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交选举异议声明的截止日期结束后,法院书记员有五天时间通知高等法院所有已提交的声明。接着,主审法官必须迅速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听证会必须在法官发出命令后的10天至20天内举行。

在允许提交异议声明的期限结束后五日内,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将所有已提交的声明通知该县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应立即指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不早于命令日期起10日,也不晚于20日。

Section § 16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某人出庭时,法院书记员会将其交给治安官送达。当事人必须在出庭前至少五天收到传票。传票可以直接交给当事人,或者,如果找不到当事人,可以将其留在他们最后居住的地址。

高级法院书记员应随即发出传票,要求被告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该传票应送交治安官,并在指定时间前至少五天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方式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
(a)CA 选举 Code § 16501(a) 亲自送达。
(b)CA 选举 Code § 16501(b) 如果找不到当事人,则将其副本留在其最后居住的房屋。

Section § 16502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案件,并且需要某人作证,你可以请求法院书记员为该人签发传票,要求其出庭。如果该人未按要求出庭,法院可以发出一种称为“强制令”的法律命令,强制他们出庭。

高级法院书记员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为证人签发传票,该传票应按其他传票的方式送达。高级法院可以签发强制令,以强制已被传唤出庭的证人出庭。

Section § 165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要求在选举中重新计票,他们必须每天预先支付费用。金额由法官根据预期的每日开支确定。所支付的钱算作重新计票费用的一部分。选举官员可以直接用这笔钱支付必要的工作人员,无需先经过县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