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投票站进行投票时,其流程应与其他投票站的流程保持一致,除非本条文有特别说明。

Section § 14271

Explanation
投票站一旦开放,投票站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允许任何人进入投票亭之前,确保该人有资格投票。

Section § 14272

Explanation

在选民使用投票亭之前,必须向他们展示如何使用投票设备。如果有特定的工具,如标记笔或打孔器,选民将被告知只能使用该工具。选民还将学习如何折叠选票并将其放入信封。如果选民进入投票亭后对机器的使用有疑问,他们可以寻求帮助,投票站委员会将提供必要的信息。

在每位选民进入投票亭之前,投票站委员会应告知其如何操作投票设备。如果使用标记或打孔设备,应指示选民仅使用该设备。还应指示选民如何折叠选票并将其放入信封。如果任何选民在进入投票亭后询问有关机器或设备操作的信息,投票站委员会应向其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14273

Explanation
在选民进入投票亭之前,他们可能会得到一个用来标记选票的设备。标记完选票后,选民必须将该设备归还给选区委员会。

Section § 14274

Explanation
在选票既通过人工又通过机器计数的选举中,用于机器计票的选票标记设备,也可以用于标记将通过人工计票的选票。

Section § 14275

Explanation
当选民完成投票后,他们必须妥善保管选票,以防他人看到他们的选择。具体做法是将选票折叠或放入信封或容器中,确保已标记的选择被隐藏起来,但选票存根必须可见,以便投票站工作人员取下。

Section § 14277

Explanation
选民完成投票后,应将折叠好的选票或装有选票的信封交给投票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从选票上撕下存根,将存根还给选民,然后将选票放入投票箱。如果选票需要从信封中取出放入投票箱,务必确保选民的选择不被泄露。

Section § 1427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选举法其他部分的指导方针,每位选民在投票时只能领取一张选票。

Section § 142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您不得在您注册投票的地点以外的任何投票地点申请或领取选票。

Section § 14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只能直接从投票站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那里领取选票。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向选民递送选票。

Section § 14281

Explanation
选民拿到选票后,必须立即独自前往投票亭或私密区域填写选票,除非其他条款中的某些例外情况适用。

Section § 14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需要帮助填写选票的选民如何获得协助。选民最多可以选择两人提供帮助,但这些帮助者不能是他们的雇主或工会代表。县必须通过其选举网站和选民指南,根据需要以多种语言告知选民此协助选项。

如果选民有残疾,他们可以在投票站外投票,由投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人员会为他们带来普通选票。投票区域必须无障碍,并尽可能靠近投票站。投票站必须提供标识,并建立一套系统,供残疾选民请求帮助,例如张贴电话号码或设置门铃。

任何协助选民的人都不得泄露选民如何标记选票的信息。

(a)CA 选举 Code § 14282(a) 如果选民无法填写纸质选票或使用选票标记设备,选民应接受由选民选择的、不超过两人的协助,但选民的雇主、选民雇主的代理人,或选民所属工会的官员或代理人除外。
(b)CA 选举 Code § 14282(b) 县选举官员应在县选举互联网网站和县选民信息指南中提供信息,告知选民,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带最多两人到投票站协助其投票,具体如 (a) 款所述,并且残疾选民可根据 (d) 款在投票站外投递普通选票。该信息应以县根据本法典第14201条和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第203条(52 U.S.C. Sec. 10101 et seq.)有要求的所有语言提供。
(c)CA 选举 Code § 14282(c) 协助选民的人不得泄露任何有关选票标记的信息。
(d)Copy CA 选举 Code § 14282(d)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282(d)(1) 残疾选民可在投票站外出现并投递普通选票。该选民可在尽可能靠近投票站且残疾人可进入的地方投票。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应将普通选票或选票标记设备带给该选民,确认该选民的投票资格,并将已投选票送回投票站。
(2)CA 选举 Code § 14282(d)(2) 如果县不具备将选票标记设备带到投票站外的能力,投票区委员会成员可通过仅将普通选票带到外面给选民来满足 (1) 款的要求。
(3)CA 选举 Code § 14282(d)(3) 投票站外和选民可能出现投票的区域附近应张贴标识,表明残疾选民可在该处投票的选项可用。投票站应为残疾选民建立一种联系投票区委员会成员以便在投票站外投票的方法,例如张贴电话号码、门铃设备,或在投票站外安排一名投票区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14283

