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0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针对旨在修改州宪法或法律的倡议和全民公决。它不适用于地方性措施或其他类型的立法。

Section § 90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发起一项倡议或全民公决,你首先需要将文本提交给总检察长。你还必须附上一份签署的声明,证明你是居住在加州的合法成年公民,并提供你的联系方式。

需要支付2000美元的费用,如果你的提案在两年内成功进入投票,这笔费用将退还。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须是纸质版,不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并且必须邮寄或亲自送达萨克拉门托办公室。除非你遵循所有这些步骤,否则总检察长不会处理你的请求。

(a)CA 选举 Code § 9001(a) 在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征集签名之前,拟议措施的文本应提交给总检察长,并附书面请求,要求准备一份拟议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传阅标题和摘要。提交请求的选民应被称为“提案人”。总检察长应将该书面请求保存至下一次大选之后。
(b)CA 选举 Code § 9001(b) 拟议倡议措施的每一位提案人,在提交拟议措施文本时,应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A 选举 Code § 9001(b)(1) 一份原始签署的证明,声明“我,(插入姓名),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我是美国公民,年满18周岁或以上,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插入县)的居民。”
(2)CA 选举 Code § 9001(b)(2) 公开联系信息。
(c)CA 选举 Code § 9001(c) 拟议倡议措施的提案人,在向总检察长提交拟议措施文本时,应向总检察长支付两千美元 ($2,000) 的费用,该费用应存入司库办公室的信托基金,如果该措施在摘要提供给提案人之日起两年内获得投票资格,则该费用将退还给提案人。如果该措施未在该期限内获得资格,该费用应立即缴入州普通基金。
(d)CA 选举 Code § 9001(d) 所有全民公决和拟议倡议措施必须通过美国邮政服务、替代邮件服务或亲自递送方式,提交给位于萨克拉门托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总检察长倡议协调员。只接受打印文件;不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递送。
(e)CA 选举 Code § 9001(e)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满足本节所有要求之前,不得视为已提交传阅标题和摘要的请求。

Section § 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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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项拟议倡议措施的提案人请求提供流通标题和摘要时,加州总检察长必须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审查程序。在此期间,倡议措施的文本将发布在总检察长的网站上,并邀请公众提交意见,尽管这些意见不会在线公开显示。这些意见可作为公共记录查阅,并会发送给倡议措施的提案人。

提案人还可以在此期间提交倡议措施的修正案,只要这些修正案与原倡议措施的主题和目的合理相关,并且不会对现有法律造成实质性改变。修正案必须以书面形式亲自或邮寄至总检察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并需要所有提案人的签名。重要的是,修正案必须在审查期结束后的五天内提交,但提案人仍可以提出一项全新的倡议措施。

(a)CA 选举 Code § 9002(a) Upon receipt of a request from the proponents of a proposed initiative measure for a circulating title and summary,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initiate a public review process for a period of 30 days by doing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选举 Code § 9002(a)(1) Posting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initiative measure on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ternet website.
(2)CA 选举 Code § 9002(a)(2) Inviting, and providing for the submission of, written public comments on the proposed initiative measure on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ternet website. The site shall accept written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public review period. The written public comments shall be public records,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upon request pursuant to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but shall not be displayed to the public on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ternet website during the public review period.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transmit any written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during the public review period to the proponents of the proposed initiative measure.
(b)CA 选举 Code § 9002(b) During the public review period, the proponents of the proposed initiative measure may submit amendments to the measure that are reasonably germane to the theme, purpose, or subject of the initiative measure as originally proposed. However, amendments shall not be submitted if the initiative measure as originally proposed would not effect a substantive change in law.
(1)CA 选举 Code § 9002(b)(1) An amendment shall be submitted with a signed request by all the proponents to prepare a circulating title and summary using the amended language.
(2)CA 选举 Code § 9002(b)(2) An amendmen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ttorney General’s Initiative Coordinator located in the Attorney General’s Sacramento Office via 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alternative mail service, or personal delivery. Only printed documents shall be accepted; facsimile or email delivery shall not be accepted.
(3)CA 选举 Code § 9002(b)(3) The submission of an amendment shall not extend the period to prepare the estimate required by Section 9005.
(4)CA 选举 Code § 9002(b)(4) An amendment shall not be accepted more than five days after the public review period is concluded. However, a proponent shall not be prohibited from proposing a new initiative measure and requesting that a circulating title and summary be prepared for that measure pursuant to Section 9001.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如果总检察长积极支持一项拟议法律,那么该提案的详细标题和摘要,包括其财务影响,将由立法顾问负责制定。在这种情况下,总检察长通常负责起草标题和摘要以及评估财务影响的职责,也将由立法顾问来处理。

Section § 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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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处理拟议倡议措施的流程。在公众审查提案后,司法部长会创建一个不超过100字的标题和摘要,概述该倡议的主要目标。这份摘要连同唯一的编号,会在收到财务评估后的15天内,分享给倡议的提案人和州务卿。随后,州务卿会迅速通知相关官员,并提供倡议流程中后续步骤的时间表和截止日期。

