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本章规则不涵盖的若干选举和提名。具体而言,它不适用于罢免选举、总统初选,以及拥有自己提名制度的市或县的职位提名。它也不适用于未为市政目的而设立的区的提名、普通法城市官员的提名,或学区官员的提名。

本章不适用于:
(a)CA 选举 Code § 8000(a) 罢免选举。
(b)CA 选举 Code § 8000(b) 总统初选。
(c)CA 选举 Code § 8000(c) 市或县的官员提名,如果其章程规定了提名这些职位候选人的制度。
(d)CA 选举 Code § 8000(d) 未为市政目的而设立的任何区的官员提名。
(e)CA 选举 Code § 8000(e) 普通法城市的官员提名。
(f)CA 选举 Code § 8000(f) 学区官员提名。

Section § 8001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竞选县中央委员会职位的人,在申请前必须已登记为他们希望代表的政党成员至少三个月,或者在他们有资格投票的整个期间都已登记。在过去一年内,他们不能曾登记为其他合格政党的成员。

当候选人提交资格声明时,选举官员会核实并证明这一状态。但是,如果一个政党是首次参加初选,这些规定则不适用。

此外,县中央委员会可以在遵守州中央委员会章程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候选人在参选前必须偏好其所属政党的时间长度,以及不得偏好其他政党的时间长度。

(a)CA 选举 Code § 8001(a) 县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声明不得由候选人提交,除非 (1) 在提交声明时以及在此之前至少连续三个月,或者在候选人有资格在该州登记投票的整个期间,候选人的登记宣誓书显示其已表明对该委员会所属政党的偏好,并且 (2) 在过去12个月内,候选人未曾登记偏好该政党以外的任何合格政党。
(b)CA 选举 Code § 8001(b) 选举官员应在候选人资格声明上附上一份证明,显示候选人登记偏好该委员会所属政党的日期,并表明在提交声明之前的紧接期间内(如 (a) 款所规定),候选人未曾登记偏好任何其他合格政党。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5100节规定获得政党资格后,首次参加直接初选的政党候选人提交的资格声明。
(c)CA 选举 Code § 8001(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县中央委员会在遵守州中央委员会章程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候选人通过其登记宣誓书显示其已表明对该委员会所属政党偏好的时长,并且可以规定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登记偏好该委员会所属政党以外的任何合格政党的时长。

Section § 80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竞选非党派职位,他们提交参选表格时,不能提及任何政党归属。

Section § 8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竞选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如何声明其政党偏好的规则。候选人必须根据其最新的选民登记信息,声明其政党偏好,如果未披露任何偏好,则注明“无”。这一声明的偏好将出现在初选和普选选票上,并且在两次选举之间不得更改。无论政党偏好如何,任何合格选民都可以投票给这些职位上的任何候选人。候选人声明的偏好不代表他们获得该政党的官方认可,这纯粹是为选民提供信息。候选人提交的文件中不会包含任何政党偏好信息,除了在参选声明中留出声明偏好的空间。

(a)CA 选举 Code § 8002.5(a) 竞选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应在其参选声明中表明以下其中一项,该项应与其最近的注册宣誓书上显示的内容一致:
(1)CA 选举 Code § 8002.5(a)(1) “政党偏好:______(请填写您在注册宣誓书上披露的合格政党名称)。”
(2)CA 选举 Code § 8002.5(a)(2) “政党偏好:无(如果您在注册宣誓书上拒绝披露对合格政党的偏好)。”
(b)CA 选举 Code § 8002.5(b) 候选人根据 (a) 款所做的选择应在初选和普选选票上与候选人姓名一同显示,并且在初选和普选之间不得更改。
(c)CA 选举 Code § 8002.5(c) 无论候选人或选民的政党偏好如何,或是否缺乏政党偏好,任何合格选民均可投票给任何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如果该选民有资格投票选举所填补职位的候选人。第 2151、13102 或 13502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选民为任何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投初选选票的能力,无论候选人根据本条指定在选票上显示的政党偏好如何,或是否缺乏政党偏好,前提是该选民有资格投票选举相关职位。
(d)CA 选举 Code § 8002.5(d) 根据 (a) 款指定政党偏好的候选人,不应被视为该候选人所偏好政党的官方提名人。候选人指定的政党偏好不应被解释为指定政党对该候选人的认可。候选人指定的政党偏好仅供选民参考,绝不能限制选民可用的选择。
(e)CA 选举 Code § 8002.5(e) 根据本分部,选民提名候选人需要提交的所有表格中,应省略所有关于政党偏好或隶属关系的提及,其方式与根据第 8002 条,无党派候选人需要提交的表格中省略此类提及的方式相同,但第 8040 条要求的参选声明应包含一个空间,供候选人根据 (a) 款列出其最近注册宣誓书上披露的政党偏好。

Section § 8003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在同一次初选中,你不能竞选一个以上的职位,除非你竞选的是政党县中央委员会的成员职位。如果你已经提交了竞选某个职位的申请文件,并且没有正式撤回,那么你在同一次选举中为不同职位提交的任何新文件都将被拒绝并视为无效。

Section § 8004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县内没有候选人竞选某个政党的党派性职务提名,选举官员将不会在该县为该政党印刷选票。他们必须通知该政党的登记选民,并寄送无党派选票。但是,如果在10天内提交了一份表明有意进行“写票竞选”的请愿书,且该请愿书由10%的登记选民或100名选民(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签署,那么可以印刷党派性选票。

针对计划进行“写票竞选”的每个职务,都需要提交一份不同的请愿书。

(a)CA 选举 Code § 8004(a) 如果在某个县或该县内的某个政治分区,没有候选人提交某政党针对将出现在选票上的任何党派性职务的提名申请,则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选举 Code § 8004(a)(1) 在该县或该县内的某个政治分区,如果其中没有该政党提名候选人,则不得为该政党印刷党派性选票。
(2)CA 选举 Code § 8004(a)(2) 向那些登记为该政党成员的选民发送通知,告知他们没有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参选该选民有资格投票的党派性职务,同时附上无党派选票;除非在该职务提名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的10天内,一份表明将进行“写票竞选”的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并由隶属于该政党且在该县或该县内的某个政治分区(以适用者为准)的10%的登记选民或100名登记选民(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签署。
(b)CA 选举 Code § 8004(b) 针对计划进行“写票竞选”的每个具体职务,应提交一份单独的请愿书。

Section § 8005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活动,旨在告知选民政党角色在不同类型选举中如何运作,包括政党提名职位、选民提名职位和无党派职位的初选。他们必须利用现有预算和资源来完成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