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区投票站
Section § 12281
如果某个选区的原投票站无法使用,且在选举前有足够时间,选举官员必须通过邮寄通知告知选民新的地点。如果时间不够,官员或选区委员会可以选择一个新的投票站,在原地点附近张贴通知,并在新地点举行选举。此规定不适用于投票中心选举。
Section § 12283
本法律将加州的“公共建筑”定义为由地方政府、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可用于选举的投票站或投票中心。如果选举官员请求使用这些场所,理事机构必须允许,但加州大学除外,它被鼓励但非强制遵守。用作投票站的学校建筑可以选择继续上课、关闭进行培训或完全关闭。选举官员必须提前充分时间请求使用这些建筑物,以便进行规划。
在允许使用其建筑物时,理事机构必须确保提供足够的空间用于投票而不受干扰,并在需要时提供免费停车和互联网接入。最后,任何用于投票的建筑物都必须符合各项联邦法案规定的无障碍要求,确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选民都能进行投票。
Section § 12284
Section § 122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设施可供移动房屋园区居民方便投票,移动房屋可以用作投票站。选举官员必须根据具体规定将该移动房屋指定为投票站。此外,租赁协议不能阻止将移动房屋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12286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官员在选举前至少29天的职责。他们必须在所在区域内设立数量适中的投票区,划定投票区边界,为每个投票区指定投票站,并为每个管辖区任命并通知一个投票区委员会。选举官员应尽量让来自不同选区的选民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同一个投票站投票。
此外,在只有地主才能投票的区域,将为非居民地主指定专门的投票站。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
Section § 12287
法律规定,在任何候选人姓名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中,候选人的住所都不能用作投票站。
Section § 1228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独户住宅是性犯罪者登记人员的注册地址,则不能用作投票站。选举官员必须在选择该地点作为投票站之前不超过60天内,使用梅根法网站核查该地址。此外,任何已登记为性犯罪者的选举官员,都被禁止访问梅根法公共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