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征集签名时,呈请书应如何组织。呈请书可以分成若干独立的部分,这些部分除了签名以及签署人和征集人添加的信息外,其余内容都应相同。每个部分的签名数量没有限制,由征集签名的人自行决定。

呈请书的每个部分可以包含任意数量的独立页面,只要纸张的任何一面有签名,该面就计为一页。

(a)CA 选举 Code § 11040(a) 呈请书可由任意数量的独立部分组成,这些部分应是副本,但签名以及签署人和征集人需附上的事项除外。每部分所附签名的数量由征集签名的人自行决定。
(b)CA 选举 Code § 11040(b) 呈请书的每个部分可由任意数量的独立页面组成。凡有签名出现的纸张的每一面均应视为一页。

Section § 1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罢免请愿书的格式要求。提案人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官方罢免请愿书格式,该格式可从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处获取。在收集任何签名之前,请愿书的每一页都必须包含某些信息,例如:如果罢免的是州官员,需要有继任者的请求;意向通知的副本,其中包含罢免理由;以及被罢免官员的任何答复。如果被罢免的官员是学区理事会成员,则必须提供特别选举的费用估算。此外,请愿书的所有部分都必须在尺寸、深浅和间距上保持一致。

(a)CA 选举 Code § 11041(a) 提案人应使用州务卿提供并可从县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处获取的罢免请愿书格式。在任何签名被附在罢免请愿书上之前,每个部分的每一页必须以不小于8磅的字体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opy CA 选举 Code § 11041(a)(1)
(A)Copy CA 选举 Code § 11041(a)(1)(A) (i) 如果被寻求罢免的官员是州官员,则请求举行选举以选出该官员的继任者。
(ii)CA 选举 Code § 11041(a)(1)(A)(ii) 如果被寻求罢免的官员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16节(a)款所规定,则请求州长任命该官员的继任者。
(B)CA 选举 Code § 11041(a)(1)(A)(B) 如果被寻求罢免的官员是地方官员,请愿书不应包含选举或任命继任者的请求。
(2)CA 选举 Code § 11041(a)(2) 意向通知的副本,包括罢免理由声明。就本款而言,意向通知的副本应包含意向通知上出现的至少10名罢免提案人的姓名,并由提案人选定。选举官员不得要求将超过10名提案人的姓名作为意向通知语言的一部分。第11023节的规定无需作为意向通知语言的一部分。
(3)CA 选举 Code § 11041(a)(3) 被寻求罢免官员的答复(如有)。如果被寻求罢免的官员未作答复,请愿书应如此说明。
(4)CA 选举 Code § 11041(a)(4) 对于罢免学区理事会成员的情况,县选举官员在与学区协商后,对举行特别选举的费用估算。
(b)CA 选举 Code § 11041(b) 所有请愿书部分应以统一的尺寸、深浅和间距印刷。

Section § 11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罢免选举中请愿书的处理流程。如果提交了罢免官员的意向通知,请愿书的提案人有10天时间向选举官员或州务卿提交两份空白请愿书副本。他们还必须提供意向通知已发布或张贴的证明。官员有10天时间检查请愿书是否符合所有要求,并书面通知提案人其调查结果。

如果需要修改,官员会通知提案人,提案人随后有10天时间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请愿书。这一提交和审查过程将持续进行,直到请愿书符合所有要求。重要的是,在请愿书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征集签名。

(a)CA 选举 Code § 11042(a) 在对意向通知的答复提交后10天内,或者,如果未提交答复,则在第11023条规定的七日期限届满后10天内,提案人应在选举官员公布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向其办公室提交两份空白请愿书副本;或者,在罢免州官员的情况下,在州务卿公布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向其办公室提交两份空白请愿书副本,由其查明请愿书的拟议形式和措辞是否符合本章要求。
(b)CA 选举 Code § 11042(b) 在提交两份空白请愿书副本时,提案人还应提交意向通知的发布证明(如果意向通知已发布),或意向通知的张贴宣誓书(如果意向通知已张贴)。选举官员,或者在罢免州官员的情况下,州务卿,应在收到空白请愿书副本后10天内,书面通知提案人其调查结果。
(c)CA 选举 Code § 11042(c) 如果选举官员发现不符合本章要求,选举官员应在其调查结果中说明请愿书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提案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在选举官员公布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向其办公室提交两份修正后的请愿书副本。10天修正通知期和修正请愿书的10天提交期应反复进行,直到选举官员或州务卿发现无需修改。
(d)CA 选举 Code § 11042(d) 在选举官员,或者在罢免州官员的情况下,州务卿,通知提案人拟议请愿书的形式和措辞符合本章要求之前,不得在罢免请愿书上签名。

