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前程序选前公告
Section § 12101
这项法律要求市官员在市政选举前113至127天之间发布一份“选举公告”,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和待选职位,并说明任期是完整任期还是短期任期。对于填补空缺的特别选举,如果该市没有通过特定的条例,公告还必须说明,如果只有一名或没有候选人被提名,则可能会进行任命。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公告应打印并张贴在至少三个公共场所。
Section § 12102
本节提供了一个市政选举公告的模板。它规定需要说明选举是普选还是特别选举,以及城市、选举日期和被选举官员的姓名等详细信息。此外,它还规定通知中必须注明投票时间。通知末尾有市选举官员的签名区和日期。
Section § 12103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初选前至少158天,向县选举官员发送一份通知,列出将提名候选人的职位,但不包括县官员和法官的职位。此外,在初选前至少125天,州务卿必须通知县选举官员哪些政党有资格参加初选。
Section § 1210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即将举行的初选官方通知的格式。州务卿必须告知县选举官员哪些职位将进行提名、哪些政党有资格参与,以及与即将到来的普选相关的任何县级或司法职位。此外,还必须发布通知,说明每个合格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事宜。本条款包含了这些通知应如何呈现的具体模板。
Section § 12105
Section § 12105.5
每次选举前,选举官员需要公布投票站名单以及选区委员会成员的政党归属,但不能透露他们的姓名。这份名单会在选举前一周公布,并在选举后更新。如果可能,名单会在办公室和网上提供,并在投票结果最终确定后保留30天。如果需要,官员还会负责当地的公布工作,并且之后可以支付少量费用获取名单。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投票中心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12106
本节规定了在选举前公布投票站名单的要求。如果认为有必要,选举官员必须在报纸上公布名单,以确保选民知情。名单应进行划分和分发,以确保充分覆盖每个城市和非建制区。可以根据当地可用的报纸类型进行公布。重要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2107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官员必须安排合同,公布每个选区的投票站信息。他们必须决定为此出版支付多少费用。他们支付的费率应在所有报纸中保持一致,并可根据每份报纸的发行量而有所不同。这些合同必须包含所有与投票站相关的法律要求细节。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
Section § 12108
本法律要求选举官员根据投票站工作人员的选民注册信息,查核并公示他们的政党偏好。如果工作人员未表明政党偏好,则应显示“无”。公示信息不应包含工作人员的姓名。此规定不适用于使用投票中心的选举。
Section § 121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的选票不是在每个投票区,而是在一个中央地点清点,选举官员或相关主管机构必须公布清点选票的公共地点。这项公告应通过在举行选举的管辖区内至少一份报纸上刊登来发布,并且必须在选举日之前至少10天刊登。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必须在选举官员办公室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并在选举日之前至少10天张贴。
Section § 12110
本节规定,对于市级选举,必须公开宣布一份候选人名单,以及他们竞选的职位。此公告必须在选举前一周内发布。该名单应刊登在该市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如果该市没有此类报纸,市官员必须在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一份打字通知。
该通知应明确标题为“公职候选人”,并提供有关候选人及其各自职位的详细信息。这确保了透明度,并告知公众正在竞选公职的人员。
Section § 12111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就某项议案举行市政选举之前,市选举官员必须公布该议案的简要摘要或概要。此公布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周,在市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如果不存在此类报纸,则必须将该信息张贴在市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公共场所。该通知必须清楚标明为“待表决议案”,并包含选举日期和城市的详细信息。
如果议案在根据另一条款发布的选举通知之前已列入选票,市选举官员可以将两份通知合并为一份。
Section § 12112
这项法律要求主要县的选举官员在区普选举行前90到120天发布关于即将到来的区普选的公告。该公告必须刊登在该区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如果该区没有这样的报纸,则可以在任何受影响的县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应包括选举日期、可供竞选的职位、每个职位的资格要求、获取候选人申报材料的地点以及提交申报的最终截止日期。如果候选人不足,可能会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进行职位任命。
此外,还必须发布一份新闻稿,列出该区选举中的空缺职位,并提供一个电话号码,供选民获取有关申报职位的更多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