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区通常有权根据本条制定自己的条例,但也有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灌溉区、没有选举程序的区、不能通过条例的区、董事有特殊投票方式的区,或董事可以在事项上多次投票的区。

Section § 9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一个区内如何提出新的条例。如果一个团体想要提出一项新的地方性法律,他们必须在一份请愿书上收集签名,然后提交给该区的理事会。收集签名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且每份请愿书的部分都需要附上支持性的宣誓书。

任何拟议的条例均可通过向区选举官员提交的倡议请愿书,提交至区的理事会。这些请愿书上的签名应按照第 9020 条规定的方式获取。宣誓书应以第 9022 条规定的形式和方式附在每份请愿书部分。

Section § 9302

Explanation

在一个选区内,人们开始为一项倡议收集签名之前,他们必须发布一份“意向通知”。这份通知旨在让所有人了解这项拟议的请愿。通知中必须附上一份简短的解释,不超过500字,说明提出这项请愿的原因。该通知需要由至少一到五名提案人签署。它还必须遵循特定的措辞以确保清晰。

在任何选区内传阅倡议请愿书之前,该措施的提案人应当公布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应附带一份书面声明,说明拟议请愿书的理由。该书面声明不得超过500字。该通知应由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五名提案人签署,并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传阅倡议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在此处署名的人士有意在____选区内传阅请愿书,目的为____。请愿书中设想的拟议行动的理由声明如下:”

Section § 93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传阅第9302条中提到的请愿书,您需要通过公布或张贴通知和声明来确保人们知晓此事。具体做法取决于该地区是否有广泛阅读的报纸。如果有,请在该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您的通知。如果请愿书传阅的地区没有报纸,则在县报上刊登通知,并在该区内的三个不同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第9302条所指的意向通知和声明,应当按以下方式公布或张贴,或两者兼有:
(a)CA 选举 Code § 9303(a) 如果该区内有《政府法典》第6000条所述的普遍发行的报纸,则该通知和声明应在该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
(b)CA 选举 Code § 9303(b) 如果请愿书将在没有普遍发行报纸的区内传阅,则该通知和声明应在该区所在县内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并且该通知和声明应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Section § 930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提出一项请愿,从你公布或张贴请愿意向和理由的通知之日起,你有10天时间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区选举官员。你必须包括通知、声明、倡议的实际文本和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应由能够证明通知确实已公布或张贴的人出具。

在拟议请愿书的意向通知和理由声明公布或张贴(或两者兼有)之日起10日内,提案人应向区选举官员提交已公布或张贴(或两者兼有)的通知和声明的副本,连同倡议的文本,以及由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出具的宣誓书,或者,如果通知是张贴的,则由该区的一名选民出具的证明公布或张贴事实的宣誓书。

Section § 9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选举官员在处理与倡议请愿书相关材料方面的职责。从提交材料到最终解决,官员必须保存某些文件以供查阅:意向通知、请愿理由、完整的倡议文本以及公布宣誓书。这些文件必须在其办公室存档。

此外,任何人都可以索取这些材料的副本,官员可以为此收取费用。但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副本的实际成本。

自根据Section 9304提交与倡议请愿书相关的材料之时起,直至区选举官员确定倡议请愿书不包含所需最低签名数量的次日,或直至倡议措施提交选民表决的选举次日,或直至根据Section 9301提交区管理委员会后,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拟议条例的次日(视情况而定),区选举官员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选举 Code § 9304.5(a) 在其办公室存档倡议措施提案人根据Section 9304向区选举官员提交的意向通知、拟议请愿书的理由说明、倡议书面文本以及公布或张贴的宣誓书。
(b)CA 选举 Code § 9304.5(b) 应任何人的请求,提供其根据subdivision (a)规定须存档的材料副本。区选举官员可向根据本subdivision获取副本的人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区选举官员提供副本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9305

Explanation

一旦您向区选举官员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包括意向通知书和其他所需文件,您就可以开始为您的请愿书征集签名了。征集签名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包含意向通知书的副本以及阐明请愿书理由的声明。

在根据第9304条规定向区选举官员提交意向通知书副本、拟议请愿书理由的声明、倡议的文本以及发布或张贴的宣誓书后,该请愿书可由任何符合第102条规定的人在该区的选民中传阅以征集签名。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应附有意向通知书和声明的副本。

