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选民档案维护居住地确认程序
Section § 2220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县选举官员在初选前核实选民地址,以确保选民在其当前居住地登记。这必须通过在选举前90天向已登记选民邮寄明信片来完成。明信片会询问他们是否仍居住在所列地址,如果不是,则要求将明信片退还给邮递员。如果选民最近投过票,在线确认过其登记,或者未满18岁且不符合初选投票资格,则县政府无需向他们邮寄明信片。
Section § 22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选举官员在收到选民退回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时必须做什么。如果明信片被退回并标记为无法投递且没有转寄地址,选民的登记状态将被标记为非活跃,他们将收到一份确认通知。
如果明信片显示了县内或县外的转寄地址,官员必须用新地址更新选民记录,保留旧地址,并发送一份确认通知。所有这些更新都必须显示在官方选民名单上。
Section § 2222
加州州务卿或地方选举官员不必寄明信片来核实某人的居住地址,他们可以与美国邮政局合作,使用他们的地址变更数据。这些信息有助于保持选民登记信息的最新状态,并通过州级数据库与地方选举办公室共享。
Section § 222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举官员不必向选民单独邮寄居住地确认明信片。相反,他们可以在过去六个月内选举期间寄出的县选民信息指南的外部附上地址更正请求。这有助于保持选民记录的最新状态并节省成本。
对于未参与近期选举或未收到附有地址更正请求的信息指南的选民,其地址确认必须通过居住地明信片或使用特定数据源进行地址核实来完成。
Section § 2224
如果选民四年多没有参加选举,也没有更新他们的地址、姓名或政党偏好,县选举官员可能会寄给他们一张明信片来确认他们的居住地。这张明信片可以在某些通知退回后寄送,但不能作为标准居住地核查的一部分。这张明信片可以转寄,并允许选民通过寄回预付邮资的表格来更新他们的信息。
明信片上的信息强调了核实地址的重要性,以便保留在活跃选民名单上,并警告说,如果选民在15天内未能确认其详细信息,他们可能需要在未来的选举中投票时提供居住证明。如果提供免费电话号码,选民可以使用它来确认地址,但任何地址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使用此程序的县必须通过县选民信息指南或单独邮寄的方式告知选民。该法规已于2020年1月1日失效,并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2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利用美国邮政服务的信息更新选民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时,县选举官员会寄送通知以核实或更正地址信息。如果检测到选民在加州境内搬迁,通知会告知选民其信息已更新,选民只有在信息不正确时才需要采取行动。如果没有转寄地址或表明已迁出本州,则会使用不同格式的通知。地址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免费电话号码可以用于确认旧地址,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除非有州外数据或不充分的转寄信息表明选民已迁离,否则选民的登记状态不会被标记为非活跃。
Section § 2226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选民更改地址时更新选民登记记录的程序。如果选民在州内搬迁,其登记将立即更新。如果邮件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或表明选民已迁出本州,其状态将被标记为“非活跃”,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收到选举材料。如果选民因未确认地址而被标记为非活跃,他们将收到一份邮寄的地址验证。未能回复或在两次联邦大选中未投票可能导致选民记录被注销。然而,如果非活跃状态的选民尝试投票或确认其地址,他们将恢复为活跃状态。这些交易必须按照第 2191 条的要求显示在选民名单上。本条规定在州政府修改其选民登记数据库以在选民在线确认其记录时通知官员之前有效,此修改是联邦法律所要求的。
Section § 222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选举官员在收到地址变更信息时,应如何处理选民登记。如果选民在加州境内搬迁,其登记会立即更新。如果选民的地址无法投递或他们迁出本州,其状态将被设为“非活跃”,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收到选举材料。非活跃选民会收到一份地址验证通知,但如果在过去一年内已在线确认其信息的选民除外。如果他们未回复或在两次联邦大选期间未投票,其登记将被取消。然而,如果非活跃选民投票、确认居住地或在线验证其记录,其状态将再次变为“活跃”。所有变更都必须按照规定在选民名单中更新。
Section § 222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县选举官员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合作,更新选民地址信息,而不是寄送居住地确认明信片。签订合同后,该机构将查询其数据库中注册选民的地址变更信息,官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向选民发送通知,以确认他们的新地址。但是,如果受某些隐私法律保护,保密的选民数据不能共享。信用机构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更新选民地址,并且不得保留这些信息。如果选民回应并确认新地址,官员将更新注册信息;但如果没有回应,选民的注册状态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