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4310(a) 在所有选举中,声称已正确登记但其投票资格或权利无法通过检查选区名册或县选举官员存档记录立即确定的选民,应有权按以下方式投下临时选票:
(1)CA 选举 Code § 14310(a)(1) 选举官员应告知选民其投下临时选票的权利。
(2)CA 选举 Code § 14310(a)(2) 选民应获得一张临时选票、关于投票过程和程序的书面说明,以及一份关于选民登记和投票资格的书面确认书。书面说明应包含 (c) 和 (d) 款中规定的信息。
(3)CA 选举 Code § 14310(a)(3) 选民应在选举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书面确认书,声明该选民有资格投票并已在该选民希望投票的县登记。
(b)CA 选举 Code § 14310(b) 投票后,选民的选票应密封在临时选票信封中,装有选票的信封应放入投票箱。所有投出的临时选票应保持密封在其信封中,并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返还给选举官员。本款中规定的临时选票信封的颜色应与邮寄选票信封的颜色不同,但印刷样式应基本相似,并应以与邮寄选票信封相同的方式填写。
(c)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1) 在正式计票期间,选举官员应检查所有投出的临时选票的相关记录。选举官员应使用根据第 3019 条适用于邮寄选票签名比对的程序,将每个临时选票信封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签名或选民登记记录中的其他签名进行比对。如果签名不符或临时选票信封未签名,该选票应被拒绝。因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名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差异,不应使选票无效。
(2)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2)
(A)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2)(A) 临时选票不应计入任何非官方或官方计票,除非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 选举官员在完成正式计票之前,根据其办公室的记录,确定了声称人的投票权。
(i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i) 临时选票已根据第 2 编第 2 章第 4.5 条(自第 2170 条起)投出并计入计票。
(ii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ii) 经选民居住地县高级法院命令。
(B)CA 选举 Code § 14310(c)(2)(A)(B) 选民可在正式计票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就其本人的选票寻求本款中规定的法院命令。任何司法诉讼或上诉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项。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所提供的服务向声称人收取费用。
(3)CA 选举 Code § 14310(c)(3) 选民的临时选票,如果该选民在其他方面有权投票,不应仅仅因为该选民未在其被选举官员分配的选区投票而被拒绝。
(A)CA 选举 Code § 14310(c)(3)(A) 如果选民投出的选票包含与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有权投票的相同候选人和议案,选举官员应计入整张选票的票数。
(B)CA 选举 Code § 14310(c)(3)(B) 如果选民投出的选票包含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无权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选举官员应仅计入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有权投票的候选人和议案的票数。
(d)CA 选举 Code § 14310(d) 州务卿应建立一个免费查询系统,任何投下临时选票的选民都可以访问该系统,以查询其临时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计入,则说明未计入的原因。
(e)CA 选举 Code § 14310(e) 州务卿可为确保本条的统一适用而制定适当的规章。
(f)CA 选举 Code § 14310(f) 本条适用于第 3015 条所述的任何无法交回其未投票的邮寄选票的邮寄选民。
(g)CA 选举 Code § 14310(g) 任何现有标有“特殊质疑选票”字样的信封可在用完之前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