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获得其参选声明、提名文件或任何其他表明其有意竞选公职的文件时,选举官员应向该个人提供一份空白的行为准则表格和本章的副本。选举官员应告知每位公职候选人,签署该准则是自愿的。
对于进行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如《政府法典》第82031条所定义,州务卿应向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篇(第81000条及后续条款)代表委员会提交初始竞选声明的个人提供一份空白表格和本章的副本。
该准则的文本内容如下:
“公平竞选行为准则
加利福尼亚州每位公职候选人都有道德义务遵守和维护正直、诚实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以便在激烈竞争但公平进行的竞选活动之后,我们的公民能够行使其自由和不受限制选择的宪法权利,人民的意愿能够在各项议题上得到充分和清晰的表达。
因此:
(1)CA 选举 Code § 20440(1) 我将公开公正地开展竞选活动,讨论我所理解的议题,真诚坦率地展示我的政绩和政策,并无所畏惧、不偏不倚地批评我的对手或值得批评的政党的政绩和政策。
(2)CA 选举 Code § 20440(2) 我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诽谤、散布谣言、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或对任何候选人及其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恶毒攻击。
(3)CA 选举 Code § 20440(3) 我不得使用或允许基于候选人实际或被感知的种族、宗教信仰、肤色、国籍、血统、身体残疾、精神残疾、医疗状况、婚姻状况、年龄、性取向、性别(包括性别认同),或《政府法典》第12940条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特征,或与具有《政府法典》第12940条中规定的任何实际或被感知特征的其他人相关联而进行负面偏见的煽动。
(4)CA 选举 Code § 20440(4) 我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不诚实或不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腐蚀或破坏我们美国的自由选举制度,或阻碍或阻止选民意愿的充分自由表达,包括旨在阻碍或阻止任何符合资格的人登记投票、注册投票或投票的行为。
(5)CA 选举 Code § 20440(5) 我不得强迫我的员工为我本人或任何其他候选人提供选举帮助或竞选捐款。
(6)CA 选举 Code § 20440(6) 我应立即公开拒绝任何个人或团体以我的候选资格名义或反对我的对手而采取我所谴责的方法和策略所提供的支持。我应承担责任,对任何违反本准则或选举相关法律的下属采取坚决行动。
(7)CA 选举 Code § 20440(7) 我应捍卫和维护每一位合格的美国选民充分平等参与选举过程的权利。
我,以下签署人,加利福尼亚州公职候选人,或进行任何独立支出的委员会的司库或主席,在此自愿认可、签署并郑重承诺,将按照上述原则和惯例开展我的竞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