Section § 9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请愿书的签名必须在向区选举官员提交所需材料之日起180天内收集并提交。如果请愿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它们将作废。

申请书及其各部分的签名应予获取,且该申请书连同其所有部分应自向区选举官员提交第9304节所规定材料之日起180日内提交。若申请书未在本节允许的期限内提交,则该申请书及其各部分应在所有目的上无效。

Section § 9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请愿书的每一部分都必须附上收集签名者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的格式应遵循第9022条中描述的样式。

Section § 9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一个地区内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地区选举官员有30天时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来核实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有效的选民签名。签名可以与官方签名记录进行比对,但像使用姓名首字母这样的细微差异不会导致签名无效。

审查后,官员必须告知请愿书的支持者其是否有效。如果签名数量不足,请愿书将不予通过,但可以在以后提交一份新的请愿书。如果请愿书通过,审查结果必须得到认证,并在地区管理委员会的下一次会议上提交给他们。

(a)CA 选举 Code § 9308(a) 除第9309节另有规定外,自请愿书提交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地区选举官员应审查请愿书,并根据登记记录确定请愿书是否由规定数量的选民签署。一份显示审查结果的证明书应附在请愿书上。
(b)CA 选举 Code § 9308(b) 在确定有效签名数量时,地区选举官员可以对照选民签名的副本核对签名,但准备和展示副本的方法应符合法律规定。签名不会因签署请愿书的人以姓名首字母代替其名或中间名(或两者皆是)而导致的签名差异而失效。
(c)CA 选举 Code § 9308(c) 地区选举官员应将请愿书的充分性或不充分性通知请愿书的提案人。
(d)CA 选举 Code § 9308(d)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充分,则不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未能获得足够签名不应妨碍在以后提交一份关于同一主题的新请愿书。
(e)CA 选举 Code § 9308(e)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充分,地区选举官员应在管理委员会的下一次例会上,向地区管理委员会证明审查结果。

Section § 9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区选举中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如果请愿书有超过500个签名,地区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来核对签名,确保每个签名都有公平的机会被选中。至少需要核对500个签名或3%的签名,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如果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在所需数量的95%到110%之间,他们必须核对每个签名。签名不能仅仅因为使用了首字母而不是全名就被作废。

官员会将一份结果证明附在请愿书上,并告知请愿书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的签名。不足的请愿书不会继续进行,但可以在以后重新提交。如果发现足够的有效签名,结果将被认证并在地区理事会的下一次例会上报告。

(a)CA 选举 Code § 9309(a) 在提交请愿书之日起30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如果根据第9308节对请愿书的审查,请愿书上已签署的签名超过500个,地区选举官员可以使用随机抽样技术来核实签名。待核实的签名随机样本应以确保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每个签名都有平等机会被纳入样本的方式抽取。随机抽样应包括对至少500个签名或3%的签名进行审查,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签名不得因签署请愿书的人用姓名首字母代替名字或中间名(或两者)而导致的签名变异而被作废。
(b)CA 选举 Code § 9309(b) 如果统计抽样显示有效签名数量在宣布请愿书足够的合格选民所需签名数量的95%至110%之间,地区选举官员应在提交请愿书之日起90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审查并核实提交的每个签名。
(c)CA 选举 Code § 9309(c) 在根据登记记录确定请愿书上签署的有效签名数量时,地区选举官员可以对照选民签名传真件核对签名,前提是准备和展示传真件的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d)CA 选举 Code § 9309(d) 地区选举官员应在请愿书上附上一份显示本次审查结果的证明,并应通知请愿书发起人请愿书是否足够或不足。
(e)CA 选举 Code § 9309(e)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足,则不对该请愿书采取任何行动。但是,未能获得足够签名并不妨碍以后提交一份具有相同效力的全新请愿书。
(f)CA 选举 Code § 9309(f)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足够,地区选举官员应在理事会的下一次例会上向地区理事会证明审查结果。

Section § 9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内有足够多的选民签署请愿书——具体来说,如果选民少于50万,需要10%的选民签署;如果选民达到或超过50万,则需要5%的选民签署——那么区委员会必须采取行动。他们要么在下一次例会或请愿书提交后的10天内,原封不动地通过拟议的条例;要么根据第1405条,将其提交给所有选民投票决定。计算这个百分比所依据的选民人数,是根据在启动请愿程序之前最新的选民注册报告来确定的。

