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初选提名文件
Section § 8020
在加利福尼亚州,要让候选人的姓名印在直接初选的选票上,必须向县选举官员提交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参选声明、提名文件以及任何必要的资格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初选前113天(如果是竞选县中央委员会成员,则为158天)开始提供,并最迟在选举前第88天下午5点前提交。除了候选人本人,其他人也可以提交这些文件。
收到提名文件后,县官员会提供一份收据。重要的是,候选人可以申请参选声明,而无需签署它即可获得提名文件。
Section § 8020.5
根据本法律,如果候选人在提交提名文件后决定退出任何非全州性职位的竞选,他们可以通过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撤回声明来完成。该声明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明确他们正在撤回的职位、撤回是不可逆的、他们的姓名将不会出现在选票上,以及他们理解不会获得任何报名费的退款。如果撤回声明不是直接在选举办公室签署的,则需要进行公证。
撤回的截止日期是选举前第88天下午5点,除非提交期限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截止日期是第83天下午5点。候选人可以在同一选举周期内竞选其他职位,但不能是他们已撤回的职位。
如果他们没有竞选其他职位,他们的姓名将不会出现在选票上。当提交的撤回表格涉及需要向州务卿提交文件的职位时,县官员必须迅速通知州务卿和其他受影响的县。“全州性职位”一词包括州长、副州长和美国参议员等职位。
Section § 8021
本法律规定,需要向地方选举官员而非州务卿提交的选举提名文件,必须在初选前第 83 天之前提交。
Section § 8022
如果现任州参议员、州众议员、州宪法官员、保险专员、美国众议员或美国参议员未能在初选前第88天下午5点前提交其提名文件,或者在此时间前撤回,则其他人可以在选举前第83天下午5点前提交提名文件。但是,如果现任者因任期限制而无法提交,则截止日期不予延长。
Section § 802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遵循的步骤。候选人需要在他们可以开始征集提名签名之前至少五天,但不超过十四天,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他们参选的意向。如果现任法官未能按时提交声明,其他人可以提交。候选人需要使用特定表格,但不必在表格中包含他们的家庭住址,不过他们必须将地址提供给选举官员进行核实。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司法职位。
Section § 8024
如果一位寻求连任的现任县官员未能在初选前第88天的下午5时之前提交其提名文件,或者提交后又在该截止日期前撤回,那么除了该现任官员之外的其他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前第83天的下午5时之前提交他们的提名文件。如果该职位没有符合资格的现任官员参选,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8025
Section § 8026
如果一名竞选无党派全州、全县或全市职位的候选人死亡,或者这些职位的现任者在特定截止日期后死亡,并且只有一名其他候选人,则该选举无效,任何选票都不会被计算。这不适用于司法选举或写入式候选人。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举行特别选举。该选举应在死亡发生后14天内安排,并在决定举行选举后不迟于88天内进行。关于候选人提名文件和签名征集的特殊规定适用,这些规定会根据新的选举时间表进行调整。之前已支付报名费的候选人无需再次支付,但必须提交新的提名文件。
包括州务卿在内的选举官员必须确保选民不会错误地在已取消的选举中投票。如果候选人在决选前死亡,本法律还会影响初选并与其他法规相关联。
Section § 8027
如果一名非党派职位(司法职位除外)的候选人在选举前第88天至第68天之间去世,并且选票上只有另一名候选人,那么提名文件的提交将重新开放。这使得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可以成为候选人。
这些新候选人可以在候选人去世的第二天开始提交提名文件,并且必须在选举前第68天下午5点之前完成。他们不能使用免除报名费的请愿书,但需要遵循其他标准的提名程序。
Section § 8028
如果您想参选,通常需要在选举官员办公室填写您的参选表格。但是,您可以通过签署一份书面声明,授权他人代您领取表格。请记住,这份表格必须在初选前88天这个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并交回您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您的授权声明将由选举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