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站程序发放选票和投票
Section § 14272
在选民使用投票亭之前,必须向他们展示如何使用投票设备。如果有特定的工具,如标记笔或打孔器,选民将被告知只能使用该工具。选民还将学习如何折叠选票并将其放入信封。如果选民进入投票亭后对机器的使用有疑问,他们可以寻求帮助,投票站委员会将提供必要的信息。
Section § 14275
Section § 14277
Section § 14282
本法律解释了需要帮助填写选票的选民如何获得协助。选民最多可以选择两人提供帮助,但这些帮助者不能是他们的雇主或工会代表。县必须通过其选举网站和选民指南,根据需要以多种语言告知选民此协助选项。
如果选民有残疾,他们可以在投票站外投票,由投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人员会为他们带来普通选票。投票区域必须无障碍,并尽可能靠近投票站。投票站必须提供标识,并建立一套系统,供残疾选民请求帮助,例如张贴电话号码或设置门铃。
任何协助选民的人都不得泄露选民如何标记选票的信息。
Section § 14283
投票站工作人员必须保留一份获得填写选票帮助的选民记录。这份名单必须提交给选举官员,并与其他选举材料和记录一起保存。
Section § 14284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选票都必须使用选举官员提供或推荐的特定标记设备进行标记。如果选票因使用了错误的标记设备而无法读取,则根据第15210节有单独的处理程序。
Section § 14285
当你在一个选举中,可以为同一个职位选择多于一名候选人时,你需要在你想投票的候选人姓名旁边做出标记。但是,你只能标记与待填补职位数量相等的姓名。
Section § 14287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不得在选票上填写任何可能暴露其身份的个人信息。具体来说,这意味着不能在选票上写上您的签名、姓名首字母、姓名、地址、选民身份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驾驶执照号码。
Section § 14290
Section § 14291
Section § 14293
Section § 14294
在选举期间,投票站工作人员必须至少每小时一次,直到下午6点,在名单上标记选民姓名,通过划掉每个姓名来记录已投票的人。无论是使用纸质名单,还是在某些县使用电子系统,都适用此规定。对于电子系统,选举官员可以更新打印件或使用数字通知来每小时追踪投票情况,直到下午6点或直到该程序停止。
Section § 14296
Section § 14297
Section § 14298
这项法律要求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在投票期间至少保留一份打印的选民名单供查阅。只有经授权的投票站工作人员才能根据特定程序在这些名单上做任何标记。名单上必须张贴告示,说明任何未经授权的标记或篡改,如果意图污损或更改选民信息,都属于轻罪。同样,如果使用电子投票名册,设备附近也必须张贴告示,说明只有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操作,并且篡改以更改选民信息也属于轻罪。
Section § 14299
本节概述了如果投票地点选票用完应如何处理。如果选票不足,选举官员必须在两小时内送达更多选票。在等待期间,选民可以选择使用备用方法投票,或者等待新选票送达。这种备用投票方法需要州务卿批准,选举官员必须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审批。
Section § 1430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投票站,在州和联邦选举中,必须备有纸质选票作为备用。对于全州普选,必须根据登记选民人数,至少提供10%的纸质选票。在初选和其他竞选中,至少需要5%。登记选民人数以选举日前第88天的数据为准,以确定这些百分比。
如果电子系统出现故障,将使用这些纸质选票;只要有供应,选民可以随时要求使用纸质选票。法律还要求选民中心备足材料,以便在需要时现场打印选票。临时选票可以作为纸质备用,并且这些选票上的投票将被视为常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