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将其管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选区,并制作这些区域的详细地图或描述。他们可以制作所需数量的副本。如果选举官员请求帮助,县测量员必须协助制作这些地图或描述。

Section § 12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在设立选区时,必须使用描述或通过在地图上勾勒的方式清晰界定其边界。

Section § 12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区(即地方投票区域)不应跨越不同的政治或行政边界。简单来说,一个选区必须保持在一个区或市的范围内。此外,如果一个选区内没有足够的合格人员组成投票委员会,该选区可以与相邻选区合并。

Section § 12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选举区的组织。它规定,在设立或调整选举区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选举日前的第 88 天,该选举区内的现场投票选民总数不应超过 1,000 人。此外,选举官员在计算选民人数时可以考虑邮寄选票的选民。具体而言,他们可以从选举区总选民数中减去永久邮寄选票的选民人数,但前提是,减去这部分选民后,剩余的现场投票选民人数不得超过根据该管辖区内非永久邮寄选票选民的百分比乘以 1,000 得出的计算限额。

(a)CA 选举 Code § 12223(a) 凡是管辖区被划分为选举区,或既定选举区的边界被改变,或设立新的选举区时,选举区边界的划定方式应确保该选举区内的选民人数在选举日前的第 88 天不超过 1,000 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CA 选举 Code § 12223(b) 选举官员可以根据第 3 编第 3 章(自第 3200 条起)的规定,从选民总数中减去永久邮寄选票选民的人数,以符合 (a) 款的规定;如果在减去永久邮寄选票选民人数后,该选举区内的选民人数不超过管辖区内非永久邮寄选票选民在选举日前的第 88 天的百分比乘以 1,000 的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2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选举官员将一个选区的选民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组。每个组可以有自己的投票站、投票箱和一套选举结果。但是,这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因为那里的流程可能有所不同。

Section § 122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投票区域完全由美国控制,并且他们不允许设立投票站,那么选举官员就不必设立现场投票。相反,如果他们在选举前至少提前88天发出通知,他们必须将该区域转变为仅限邮寄投票的选区。

当一个选区完全由美国拥有或控制,且联邦当局不允许设立选区委员会和投票站时,则无需任命选区委员会成员,也无需指定投票站。但取而代之的是,选举官员应在选举日至少88天前,将该选区设立为邮寄选票选区,并根据第 (3005) 条的规定,为该选区举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