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质疑选举结果的。如果有人认为获胜者不应担任该职位,原因包括其不具备任职资格、实施了与选举相关的犯罪行为,或者获得了非法或欺诈性选票,并且如果没有这些不当选票,他们就不会获胜,那么就可以援引这项法律。

本条仅适用于基于以下理由提出的异议:
(a)CA 选举 Code § 16440(a) 被告不具备争议职位的任职资格。
(b)CA 选举 Code § 16440(b) 被告实施了第18编(自第1800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侵犯选举权的犯罪行为。
(c)CA 选举 Code § 16440(c) 足够数量的选票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伪造的或以其他方式不当的,并且如果这些选票未被计入,被告所获得的票数将不会多于异议人。

Section § 16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职位的提名涉及一个包含多个县的区域,并且对此提名存在争议,那么该区域内任何一个县的高等法院都可以审理此案。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在该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县提起诉讼,而且案件一旦立案,就不能再移送到该区域内的其他县审理。

Section § 16442

Explanation

一旦您将宣誓书提交给法院书记员,下一步就是通知涉案的另一方,即被告。您可以通过亲自递交给他们,或者通过挂号信寄到他们注册的家庭住址来完成。

如果您选择邮寄,您还必须填写另一份表格,称为邮寄宣誓书,确认您已寄出。这份表格需要在您邮寄宣誓书的同一天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宣誓书提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员后,应将宣誓书副本亲自送达被告,或通过已预付邮资的密封挂号信寄送给他或她,寄往其注册宣誓书中所列的被告住所。如果挑战者通过邮件送达宣誓书,他或她应制作一份邮寄宣誓书,并在同一天将其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1644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案件中被列为被告,并收到一份宣誓书副本,他们有五天时间提交自己的答辩,并且还可以提交自己的反驳宣誓书,以对所涉事项提出异议。

被告在收到宣誓书副本后,可以在五日内提交答辩和一份反驳宣誓书。

Section § 16444

Explanation
在法律争议中,你不能使用特别出庭、抗辩或异议。相反,你需要使用宣誓书,这将被视为在该情况下的普通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