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央委员会可以要求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之间保持平衡,以实现总成员构成中女性占50%和男性占50%的比例。
县中央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7852
这项法律规定,要成为和平与自由党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一个人必须是该县在该党注册的选民,或者是一名该县居民,如果他们没有受到法律阻碍,就会在该党注册。
县中央委员会 成员资格要求 和平与自由党附属
Section § 7853
如果委员会成员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例会,委员会可以投票决定将其免职。但是,如果该成员因生病或暂时不在本县而缺席会议,则不能因此类缺席而被免职。
委员会成员罢免 因病缺席 暂时不在本县
Section § 785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罢免任何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如果他们做出某些损害委员会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个政党成员,告诉人们不要投票给本党提名的候选人,支持其他政党的候选人或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或违反委员会的规定。
委员会可以罢免任何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成员,如果该成员在其任期内,加入或注册成为另一政党成员,公开主张选民不应投票给本党提名的任何职位的候选人,公开支持或声明偏爱另一政党的候选人或反对本党提名的候选人的候选人,或违反委员会的章程或宪章。
委员会成员罢免 加入其他政党 注册为其他政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