Section § 110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审查罢免地方官员请愿书的程序。县选举官员必须在其办公室将请愿书公开供公众审查10天。在此期间,他们还会审查请愿书的形式和措辞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任何选民或选举官员认为请愿书的内容虚假、误导性或不符合要求,他们可以在这10天内请求法院命令修改或删除有争议的信息。要成功,他们必须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请愿书的声明存在问题。

(a)CA 选举 Code § 11042.5(a) 对于罢免地方官员的请愿书,县选举官员应将请愿书副本在其办公室提供给公众查阅10天,该期限应与选举官员根据第11042条确定请愿书的形式和措辞是否充分的10天审查期同时进行。
(b)Copy CA 选举 Code § 11042.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1042.5(b)(1) 在(a)款所述的公众查阅期内,适用选举管辖区的选民或选举官员可以寻求强制令或禁令,要求修改或删除请愿书中包含的提案人声明或被罢免官员答复的任何或全部内容。强制令或禁令请求应在10天公众查阅期结束前提交。
(2)CA 选举 Code § 11042.5(b)(2) 只有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相关材料是虚假的、误导性的或与本章要求不符的情况下,才能发出强制执行令或禁令。

Section § 110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请愿书签名的要求。每位签署人必须填写其签名、印刷姓名、完整住址以及所在城市或社区的名称。如果未包含主要资金支持者的摘要,则签名行附近必须出现重要警告,说明除非支持者信息是最新的,否则请勿签署。

请愿书必须有特定的页边距:顶部一英寸,底部半英寸,以及每个姓名后留出一英寸的空白区域用于核实。

(a)CA 选举 Code § 11043(a) 联署请愿书的各部分应设计成每位签署人须亲自填写以下所有信息:
(1)CA 选举 Code § 11043(a)(1) 签署人的签名。
(2)CA 选举 Code § 11043(a)(2) 签署人的印刷姓名。
(3)CA 选举 Code § 11043(a)(3) 签署人的住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无街道或门牌号,则须提供足以明确确定其位置的充分住址说明。
(4)CA 选举 Code § 11043(a)(4) 签署人居住的建制市或非建制社区的名称。
(5)CA 选举 Code § 11043(a)(5) 如果请愿书未包含第107条(b)款所述的披露声明,则在签署人的印刷姓名下方和签署人签名上方的一条独立横线上,须包含以下文本:“DO NOT SIGN UNLESS you have seen Official Top Funders sheet and its month is still valid.” 文本“DO NOT SIGN UNLESS”须全部大写并加粗。其他文本须按所示方式大写,且不加粗。
(b)CA 选举 Code § 11043(b) 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须留出至少一英寸宽的空白页边。请愿书的每一页底部须留出至少半英寸宽的空白页边。
(c)CA 选举 Code § 11043(c) 每个姓名后须留出至少一英寸宽的空白区域,供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之用。

Section § 110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向县选举官员提供罢免请愿书的标准格式。这些官员随后会将该格式分发给任何提议罢免的人。当有人想发起罢免选举时,他们必须使用州务卿提供的请愿书格式。

Section § 1104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启动罢免民选官员的程序,您需要为每一位您想罢免的官员提交一份单独的请愿书。

Section § 11045

Explanation
在加州,只有在官员被罢免区域内的登记选民才能签署罢免该官员的请愿书。此外,任何符合特定资格标准(在第102条中规定)的人都可以通过传阅请愿书来收集签名。

Section § 11046

Explanation
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附有一份由收集签名的人签署的声明,这份声明需要遵守第104条的规定。

Section § 11047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尝试罢免一名公职人员,并且请愿书正在多个县之间传阅,那么请愿书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清楚地标明它是哪个县的。只有在这些特定县注册的选民才能签署请愿书的相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