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初选一般规定
Section § 8000
本节列出了本章规则不涵盖的若干选举和提名。具体而言,它不适用于罢免选举、总统初选,以及拥有自己提名制度的市或县的职位提名。它也不适用于未为市政目的而设立的区的提名、普通法城市官员的提名,或学区官员的提名。
Section § 8001
在加州,任何竞选县中央委员会职位的人,在申请前必须已登记为他们希望代表的政党成员至少三个月,或者在他们有资格投票的整个期间都已登记。在过去一年内,他们不能曾登记为其他合格政党的成员。
当候选人提交资格声明时,选举官员会核实并证明这一状态。但是,如果一个政党是首次参加初选,这些规定则不适用。
此外,县中央委员会可以在遵守州中央委员会章程的前提下,自行规定候选人在参选前必须偏好其所属政党的时间长度,以及不得偏好其他政党的时间长度。
Section § 8002.5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竞选选民提名职位的候选人如何声明其政党偏好的规则。候选人必须根据其最新的选民登记信息,声明其政党偏好,如果未披露任何偏好,则注明“无”。这一声明的偏好将出现在初选和普选选票上,并且在两次选举之间不得更改。无论政党偏好如何,任何合格选民都可以投票给这些职位上的任何候选人。候选人声明的偏好不代表他们获得该政党的官方认可,这纯粹是为选民提供信息。候选人提交的文件中不会包含任何政党偏好信息,除了在参选声明中留出声明偏好的空间。
Section § 8003
Section § 8004
如果某个县内没有候选人竞选某个政党的党派性职务提名,选举官员将不会在该县为该政党印刷选票。他们必须通知该政党的登记选民,并寄送无党派选票。但是,如果在10天内提交了一份表明有意进行“写票竞选”的请愿书,且该请愿书由10%的登记选民或100名选民(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签署,那么可以印刷党派性选票。
针对计划进行“写票竞选”的每个职务,都需要提交一份不同的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