(a)CA 选举 Code § 9310(a) 如果倡议请愿书由区内不少于10%的选民签署(如果注册选民总数少于500,000),或者由区内不少于5%的选民签署(如果注册选民总数达到或超过500,000),区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选举 Code § 9310(a)(1) 在提交请愿书认证的例会上,或在提交后10天内,不加修改地通过该条例。
(2)CA 选举 Code § 9310(a)(2) 根据第1405条,不加修改地将该条例提交给选民。
(b)Copy CA 选举 Code § 9310(b)
(a)Copy CA 选举 Code § 9310(b)(a)款中提及的注册选民人数,应以在发布或张贴倡议请愿书意向通知之前,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交的最后一份注册报告为准进行计算。

Section § 9311

Explanation

提出倡议的人可以在选举前88天之前决定取消或撤回该倡议。即使请愿书已经过选举官员的核查和批准,也可以这样做。

提案的发起人可以在选举日前第88天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该提案,无论联署请愿书是否已被选举官员认定为符合要求。

Section § 9312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需要在选举中对一项新条例进行投票时,区选举官员必须确保该条例被印刷并提供给选民。如果选民想要一份副本,他们可以索取。此外,每位选民都将在选民信息指南中收到一份通知,说明如何通过致电区选举官员办公室免费获取拟议条例的副本。

Section § 9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项区级议案提交投票时,如何对其进行解释的流程。区选举官员必须将议案送交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进行公正分析。这份分析解释了议案的影响,并说明其是由选民还是区管理机构提出,字数限制在500字以内,并印在任何支持或反对议案的论据之前。如果议案的全文未印在选票或选民指南中,则必须包含一份声明,告知选民可以通过致电区选举办公室索取副本。

除第9314条另有规定外,每当一项区级议案提交给选民时,区选举官员应将该议案的副本送交县法律顾问,或在没有县法律顾问的情况下送交地方检察官,该县须包含该区最大数量的注册选民。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应准备一份对该议案的公正分析,说明该议案对现有法律的影响以及该议案的运作方式。该分析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议案是由达到法定人数的选民签署请愿书提交投票,还是由该区的管理机构提交投票。该分析应印在支持和反对该议案的论据之前。该分析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议案的全文未印在选票上或选民信息指南中,则应在公正分析下方立即以不小于10号粗体字印上大致如下的说明文字:
“以上声明是对第____号条例或议案的公正分析。如果您需要该条例或议案的副本,请致电区选举官员办公室 (insert telephone number),我们将免费邮寄一份给您。”

Section § 9314

Explanation

当一项水区措施需要投票时,区选举官员必须将其发送给该区的法律顾问;如果没有法律顾问,则发送给选民最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区法律顾问会起草一份公正的分析,说明该措施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县法律顾问可以对此进行审查。这份解释必须说明该措施是来自选民请愿书还是水区的管理机构。它不能超过500字,并放在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论点之前。如果全文没有印在选票或选民指南中,则应包含一份说明,告知可以获取副本。如果没有区法律顾问,或者他们同意,则由县法律顾问撰写分析。“水区法律顾问”是指在区利益冲突规则中指定的律师,“水区”是指《水法典》中的定义。

(a)CA 选举 Code § 9314(a) 凡是水区措施提交给水区选民时,区选举官员应将该措施的副本送交水区的法律顾问,或者,如果水区没有法律顾问,则送交水区登记选民人数最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水区有法律顾问,他或她应在县法律顾问的审查和修订下,准备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说明该措施对现有法律的影响以及该措施的运作方式。该分析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措施是由达到规定人数的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提交投票,还是由水区管理机构提交投票。该分析应印在支持和反对该措施的论点之前。该分析的篇幅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该措施的全文未印在选票上或选民信息指南中,则应在公正分析下方立即以不小于10磅粗体字印上大致如下的说明:
“上述声明是对____号条例或措施的公正分析。如果您需要该条例或措施的副本,请致电区选举官员办公室(插入电话号码),我们将免费邮寄一份给您。”
(b)CA 选举 Code § 9314(b) 如果水区没有法律顾问,或者水区的法律顾问与县法律顾问达成一致,则由县法律顾问准备公正分析。
(c)CA 选举 Code § 9314(c) 在本节中:
(1)CA 选举 Code § 9314(c)(1) “水区法律顾问”是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九编第七章第三条(自第87300节起)的规定,在区利益冲突法规中被指定为该区法律官员的律师。
(2)CA 选举 Code § 9314(c)(2) “县法律顾问”是指在没有县法律顾问的情况下,由地方检察官担任。
(3)CA 选举 Code § 9314(c)(3) “水区”是指《水法典》第20200节中定义的水区。