(a)CA 选举 Code § 9004(a) 收到拟议倡议措施的文本后,并在第9002条规定的公众审查期结束后,司法部长应准备一份关于该拟议措施主要目的和要点的传阅标题和摘要。该传阅标题和摘要不得超过100字。司法部长还应为每项拟议倡议措施提供一个唯一的数字标识符。该传阅标题和摘要的准备方式应符合第5条(自第9050条起)中关于选票标题和摘要准备的规定,其中关于选票标题和摘要的准备、提交和确定的规定适用于该传阅标题和摘要。
(b)CA 选举 Code § 9004(b) 司法部长应在收到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根据第9005条准备的财政估算或意见后15天内,向提案人及州务卿提供传阅标题和摘要及其唯一的数字标识符的副本。副本交付或邮寄给提案人的日期为“官方摘要日期”。
(c)CA 选举 Code § 9004(c) 州务卿在收到司法部长提供的传阅标题和摘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官方摘要日期通知提案人以及各县的县选举官员,并向各县选举官员提供传阅标题和摘要的副本。该通知还应包括一份完整的日程表,显示最长提交截止日期以及各县向州务卿提交的认证截止日期。

Section § 9005

Explanation

当一项新的倡议被提出时,司法部长必须提供一份摘要,其中包括该倡议对州或地方政府财政影响的估计。这项估计由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共同完成。他们应在收到倡议提案后的50天内提交这份估计。如果他们无法在此期间内做出合理的估计,他们需要就该倡议是否会大幅改变州或地方财政发表意见。现有的财政影响声明也可以用于帮助进行估计。

(a)CA 选举 Code § 9005(a) 司法部长在为拟议的倡议措施准备流通标题和摘要时,应以粗体字在流通标题和摘要中包含对州或地方政府收入或成本增加或减少金额的估计,或就拟议倡议获得通过后是否会导致州或地方财政发生重大净变化发表意见。
(b)CA 选举 Code § 9005(b) 本节所要求的估计应由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共同作出,他们应将该估计提交给司法部长,以便他或她可以将该估计纳入其准备的流通标题和摘要中。
(c)CA 选举 Code § 9005(c) 该估计应在司法部长收到拟议倡议措施之日起50天内提交给司法部长,除非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均认为无法在50天内准备出对拟议倡议措施净影响的合理估计。在后一种情况下,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应在50天内向司法部长提供他们的意见,说明如果拟议倡议措施获得通过,是否会导致州或地方财政发生重大净变化。
(d)CA 选举 Code § 9005(d) 立法分析师根据《政府法典》第12172条(b)款准备的财政影响声明,可由财政部和立法分析师用于准备财政估计或意见。

Section § 90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拟议全民公投的流程。当总检察长收到全民公投文本时,必须拟定一个简短的标题和摘要,字数不得超过100字,以解释其主要目的。该摘要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全民公投的支持者和州务卿。随后,州务卿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者和地方选举官员有关摘要以及提交和认证的重要日期。

(a)CA 选举 Code § 9006(a) 收到拟议全民公投文本后,总检察长应准备一个流通标题和摘要,说明所涉拟议法规的主要目的和要点。该流通标题和摘要总字数不得超过100字。不得包含财政分析。
(b)CA 选举 Code § 9006(b) 总检察长应在收到拟议全民公投后10天内,向提案人以及州务卿提供拟议全民公投的流通标题和摘要副本。
(c)CA 选举 Code § 9006(c) 收到总检察长提供的流通标题和摘要后,州务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提案人以及各县的县选举官员官方摘要日期,并向各县选举官员提供流通标题和摘要副本。该通知还应包括一份完整的日程表,显示最迟提交截止日期以及各县向州务卿提交的认证截止日期。

Section § 9007

Explanation

一旦司法部长为公众提议的法律或否决(即倡议或全民公决)准备好官方摘要,他们必须立即将其发送给州参议院和众议院。这些立法机构随后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提案。然而,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或阻止该措施由公众投票表决。

拟议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流通标题和摘要准备完成后,司法部长应立即将该措施的文本以及流通标题和摘要的副本传送给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议院的相应委员会可以就该措施的主题举行公开听证会。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立法机关修改该措施或阻止其出现在选票上。

Section § 9008

Explanation

在拟议的倡议措施可以分发征集签名之前,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醒目地显示某些详细信息。这包括司法部长提供的一个唯一编号,以及同样由司法部长准备的标题和摘要。标题必须全部大写,摘要必须出现在征集签名之前和措施文本之前。此外,还有一个粗体声明,解释这是一项供选民投票的倡议措施,随后是标题和摘要。

