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选举创制
Section § 9300
Section § 93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一个区内如何提出新的条例。如果一个团体想要提出一项新的地方性法律,他们必须在一份请愿书上收集签名,然后提交给该区的理事会。收集签名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且每份请愿书的部分都需要附上支持性的宣誓书。
Section § 9302
在一个选区内,人们开始为一项倡议收集签名之前,他们必须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旨在让所有人了解这项拟议的请愿。通知中必须附上一份简短的解释,不超过500字,说明提出这项请愿的原因。该通知需要由至少一到五名提案人签署。它还必须遵循特定的措辞以确保清晰。
Section § 9303
如果您想传阅第9302条中提到的请愿书,您需要通过公布或张贴通知和声明来确保人们知晓此事。具体做法取决于该地区是否有广泛阅读的报纸。如果有,请在该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您的通知。如果请愿书传阅的地区没有报纸,则在县报上刊登通知,并在该区内的三个不同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Section § 9304
如果你想提出一项请愿,从你公布或张贴请愿意向和理由的通知之日起,你有10天时间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区选举官员。你必须包括通知、声明、倡议的实际文本和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应由能够证明通知确实已公布或张贴的人出具。
Section § 9304.5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选举官员在处理与倡议请愿书相关材料方面的职责。从提交材料到最终解决,官员必须保存某些文件以供查阅:意向通知、请愿理由、完整的倡议文本以及公布宣誓书。这些文件必须在其办公室存档。
此外,任何人都可以索取这些材料的副本,官员可以为此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305
一旦您向区选举官员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包括意向通知书和其他所需文件,您就可以开始为您的请愿书征集签名了。征集签名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包含意向通知书的副本以及阐明请愿书理由的声明。
Section § 9306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签名必须在向区选举官员提交所需材料之日起180天内收集并提交。如果请愿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它们将作废。
Section § 9308
本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地区内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地区选举官员有30天时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来核实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有效的选民签名。签名可以与官方签名记录进行比对,但像使用姓名首字母这样的细微差异不会导致签名无效。
审查后,官员必须告知请愿书的支持者其是否有效。如果签名数量不足,请愿书将不予通过,但可以在以后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如果请愿书通过,审查结果必须得到认证,并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下一次会议上提交给他们。
Section § 930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区选举中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如果请愿书有超过500个签名,地区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来核对签名,确保每个签名都有公平的机会被选中。至少需要核对500个签名或3%的签名,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如果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在所需数量的95%到110%之间,他们必须核对每个签名。签名不能仅仅因为使用了首字母而不是全名就被作废。
官员会将一份结果证明附在请愿书上,并告知请愿书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的签名。不足的请愿书不会继续进行,但可以在以后重新提交。如果发现足够的有效签名,结果将被认证并在地区理事会的下一次例会上报告。
Section § 93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内有足够多的选民签署请愿书——具体来说,如果选民少于50万,需要10%的选民签署;如果选民达到或超过50万,则需要5%的选民签署——那么区委员会必须采取行动。他们要么在下一次例会或请愿书提交后的10天内,原封不动地通过拟议的条例;要么根据第1405条,将其提交给所有选民投票决定。计算这个百分比所依据的选民人数,是根据在启动请愿程序之前最新的选民注册报告来确定的。
Section § 9311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9312
Section § 93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项区级议案提交投票时,如何对其进行解释的流程。区选举官员必须将议案送交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进行公正分析。这份分析解释了议案的影响,并说明其是由选民还是区管理机构提出,字数限制在500字以内,并印在任何支持或反对议案的论据之前。如果议案的全文未印在选票或选民指南中,则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告知选民可以通过致电区选举办公室索取副本。
Section § 9314
当一项水区措施需要投票时,区选举官员必须将其发送给该区的法律顾问;如果没有法律顾问,则发送给选民最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区法律顾问会起草一份公正的分析,说明该措施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县法律顾问可以对此进行审查。这份解释必须说明该措施是来自选民请愿书还是水区的管理机构。它不能超过500字,并放在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论点之前。如果全文没有印在选票或选民指南中,则应包含一份说明,告知可以获取副本。如果没有区法律顾问,或者他们同意,则由县法律顾问撰写分析。“水区法律顾问”是指在区利益冲突规则中指定的律师,“水区”是指《水法典》中的定义。
Section § 9315
如果你参与了倡议请愿,你可以撰写一份简短的论证来支持你的条例。区委员会有权撰写一份反驳论证。两份论证都必须在300字以内。它们将被印刷并与选举材料一起寄给选民。
论证中会附带一份声明,说明这些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寄给选民时,每份论证都会被标记为“支持议案”或“反对议案”,并附上议案的字母或编号。地区选举官员可能会选择在标题中使用“提案”而非“议案”,并且标题中的词语不计入300字的字数限制。
Section § 9316
Section § 9317
当一项投票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被选入选民手册时,选举官员必须将这些论点分享给对方的作者。作者可以撰写不超过250字的反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笔,但必须在指定日期前提交。
反驳意见将紧随其所回应的直接论点之后印刷,标题为“对赞成议案的驳斥”或“对反对议案的驳斥”,后面附上议案的编号。标题中的文字不计入250字的字数限制。
Section § 93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内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赞成一项拟议条例,该条例就成为该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条例在区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之日正式通过,并在该宣布之日后1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