Section § 93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了倡议请愿,你可以撰写一份简短的论证来支持你的条例。区委员会有权撰写一份反驳论证。两份论证都必须在300字以内。它们将被印刷并与选举材料一起寄给选民。

论证中会附带一份声明,说明这些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寄给选民时,每份论证都会被标记为“支持议案”或“反对议案”,并附上议案的字母或编号。地区选举官员可能会选择在标题中使用“提案”而非“议案”,并且标题中的词语不计入300字的字数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倡议请愿书的人员可以提交一份支持该条例的书面论证。区委员会可以提交一份反对该条例的论证。任何一方的论证均不得超过300字,并且两份论证都应印刷并与选举选民信息指南一并邮寄给每位选民。
以下声明应印刷在印刷论证的封面,或如果没有封面,则印刷在首页标题处:
“支持或反对拟议法律的论证仅代表作者的观点。”
根据本节提交给选民的印刷论证应分别命名为“支持议案____的论证”或“反对议案____的论证”,空白处仅填写指定议案的字母或数字(如有)。经地区选举官员酌情决定,标题中的“议案”一词可以替换为“提案”。标题中使用的词语在确定任何论证的长度时均不计入。

Section § 9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区选举官员在设定与选举材料相关的截止日期方面的职责。在选举前,该官员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用于提交支持或反对拟议条例的论证。这个日期是根据准备、印刷和允许公众审查这些材料所需的时间来确定的。支持者可以在这个指定日期之前修改或撤回他们的论证。

Section § 9317

Explanation

当一项投票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被选入选民手册时,选举官员必须将这些论点分享给对方的作者。作者可以撰写不超过250字的反驳意见,或者授权他人代笔,但必须在指定日期前提交。

反驳意见将紧随其所回应的直接论点之后印刷,标题为“对赞成议案的驳斥”或“对反对议案的驳斥”,后面附上议案的编号。标题中的文字不计入250字的字数限制。

(a)CA 选举 Code § 9317(a) 当一项议案的赞成论点和反对论点被选中在选民信息手册中公布时,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将该议案的赞成论点副本发送给反对论点的作者,并将反对论点的副本发送给赞成论点的作者。作者可以准备并提交不超过250字的反驳论点,或者可以书面授权任何其他人准备、提交或签署反驳论点。反驳论点应当提交给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不得迟于选举官员指定的日期。
(b)CA 选举 Code § 9317(b) 反驳论点应当以与直接论点相同的方式印刷。每个反驳论点应当紧随其所反驳的直接论点之后,标题应为“对赞成议案(或提案)____的驳斥”或“对反对议案(或提案)____的驳斥”,空白处仅填写指定该议案的字母或数字(如有)。标题中使用的词语在确定任何反驳论点长度时不得计算在内。

Section § 9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同一次选举中,任意数量的拟议条例都可以列入选票进行表决。这意味着选民可以一次性决定多项潜在的法律或法规。

Section § 9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内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赞成一项拟议条例,该条例就成为该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条例在区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之日正式通过,并在该宣布之日后10天生效。

如果对拟议条例进行投票的多数选民投赞成票,则该条例应成为该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条例。该条例应在区委员会宣布投票结果之日视为通过,并在该日期后10天生效。

Section § 9321

Explanation
如果同一场选举中通过了两项或多项法令,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获得最多赞成票的法令将优先执行。

Section § 93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提交给特定区选民的条例的开头声明(也称为制定条款)应如何措辞。它建议该条款以“____区的人民特此颁布如下:”开头,以确保统一性和清晰度。

提交给区选民的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____区的人民特此颁布如下:”

Section § 9323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法律是因公众倡议而通过的——无论是直接由区董事会通过还是经投票通过——它不能被修改或取消,除非人民再次投票,除非原法律中对修改有具体规定。否则,这类法律与董事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