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4201(a) 在州务卿认定适当的县和投票区,县选举官员应提供(b)款所述的选票传真件,其中包含以西班牙语印制的选票议案和选票说明。其中一份应张贴在投票站的醒目位置,至少一份应提供给投票站的选民,供其在秘密投票时参考。如果州务卿发现存在重大且实质性的需求,选票传真件也应以其他语言印制并以相同方式提供。供选民在秘密投票时使用的选票传真件,其外观应与常规选票有足够区别,以防止选民试图在传真件上投票。
(b)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b)(1) 在确定是否适合提供西班牙语或其他语言的选举材料时,州务卿应确定每个县和投票区中属于单一少数语言群体且缺乏足够的英语能力以致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投票的投票年龄居民人数。如果这些居民的人数等于或超过特定县或投票区投票年龄居民的3%,或者如果感兴趣的公民或组织向州务卿提供信息,使州务卿有充分理由相信需要提供选票传真件,则州务卿应认定有必要在受影响的投票站提供至少两份包含以西班牙语或其他适用语言印制的选票议案和选票说明的传真件。
(2)CA 选举 Code § 14201(b)(2) 如果州务卿确定某个投票区中属于单一少数语言群体且缺乏足够的英语能力以致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投票的投票年龄居民人数超过该投票区投票年龄居民的20%,则县选举官员应提供至少四份该少数语言的选票传真件,其中一份应张贴在投票站的醒目位置,至少三份应提供给投票站的选民,供其在秘密投票时参考。
(c)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c)(1) 在需要选票传真件的投票站,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关于选票传真件用途和正确处理的培训,并应准备好酌情告知选民选票传真件的存在。
(2)CA 选举 Code § 14201(c)(2) 如果选民根据(a)款要求提供其首选语言的选票传真件,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应向该选民提供选票传真件。
(3)CA 选举 Code § 14201(c)(3) 在需要选票传真件的投票站,名册附近应张贴告示,告知选民选票传真件的存在。该告示应以英语以及该投票站可用的选票传真件的语言或多种语言书写。
(d)CA 选举 Code § 14201(d) 选举前至少14天,县选举官员应在其县选举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信息,指明县内所有投票站以及每个投票站将向选民提供的选票传真件的语言。与投票站列表相关的解释性信息(但非列表本身)应以县提供选票传真件的所有语言提供。
(e)CA 选举 Code § 14201(e) 县选举官员应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文本,引导有语言需求的选民访问县选举互联网网站中包含(d)款所规定信息的部分。该文本应以县提供选票传真件的所有语言书写。
(f)CA 选举 Code § 14201(f) 州务卿应在州长选举的每年1月1日前作出(a)款和(b)款规定的决定和认定。
(g)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g)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201(g)(1) 如果县选举官员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101 et seq.)第203条被要求提供某种语言的翻译选票,则无需提供该语言的选票传真件。
(2)CA 选举 Code § 14201(g)(2) 在根据(a)款要求县选举官员提供非英语选票传真件的投票站,县选举官员可以改为向选民提供翻译成该语言的选票。如果县选举官员以与根据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条(美国法典第52卷第10101节及后续条款)提供和公布翻译选票相同的方式提供和公布翻译选票,以代替提供(a)款要求提供的任何语言的选票传真件,则无需遵守与该语言相关的(c)、(d)和(e)款。
(h)CA 选举 Code § 14201(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非英语公民,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应被鼓励投票。因此,应在全州范围内作出适当努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缺乏足够英语能力以致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投票的公民的投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