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法官在对其获指派的选区进行重新计票时所进行的程序,关于选举官员以及在计票过程中作为法院助理的必要人员的任命,应与有争议的选举中的程序相同。第16503条适用于重新计票。
法院职责初选:涉及重新计票的争议
Section § 16640
如果一个县的唯一法官需要帮助,以便及时重新计票或裁决选举争议,以赶上选票印刷,他们可以请另一位法官来协助。届时,程序将遵循与有多名法官的县相同的规则。
重新计票 选举争议 额外法官
Section § 166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拥有多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县发生选举争议时应如何处理。负责案件的法官必须立即告知首席法官,需要多少法官才能快速解决争议,以便及时为最终选举准备好选票。首席法官随后将指派足够多的法官协助,这些法官将共同重新计票,并按照法律规定裁决争议的结果。
选举争议 高等法院法官 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