每一项拟议的倡议措施,在分发传阅之前,必须在请愿书的顶部以11磅或更大号的罗马字体放置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9008(a) 司法部长的唯一数字标识符,放置在传阅标题和摘要将出现的每一页上的传阅标题和摘要之前。
(b)CA 选举 Code § 9008(b) 由司法部长准备的传阅标题和摘要,放置在请愿书上将出现签名的每一页上。传阅标题应以全部大写字母显示。
(c)CA 选举 Code § 9008(c) 由司法部长准备的传阅标题和摘要,放置在请愿书的每一部分,位于措施文本之前。
(d)CA 选举 Code § 9008(d) 司法部长根据 (b) 款要求准备的传阅标题和摘要,应在其前面加上以下声明:“直接提交给选民的倡议措施。”,随后,另起一行,“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已准备好以下关于拟议措施主要目的和要点的传阅标题和摘要:”。此文本应以粗体显示。

Section § 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倡议请愿书标题的必要格式。它要求请愿书开头必须表明这是一项旨在提交给选民的倡议措施,并且总检察长必须提供该措施目的的标题和摘要。该标题和摘要,连同总检察长提供的唯一数字标识符,必须印在每个签名页的顶部。 请愿人必须注明其注册选民身份和居住县。拟议的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法规修正案应明确说明,并且请愿书应敦促州务卿在下一次大选或特别选举中将这些修正案提交给选民。

Section § 9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以大号粗体字印有标题:“反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的全民公决。”这确保了请愿书目的的清晰性。

在每份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页顶部,应当以12磅粗体字印有以下内容:
“反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的全民公决。”

Section § 9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全民公决请愿书首页之后的每一页顶部,必须以18磅哥特字体书写一个简短标题,在20个词以内描述请愿书内容。 此外,每一页的顶部和每个姓名之后必须留有空白区域,以便县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

Section § 90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加州为一项拟议的倡议或全民公决征集签名,您可以将请愿书分成几部分。但是,每个部分都必须包含拟议内容的标题、摘要和文本的完整副本。提案文本的字体大小必须至少为8磅,以便易于阅读。

任何关于拟议倡议措施或全民公决的请愿书可以分节提交,但每节应包含拟议措施的流通标题、摘要和文本的完整且正确的副本。拟议措施的文本应以不小于8磅的字体印刷。

Section § 9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倡议和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都必须留有一英寸的空白区域。这个空白区域是供县选举官员在核实请愿书时使用的。

每一份倡议和全民公决请愿书的每一页顶部以及每位已签署请愿书的选民姓名之后,应留出至少一英寸宽的空白区域,供县选举官员核实请愿书时使用。

Section § 9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倡议和全民公决请愿书的征集和提交规则。首先,请愿书不得在官方摘要日期之前征集签名。此外,对于倡议请愿书,签名必须在该摘要日期起 180 天内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对于全民公决请愿书,提交必须在立法议案经州务卿编入法典之日起 90 天内完成。如果提交请愿书的截止日期恰逢假日,您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a)CA 选举 Code § 9014(a) 拟议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请愿书不得在官方摘要日期之前征集签名。
(b)CA 选举 Code § 9014(b) 受 (d) 款的约束,附有签名的拟议倡议措施请愿书应不迟于官方摘要日期起 180 天内提交给县选举官员,且县选举官员不得在该期限之后接受拟议倡议措施的请愿书。
(c)CA 选举 Code § 9014(c) 受 (d) 款的约束,拟议全民公决措施的请愿书应不迟于立法议案经州务卿编入法典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给县选举官员,且县选举官员不得在该期限之后接受拟议全民公决措施的请愿书。
(d)CA 选举 Code § 9014(d) 如果根据 (b) 款或 (c) 款提交请愿书的最后一天是假日,如《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章(第 6700 条起)第七节所定义,则该请愿书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9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处理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的官员,不得接受或处理任何不符合本条所列规则的请愿书。

依法要求在其办公室接收或备案任何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的官员,不得接收或备案任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倡议或全民公决请愿书。

Section § 9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加州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中“大选”的定义。它规定,大选是指在偶数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全州范围内举行的选举,但仅限于该措施在2011年7月1日之后获得批准的情况。

此外,它还规定,如果一项倡议措施在获得批准列入选票后不足131天内举行全州特别选举,则该倡议措施不得在该选举中进行投票。

(a)CA 选举 Code § 9016(a) 尽管有第324条规定,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8节 (c) 款和第9节 (c) 款而言,“大选”仅指针对2011年7月1日或之后获准列入选票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在每个偶数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全州范围内举行的选举。
(b)CA 选举 Code § 901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倡议措施不得在措施获准列入选票之日起不足131天内举行的全州特别选举中提交给选民进行投票。

Section § 9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由公民请愿提出的倡议或公投议案,因任何原因未能列入下一次全州选举的选票,它仍然可以被列入未来全州选举的选票。

Section § 9018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制作一本小册子,解释如何准备和分发一项全州范围的倡议请愿书。这本小册子还将详细说明提交请愿书的流程,以及如何核查和验证合格选民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