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选举材料提交后,县选举官员必须将其公开供公众查阅10天。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副本,但可能会收取费用,且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副本的成本。

在这10天内,任何选民或选举官员如果认为材料虚假或具有误导性,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此请求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并在此期限结束前提交。法院只有在不严重干扰选举程序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请求。选举官员和材料的作者将参与任何法律挑战。

(a)CA 选举 Code § 9190(a) 县选举官员应在提交材料的截止日期之后,立即在其办公室提供第9119、9120、9160、9162和9167条所提及的材料副本,供公众查阅,为期10个日历日。任何人均可从县选举官员处获取材料副本,以便在县选举官员办公室之外使用。县选举官员可向获取材料副本的任何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县选举官员提供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b)Copy CA 选举 Code § 9190(b)
(1)Copy CA 选举 Code § 9190(b)(1) 在本条规定的10个日历日公众查阅期内,举行选举的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选民,或县选举官员本人,均可寻求强制令或禁令,要求修订或删除任何或所有材料。强制令或禁令请求应最迟在10个日历日公众查阅期结束前提交。
(2)CA 选举 Code § 9190(b)(2) 强制执行令或禁令的发布,仅限于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相关材料是虚假、误导性或与本章不符,并且强制令或禁令的发布不会实质性干扰依法提供的官方选举材料的印刷或分发。
(3)CA 选举 Code § 9190(b)(3) 县选举官员应被列为被申请人,撰写相关材料的个人或官员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县选举官员提起强制令或禁令诉讼,则县监事会应被列为被申请人,撰写相关材料的个人或官员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