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选民认为自己已登记但其资格无法立即确认时会发生什么。选民可以在选举官员的指导下投下临时选票。他们必须确认自己在该县的资格和登记情况,然后选票会被密封并妥善保管,直到审查。

在正式计票期间,选举官员将核对签名以验证临时选票。如果签名不符或缺失,选票将被拒绝,但轻微的签名差异不会使选票失效。临时选票通常不予计入,除非选民的投票权得到核实、选票符合特定规定,或法院命令将其计入。

如果选民在错误的选区投票,则只计算他们有资格投的票。选民可以通过州务卿设立的系统查询他们的临时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州务卿也可以为此过程的统一性制定规章。本规定适用于任何无法交回其原始邮寄选票的邮寄选民,并且标有“特殊质疑选票”的现有信封可在用完之前继续使用。

(a)CA 选举 Code § 14310(a) 在所有选举中,声称已正确登记但其投票资格或权利无法通过检查选区名册或县选举官员存档记录立即确定的选民,应有权按以下方式投下临时选票:
(1)CA 选举 Code § 14310(a)(1) 选举官员应告知选民其投下临时选票的权利。
(2)CA 选举 Code § 14310(a)(2) 选民应获得一张临时选票、关于投票过程和程序的书面说明,以及一份关于选民登记和投票资格的书面确认书。书面说明应包含 (c) 和 (d) 款中规定的信息。
(3)CA 选举 Code § 14310(a)(3) 选民应在选举官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书面确认书,声明该选民有资格投票并已在该选民希望投票的县登记。
(b)CA 选举 Code § 14310(b) 投票后,选民的选票应密封在临时选票信封中,装有选票的信封应放入投票箱。所有投出的临时选票应保持密封在其信封中,并按照选举官员的指示返还给选举官员。本款中规定的临时选票信封的颜色应与邮寄选票信封的颜色不同,但印刷样式应基本相似,并应以与邮寄选票信封相同的方式填写。
(c)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1) 在正式计票期间,选举官员应检查所有投出的临时选票的相关记录。选举官员应使用根据第 3019 条适用于邮寄选票签名比对的程序,将每个临时选票信封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宣誓书上的签名或选民登记记录中的其他签名进行比对。如果签名不符或临时选票信封未签名,该选票应被拒绝。因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名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差异,不应使选票无效。
(2)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2)
(A)Copy CA 选举 Code § 14310(c)(2)(A) 临时选票不应计入任何非官方或官方计票,除非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 选举官员在完成正式计票之前,根据其办公室的记录,确定了声称人的投票权。
(i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i) 临时选票已根据第 2 编第 2 章第 4.5 条(自第 2170 条起)投出并计入计票。
(iii)CA 选举 Code § 14310(c)(2)(A)(iii) 经选民居住地县高级法院命令。
(B)CA 选举 Code § 14310(c)(2)(A)(B) 选民可在正式计票完成之前的任何时间,就其本人的选票寻求本款中规定的法院命令。任何司法诉讼或上诉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事项。法院书记员不得就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所提供的服务向声称人收取费用。
(3)CA 选举 Code § 14310(c)(3) 选民的临时选票,如果该选民在其他方面有权投票,不应仅仅因为该选民未在其被选举官员分配的选区投票而被拒绝。
(A)CA 选举 Code § 14310(c)(3)(A) 如果选民投出的选票包含与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有权投票的相同候选人和议案,选举官员应计入整张选票的票数。
(B)CA 选举 Code § 14310(c)(3)(B) 如果选民投出的选票包含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无权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选举官员应仅计入该选民在其被分配选区有权投票的候选人和议案的票数。
(d)CA 选举 Code § 14310(d) 州务卿应建立一个免费查询系统,任何投下临时选票的选民都可以访问该系统,以查询其临时选票是否已被计入,如果未计入,则说明未计入的原因。
(e)CA 选举 Code § 14310(e) 州务卿可为确保本条的统一适用而制定适当的规章。
(f)CA 选举 Code § 14310(f) 本条适用于第 3015 条所述的任何无法交回其未投票的邮寄选票的邮寄选民。
(g)CA 选举 Code § 14310(g) 任何现有标有“特殊质疑选票”字样的信封可在用完之前继续使用。

Section § 143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同一县内搬到了新地址,但尚未更新您的选民登记,您仍然可以在选举日投票。您可以选择根据您的新地址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或者到县选举办公室投票。您的登记将在投票时更新,以便您参加未来的选举。

但是,您必须使用临时选票投票,临时选票是一种特殊选票,用于对选民资格存在疑问的情况。

(a)CA 选举 Code § 14311(a) 在同一县内从一个地址迁至另一个地址且未在新地址重新登记投票的选民,可自行选择在选举日,在其当前居住地址所对应的有权投票的投票站,或在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该选举官员指定的其他中心地点投票。该选民应在投票地点重新登记以参加未来的选举。
(b)CA 选举 Code § 14311(b) 根据本节投票的选民,必须依照第14310节的规定,通过临时选票投票。

Section § 14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解释其条款时,任何不确定或复杂的地方都应以对临时选民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Section § 14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紧急工作人员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期间,在其户籍选区外投票。选举官员必须向这些工作人员提供临时选票,这种选票与其他选民获得的选票类似。选票必须在选举日结束前投出,并在选举日后十天内由选民的户籍县收到才能计入。

收到后,选票将按照特定的选举程序进行处理;如果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选票将被复制并妥善保存。紧急工作人员被定义为根据相关行政命令,积极应对紧急情况的人员。

(a)CA 选举 Code § 14313(a) 在州长宣布紧急状态并发布行政命令授权紧急工作人员在其户籍选区外投票后,行政命令所涵盖的县的选举官员应根据要求,向紧急工作人员发放临时选票,该选票可与该县其他选民获得的临时选票相同,具体程序由选举官员确定。选举官员应根据本节规定,将投出的任何选票(包括处理选票所需的任何材料)转交至选民登记投票所在县的选举官员进行处理。
(b)CA 选举 Code § 14313(b) 根据本节投出的选票若要计入,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选举 Code § 14313(b)(1) 由选民在不迟于选举日投票站关闭时投出。
(2)CA 选举 Code § 14313(b)(2) 由选民登记所在县的选举官员在不迟于选举日后的第10天收到。
(c)CA 选举 Code § 14313(c) 收到退回的选票后,选举官员应根据第14310节(c)款的程序处理该选票。
(d)CA 选举 Code § 14313(d) 如果满足(b)款和(c)款的要求且该选票符合计票条件,则该选票应被复制,所有其他材料应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予以保存。
(e)CA 选举 Code § 14313(e) 就本节而言,“紧急工作人员”指正式参与应对已宣布的紧急状态,且其职业已在与紧急状态相关的行政命令中明确的人员。

Section § 14314

Explanation

该规定指示州务卿制定法规,指导县选举官员如何处理临时选票。

州务卿应制定法规,为县选举官员处理临时选票提供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