及其他重要统计信息等详细资料。县选举官员随后将取消该逝者的选民登记。
Section § 2206
Section § 2208
本法规定,即使个人处于监护状态,通常也假定其有投票能力。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某人即使在获得帮助的情况下也无法表达投票意愿,则该人可能会被取消投票资格。这一决定必须基于在特定法律情境中(例如指定监护人、认定某人不适合受审或以精神失常为由辩护)出示的有力证据。该法还强调,需要协助进行选民登记(例如使用签名印章或他人帮助)并不会取消某人的投票资格。此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09
这项法律规定了确定受监护人是否可以参与投票的程序。在对监护权的定期审查中,法院调查员会检查该人是否能够表达其投票意愿(即使需要帮助),以及他们是否能够完成选民登记。如果该人之前因沟通问题被取消投票资格,调查员会决定这些问题是否仍然存在。如果问题仍然存在,则无需举行法庭听证会;但如果问题不存在,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决定该人是否能够表达其投票意愿。如果该人被认定有能力,其投票权应予恢复。如果某人之前未被认定无法投票,但现在无法表达该意愿,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无法表达投票意愿,法院将取消其投票资格。这些程序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
这项法律规定,因精神健康原因处于监护之下的人,可以按照特定程序对其被取消投票资格提出异议。如果他们的监护在一年后结束,他们将自动恢复投票权,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如果有人申请延长监护,则需要对他们的投票资格重新做出决定。法律还强调,如果在法庭程序中恢复了投票权,必须通知州务卿。本节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
Section § 2211
这项加州法律详细说明了某些人不得投票的情况。它适用于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的人、被认定不适宜受审的人、被裁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的人,或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的重罪犯。如果他们被非自愿地限制在某个机构中,他们就不能登记或投票。当这些人被送入或从治疗机构获释时,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这项法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211.5
本法律要求各县高等法院书记员在每月初之前,向州务卿报告任何与个人投票资格相关的法院裁定。共享的信息必须包括投票资格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院诉讼的数量。
司法委员会将制定规则和表格,以规范这些通知。这些表格必须收集受这些法院裁决影响的个人的具体数据,例如全名、出生日期、最后已知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
如果州务卿发现这些表格上缺少任何信息,他们会通知法院书记员。一旦收到完整信息,州务卿会在 3 天内将记录与选民数据库进行匹配,并更新相关的县选举官员。
县选举官员必须取消被取消投票资格的个人的选民登记,或者通知投票权已恢复的个人,包括必要时如何重新登记。
如果选举官员根据州务卿提供的错误信息采取行动,他们将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某人错误地收到投票通知并试图投票,除非他们明知故犯地非法投票,否则不构成欺诈罪。本法律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212
本节规定了惩教与康复部每周与州务卿共享关于重罪犯(包括在押和假释人员)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部分社会安全号码和驾驶执照号码。州务卿随后会将这些数据与选民登记数据库进行核对,以确保准确性。
如果某人仍在监狱中,其选民登记将被注销。然而,获释人员会收到通知,告知其投票权已恢复,并获得如何登记的说明。如果共享的信息不正确,县官员不承担责任。错误收到投票权恢复通知并投票的人,除非明知自己行为违法,否则不会被指控欺诈。
Section § 221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地方选举官员取消选民登记,如果该登记是非法进行的,或者因为新发生的事实而应该被取消。如果涉事选民尚未参与该案件,法院可以要求他们作为案件当事人。
在这项法律行动中,你还可以将选举官员以及任何对其存在相关诉讼事由的人列为被告。
Section § 221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每月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显示每个县根据特定标准被取消或恢复的投票权数量。报告还需包含每个县相关法律诉讼的详细信息。
州务卿还需与司法委员会合作,创建一个在线培训项目。该项目将培训法院官员和县选举官员,使其了解他们在投票权方面的职责、法律标准、法院调查员的职责以及报告义务。
官员们被要求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这项培训,他们的完成情况将通过一个网络平台进行跟踪。所有这些要求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