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20

Explanation

在投票站关闭前或关闭后,投票站委员会必须将已投票的选票从箱中取出并分类。如果选票卡包含手写选票,则它应与其相关的存根或信封保持在一起。如果使用了多种类型的选票卡,则应将其分类成组。

接下来,委员会清点并核对选票数量与投票名册,解释任何差异,并且所有委员会成员都必须签署确认此过程。

县选举官员可以指示投票站委员会密封选票,以进行记录保存,并遵守核对程序。

(a)CA 选举 Code § 14420(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在投票站关闭之前或关闭后立即,投票站委员会应将已投票的选票从选票箱中取出,并将其从保密信封中取出或从保密存根上分离。如果信封或存根也是手写选票,且其上已登记手写选票,则选票卡不得与信封或存根分离。如果在选举中使用了两张或多张独立的选票卡,投票站委员会应将其分类成组,每组应包含相同系列的选票卡。
(b)CA 选举 Code § 14420(b) 完成 (a) 款所述行动后,投票站委员会应清点每组选票卡的数量,并按照第 14107 节的规定,在投票名册上核证所投选票的数量。如果名册上列出的选民人数与所投选票数量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应注明此事实并解释差异,并由投票站委员会所有成员签署。
(c)CA 选举 Code § 14420(c) 在投票站关闭之前或关闭时,县选举官员可以指示投票站委员会密封选票箱,并在选举官员提供的表格上记录第 14405 节所要求的选票核对所需信息。

Section § 14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投票站委员会在选举后必须如何处理选票。如果县选举官员没有特殊指示,委员会应将所有已投票的选票卡和手写选票,以及任何作废或无效的选票,整理并放入容器中。然后,他们必须将这些选票与未使用的选票和相关用品一起密封,并尽快送交指定的接收中心或计票地点。

Section § 14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举官员指示投票站委员会在投票结束前密封选票箱,然后由至少两名官员将这些密封的容器送至指定的接收中心或中央计票处。公众必须在选举前至少 48 小时被告知选票箱何时何地将被运送。一旦容器到达目的地,选票可以被处理,但在投票结束前不能计票。此外,州务卿将制定规定,以确保选票的安全运输,并且投票站委员会仍需负责核算选票。

(a)Copy CA 选举 Code § 14422(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442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选举官员可以指示投票站委员会在投票结束之前密封选票箱,并按照第 14420 和 14421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2)CA 选举 Code § 14422(a)(2) 尽管有第 14215 条规定,容器一经密封,县选举官员可以指示至少两名选举官员将已密封的、已投票但未计数的选票箱从投票站和任何旁观者的视线中移走,并按照指示将容器送至接收中心或中央计票处。
(3)CA 选举 Code § 14422(a)(3) 在选举前至少 48 小时,选举官员应向公众公布根据本款规定运送选票箱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选举 Code § 14422(b) 根据 (a) 款规定,在接收中心或中央计票处收到容器后,县选举官员可以处理已投票但未计数的选票,但在投票结束之前不得计票或公布任何结果。
(c)CA 选举 Code § 14422(c) 州务卿应制定法规,规定根据本条将选票安全运送和转移至接收中心或中央计票处。
(d)CA 选举 Code § 1442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免除投票站委员会根据第 14405 条对选票进行核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