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他们必须向初审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应包含:质疑者的姓名,并确认他们是举行该选举的选区的选民;被质疑人的姓名;所涉及的职位;具体的质疑理由,包括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选举结果正式宣布的日期。

选举人对任何选举提出异议时,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应具体列明:
(a)CA 选举 Code § 16400(a) 异议人的姓名,以及他或她是举行被异议选举的区或县(视情况而定)的选举人。
(b)CA 选举 Code § 16400(b) 被告的姓名。
(c)CA 选举 Code § 16400(c) 职位。
(d)CA 选举 Code § 16400(d) 具体的异议理由,以及提交该声明所依据的本法典条款。
(e)CA 选举 Code § 16400(e) 清点选票的机构宣布选举结果的日期。

Section § 16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挑战)的声明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提交。如果异议不是因为平局,而是基于特定理由,挑战者有六个月的时间提交。对于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截止日期是20天。涉及总统选举人的异议必须在10天内提交,而所有其他情况则必须在30天内提交。

挑战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46条的规定核实挑战声明,并应在负责统计选票的机构宣布选举结果后,在以下时间内提交该声明:
(a)CA 选举 Code § 16401(a) 除平局情况外,如果挑战是基于第16100条(c)款所述的任何理由提出的,则为六个月。
(b)CA 选举 Code § 16401(b) 所有平局情况,20天。
(c)CA 选举 Code § 16401(c) 涉及总统选举人的情况,10天。
(d)CA 选举 Code § 16401(d) 所有其他情况,30天。

Section § 164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通过声称计入了非法选票来挑战选举结果,他们必须概括性地说明这些选票是在特定投票区投给了他们所挑战的候选人。为了使这一主张能够影响选举结果,扣除这些非法选票后,被挑战候选人的总票数必须低于另一位候选人的合法票数。此外,在审判前至少三天,挑战者必须向被挑战的候选人提供一份书面清单,详细列明非法选票及其投票人,因为法庭上只能讨论清单中列明的这些选票。

Section § 16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不会仅仅因为一些合格选民无法投票就被作废,除非被剥夺投票权的选民数量足以可能改变选举结果。

选举不得因合格选民被剥夺投票权而被宣告无效,除非有证据表明被剥夺投票权的选民数量足以改变选举结果。

Section § 16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对选举的质疑格式不完美而驳回。只要质疑明确告知被告为何对选举提出异议,法院就必须予以审理。

Section § 16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想在特定区域对选举提出异议,他们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这份文件应列出发生问题或需要重新计票的每个投票地点。它还需要描述问题,例如错误或不当行为,并包括县官方计票完成的日期。

宣誓书应分别具体说明发生任何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的每个选区,或要求重新计票的每个选区,以及错误、失误、不当行为或其他争议原因的性质,以及由最后作出声明的县监事会完成官方计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