Explanation

投票站工作人员必须保留一份获得填写选票帮助的选民记录。这份名单必须提交给选举官员,并与其他选举材料和记录一起保存。

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当保存一份协助填写选票的选民名单。该协助选民名单应当交还给选举官员,并与其他选举材料和记录一并保存。

Section § 14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选票都必须使用选举官员提供或推荐的特定标记设备进行标记。如果选票因使用了错误的标记设备而无法读取,则根据第15210节有单独的处理程序。

(a)CA 选举 Code § 14284(a) 所有选票只能使用由选举官员提供的标记设备进行标记,或者,对于邮寄选票,使用由选举官员推荐的标记设备进行标记。
(b)CA 选举 Code § 14284(b) 如果选票因使用的标记设备而无法制表,则应按照第15210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14285

Explanation

当你在一个选举中,可以为同一个职位选择多于一名候选人时,你需要在你想投票的候选人姓名旁边做出标记。但是,你只能标记与待填补职位数量相等的姓名。

在选举同一职位有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的竞选中投票时,选民应在选民所选候选人姓名旁的投票目标处进行标记,标记数量最多不超过应选候选人的人数。

Section § 14286

Explanation
在对某项具体议案进行投票时,选民应在选票上他们偏好的答案旁边的指定位置标明他们的选择。为此,他们必须使用投票站提供的标记工具。

Section § 14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不得在选票上填写任何可能暴露其身份的个人信息。具体来说,这意味着不能在选票上写上您的签名、姓名首字母、姓名、地址、选民身份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驾驶执照号码。

任何选民不得在选票上填写可识别其身份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14287(a) 选民的签名。
(b)CA 选举 Code § 14287(b) 选民的姓名首字母、姓名或地址。
(c)CA 选举 Code § 14287(c) 选民身份识别号码。
(d)CA 选举 Code § 14287(d) 社会安全号码。
(e)CA 选举 Code § 14287(e) 驾驶执照号码。

Section § 1428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选票上犯了错误或者选票损坏了,你需要立即将其交还给选票管理员以获取一张新选票。但是,你总共只能领取三张选票,包括你收到的第一张。

Section § 14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投票站委员会立即将所有废票标记为“作废”,标记时不得将其展开,并使用墨水或不褪色铅笔。这些废票随后与任何未使用的选票一并退回。

Section § 14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旦选民填写完选票,他们不应该以揭示其选择的方式向任何人展示选票。但是,他们可以选择分享他们如何投票,只要这样做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

Section § 14292

Explanation
投票后,您需要按照说明折叠选票,这样就没有人能看到您的选择。唯一可见的部分应该是选票编号和顶部边缘。

Section § 14293

Explanation
选民折叠好选票后,应将其交给投票站工作人员。这名选举工作人员会从选票上取下带有编号的纸条,将该纸条还给选民,然后在选民的注视下将选票投入投票箱。

Section § 14294

Explanation

在选举期间,投票站工作人员必须至少每小时一次,直到下午6点,在名单上标记选民姓名,通过划掉每个姓名来记录已投票的人。无论是使用纸质名单,还是在某些县使用电子系统,都适用此规定。对于电子系统,选举官员可以更新打印件或使用数字通知来每小时追踪投票情况,直到下午6点或直到该程序停止。

(a)CA 选举 Code § 14294(a) 在所有选举中,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在投票站张贴或附近的选民名单上提供的空白处,用钢笔或不褪色铅笔在已投票的每个人的姓名上划线,以此进行标记。委员会成员应至少每小时标记一次姓名,直至(包括)下午6点。在所有不使用选民名单的县,委员会成员应在下午6点或此程序停止时(以后者为准)在名册上签名的最后一个姓名下方划线。
(b)CA 选举 Code § 14294(b) 如果投票站使用电子投票簿,选举官员可以使用打印件或电子通知方式来提供已投票人员的名单。选举官员应至少每小时提供一次打印件或电子通知,直至(包括)下午6点,或在此程序停止时(以后者为准)。

Section § 14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民只能交回他们在投票站从选区委员会成员那里领取的选票。

Section § 14296

Explanation
如果选民决定不使用他们领到的选票,他们必须在离开投票站前将其交还给负责选票的官员。该官员会作废这张选票。所有作废的选票都将与废票以相同方式处理,并退还给选票管理员。

Section § 14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官员在选举期间应如何更新选民信息。当选民提交选票时,投票站工作人员会在选民名单上选民姓名旁边标记行号。在一些县,选民的姓名不是编号,而是直接划掉。如果选举使用投票中心或电子投票名册,则只更新电子名单。

