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央委员会一般事务
Section § 7830
州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在指定星期六上午10点开始,由主席主持。他们首先选举临时负责人,确保性别平等,一半是女性,一半是男性。如果大多数成员同意,他们可以按县的字母顺序点名进行选举。委员会还可以选举其需要的任何其他临时官员。
Section § 7833
Section § 783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从其成员中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可以承担委员会的部分或全部职责和权力。
如果成立执行委员会,其成员中男性和女性人数应相等。此外,州中央委员会的所有官员都必须是这个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7836
Section § 7840
这项法律解释说,州中央委员会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任命临时县中央委员会。这些情况包括在总统初选中没有选出中央委员会成员,或者所有现任委员会成员被免职或不再隶属于和平与自由党。
被任命到这些临时委员会的人必须符合县中央委员会的通常资格。州中央委员会在进行此类任命时必须通知当地选举官员。这些临时委员会拥有与常规县中央委员会相同的权力和特权。
Section § 7841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若要正式开展业务,至少百分之十的成员必须亲自出席。但是,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来改变这一要求,且这些规则将优先于百分之十的规定。
Section § 7842
本法律要求州中央委员会正式决定并记录和平与自由党隶属于哪个全国性政党。该决定必须以决议形式记录,并由主席和另一名官员共同签署。如果对该党的全国性隶属关系有任何争议,最新提交的决议将是决定性因素。
Section § 7843
每年举行美国总统和副总统大选时,加州各政党的州中央委员会必须为本党提名一定数量的选举人。这些选举人中,一半必须是女性,一半必须是男性,如果需要奇数名选举人,则允许男女比例略有差异。每位选举人还会有一名候补。政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将这些选举人及其候补的姓名和地址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