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候选人在选举前至少88天提交一份候选人声明。这份声明需包含候选人的住址、在其选区内的选民身份、所竞选的职位、不退选的承诺,以及如果当选将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

如果候选人竞选总统选举人,他们还必须为一名候补选举人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类似信息。除非这份声明已妥善提交,否则候选人的姓名将不会出现在选票上。

(a)CA 选举 Code § 8550(a) 选举前至少88天,每位候选人应向其提名文件须提交的官员提交一份候选人声明,其中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8550(a)(1) 候选人的住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有)。
(2)CA 选举 Code § 8550(a)(2) 候选人是其居住选区内的选民。
(3)CA 选举 Code § 8550(a)(3) 候选人所竞选的职位名称。
(4)CA 选举 Code § 8550(a)(4) 候选人不会在选举前退出竞选。
(5)CA 选举 Code § 8550(a)(5) 如果当选,候选人将具备担任该职位的资格。
(b)CA 选举 Code § 8550(b) 针对总统选举人职位的、在(a)款中描述的候选人声明,应附带一份个人声明,该个人将在选举人离任时担任候补选举人。该附带声明应说明该个人是总统选举人职位的候选人的候补人,并应包含(a)款第(1)、(2)、(4)和(5)项中描述的信息。
(c)CA 选举 Code § 8550(c) 除非本节规定的候选人声明已妥善提交,否则候选人的姓名不得列入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