Section § 142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投票站的工作人员在投票期间至少保留一份打印的选民名单供查阅。只有经授权的投票站工作人员才能根据特定程序在这些名单上做任何标记。名单上必须张贴告示,说明任何未经授权的标记或篡改,如果意图污损或更改选民信息,都属于轻罪。同样,如果使用电子投票名册,设备附近也必须张贴告示,说明只有经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操作,并且篡改以更改选民信息也属于轻罪。

(a)CA 选举 Code § 14298(a) 投票站委员会应在整个投票期间至少保留一份张贴的选民名单打印副本。选民名单的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标记,除非由根据第14294条行事的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进行。
(b)CA 选举 Code § 14298(b) 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在每份选民名单上张贴一份告示,内容如下:“本选民名单不得以任何方式标记,除非由根据第14294条行事的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进行。任何人以伪造或阻止他人轻易查明任何选民的姓名、地址或政治倾向,或选民是否已投票的事实为目的,移除、撕毁、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污损本选民名单的,犯有轻罪。”
(c)CA 选举 Code § 14298(c) 如果使用电子投票名册,应在电子投票名册附近张贴一份告示,内容如下:“本电子名册不得以任何方式操作,除非由根据第14294条行事的投票站委员会成员进行。任何人以伪造或阻止他人轻易查明任何选民的姓名、地址或政治倾向,或选民是否已投票的事实为目的,篡改、操控或以其他方式操作或与本设备互动的,犯有轻罪。”

Section § 1429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果投票地点选票用完应如何处理。如果选票不足,选举官员必须在两小时内送达更多选票。在等待期间,选民可以选择使用备用方法投票,或者等待新选票送达。这种备用投票方法需要州务卿批准,选举官员必须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审批。

(a)CA 选举 Code § 14299(a) 如果投票站委员会因投票站选票数量不足而无法向合格选民提供选票,选举官员应向该投票站运送额外选票,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选民能在两小时内投下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4299(b) 在等待额外选票送达期间,投票站委员会应向每位选民提供选择:立即使用选举前已确立的替代程序投票,或等待额外选票送达。
(c)CA 选举 Code § 14299(c) 本节要求的替代程序须经州务卿批准。选举官员应在由州务卿确定的日期之前,将替代程序提交给州务卿批准。

Section § 14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投票站,在州和联邦选举中,必须备有纸质选票作为备用。对于全州普选,必须根据登记选民人数,至少提供10%的纸质选票。在初选和其他竞选中,至少需要5%。登记选民人数以选举日前第88天的数据为准,以确定这些百分比。

如果电子系统出现故障,将使用这些纸质选票;只要有供应,选民可以随时要求使用纸质选票。法律还要求选民中心备足材料,以便在需要时现场打印选票。临时选票可以作为纸质备用,并且这些选票上的投票将被视为常规投票。

(a)CA 选举 Code § 14300(a) 在州或联邦公职选举中,每个使用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根据第19271条定义)的投票站,选举官员应提供相当于以下百分比的纸质选票:
(1)CA 选举 Code § 14300(a)(1) 对于全州普选,不少于投票站登记选民的10%。
(2)CA 选举 Code § 14300(a)(2) 对于全州直接初选,对于投票站中至少有10%的登记选民有资格申请的每种党派选票形式,不少于该投票站内有资格申请该选票形式的选区登记选民的5%。对于无党派选民,他们有资格申请的所有选票形式的纸质选票总数应不少于投票站登记无党派选民的5%。
(3)CA 选举 Code § 14300(a)(3) 对于任何其他州或联邦选举竞选,不少于投票站登记选民的5%。
(4)CA 选举 Code § 14300(a)(4) 就本节而言,登记选民人数应以选举日前第88天的登记情况为准。
(b)CA 选举 Code § 14300(b) 选举官员应制定程序,以防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出现故障时使用本节所述的纸质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4300(c) 经请求,投票站委员会应向选民提供纸质选票,无论直接记录电子投票系统是否可用,只要供应充足。
(d)CA 选举 Code § 14300(d) 本节所述的纸质选票可以是临时选票。
(e)CA 选举 Code § 14300(e) 任何由其他方面合格的选民根据本节投出的临时选票,应计为常规选票,且不受第14310条要求的约束。
(f)CA 选举 Code § 14300(f) 在使用选民中心进行的选举中,选举官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选票库存,用于在每个选民中心打印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