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仅适用于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的异议:
(a)CA 选举 Code § 16440(a) 被告不具备争议职位的任职资格。
(b)CA 选举 Code § 16440(b) 被告实施了第18编(自第18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侵犯选举权的犯罪行为。
(c)CA 选举 Code § 16440(c) 足够数量的选票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伪造的或以其他方式不当的,并且如果这些选票未被计入,被告所获得的票数将不会多于异议人。
这项法律是关于质疑选举结果的。如果有人认为获胜者不应担任该职位,原因包括其不具备任职资格、实施了与选举相关的犯罪行为,或者获得了非法或欺诈性选票,并且如果没有这些不当选票,他们就不会获胜,那么就可以援引这项法律。
一旦您将宣誓书提交给法院书记员,下一步就是通知涉案的另一方,即被告。您可以通过亲自递交给他们,或者通过挂号信寄到他们注册的家庭住址来完成。
如果您选择邮寄,您还必须填写另一份表格,称为邮寄宣誓书,确认您已寄出。这份表格需要在您邮寄宣誓书的同一天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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