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4428(a) 尽管有第14420条规定,在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中,在每个投票日结束时,投票区委员会应将已投票的选票从选票箱中取出,并根据第14422条规定将其送交中央接收中心。
(b)CA 选举 Code § 14428(b) 投票区委员会应向选举官员证明投票中心名册上所列的已投票数以及实际投票的选票数。如果这些数字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注明该差异并附上解释,并由投票区委员会所有成员签署。
(c)CA 选举 Code § 14428(c) 投票区委员会应在表格上记录第14405条所要求的选票核对所需的信息。
(d)CA 选举 Code § 14428(d) 对于使用计票设备的投票中心,投票区委员会应记录每个投票设备上已投票的选票数量,并安全地密封该设备,以防止在下一个投票日之前投下额外的选票。投票区委员会应将用于此程序的所有封条记录在每个投票中心的日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