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系统认证投票系统认证程序
Section § 19200
法律规定,州务卿在批准任何投票系统或其组成部分之前,必须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标准。
Section § 19201
本节允许州务卿在以下情况下对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给予临时批准:如果先前经认证的系统被取消认证,或者需要修改以符合新标准或法律。州务卿可以为这种有条件批准设定额外要求,并且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撤销它。
Section § 19202
任何投票系统在用于选举前,都必须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除非有其他条款明确允许。2014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投票系统可以继续使用,但仍需接受州政府的审查,并可能被撤销认证。截至2016年4月28日,拥有投票系统联邦资格的供应商或县,可以根据旧的审查标准申请州政府批准。司法管辖区未经州政府批准不得购买或签订投票系统合同,但可以投资于使用开源软件的新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测试,以备将来使用或进行认证试验。
Section § 19204.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加州州务卿能够进行一种名为“选票层面比较风险限制审计”的特定类型审计,否则不能认证该投票系统。如果一个投票系统无法进行这种审计,它就会被标记为“不合规”。曾有一个临时例外,直到2021年1月1日,允许对这些不合规系统进行修改,即使修改后它们仍不符合审计要求。
Section § 19205
本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规则,以确保投票系统安全,不连接到互联网或任何外部网络。投票系统在选举期间,特别是在投票站或计票中心,不得通过互联网、电话线或无线网络发送或接收数据。它们还必须离线运行,甚至不能有间接的互联网连接。
这些系统需要以一种使用具有安全物理隔离(air-gap)的独立选举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配置,这意味着它们必须通过物理或逻辑隔离来防止篡改。一个系统使用安全的、经过认证的软件管理选举,而另一个独立的系统则处理计票和报告。投票过程中使用的存储设备必须在单独的计算机中重新格式化,以确保在重新使用前没有任何感染。
Section § 19206
Section § 19207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监督选举的管理委员会选择任何类型的投票系统或系统组合,包括纸质选票。但是,这些系统必须经过州务卿的认证、有条件批准,或由相关法律特别授权。
Section § 19207.5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或管理机构使用经过认证的投票机或投票系统,以确保有足够的设备可供使用,方便残障人士投票,并用于计票。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想要终止与现有投票系统的合同,该终止只是暂时的,直到他们制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系统计划,并签署了一份新的认证系统合同。
Section § 19208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选择如何支付投票系统设备的费用,以确保这符合地方的利益。他们可以发行债券、债务凭证或其他财务承诺(即支付承诺)来筹集这笔资金。这些财务承诺将成为县或市的债务。这些债券或凭证可以附带利息,并可由主管机构决定何时偿还,但不能以低于其原始面值的价格出售。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签订协议来租赁或最终购买这些设备。
Section § 19209
这项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选定的选区内作为试点项目测试新的投票系统,而无需正式批准。这些系统必须使用公开源代码的软件,并接受风险限制审计,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试点项目必须经过州务卿的仔细审查和批准,以确保有防范错误的保障措施。如果测试发现投票系统报告的结果与全面人工计票结果不同,则以人工计票结果为准。实验系统还会测试其对所有选民的可访问性,包括残疾选民和非英语选民。项目结束后,任何硬件或软件问题都必须报告给州务卿。
Section § 19210
如果有人想在加州销售或使用投票系统,他们可以向州务卿申请认证。这包括对系统进行测试,并报告其准确性和效率。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以及之后发现任何问题时,告知州务卿系统存在的任何已知问题,例如缺陷、故障或失效。认证过程应及时完成。此外,州务卿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关于投票系统监管的季度报告。
“缺陷”是指使系统无法使用的瑕疵;“失效”是指输出结果与要求不符;“故障”则涉及不正确的软件或固件步骤。
Section § 19211
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一个投票系统之前,州务卿必须允许公众有30天的时间,通过公开听证会审查测试报告并发表意见。这确保了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此次公众审查的通知必须公布在萨克拉门托县的主要报纸上和州务卿的网站上。此外,通知必须至少提前14天书面发送给选举官员以及任何已请求获取更新的人。
关于投票系统的最终决定将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详细的调查结果,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9212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新的或更新的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后,其精确的源代码和相关说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存入安全的托管机构。州务卿将制定关于源代码包含内容、托管机构安全以及如何提交和访问代码的规则。这确保了独立方可以验证源代码与认证系统中使用的代码是否一致。
州务卿可以查阅这些材料,用于调查、合规检查和代码验证。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州务卿可以获得法院命令强制其遵守。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选举,以确保透明度和安全性。
Section § 19213
Section § 19214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发布后的 10 天内,公开与选举活动相关的认证决定和测试报告。但是,报告中包含机密或专有信息的任何部分可以不予公开。此外,州务卿必须告知各县的监事会和选举官员这些文件的可用性。
Section § 19215
如果投票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已获得州务卿的批准,则供应商或拥有该系统的政府必须在发现任何缺陷、故障或问题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州务卿和地方选举官员。这适用于供应商创建或提供的系统在硬件、软件或固件方面的任何问题。
Section § 19216
Section § 19217
Section § 19218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务卿权力,在投票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发生未经授权的更改时采取行动。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启动程序撤销系统批准,禁止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加州从事与选举相关的业务长达三年,并要求对受损系统进行退款。如果存在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每次违规的罚款可达5万美元,并且在披露之前每天加罚1000美元。任何行动之前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州务卿的决定会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开放。
Section § 19219
这项法律赋予州务卿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以确保选举官员以及制造或销售投票机的公司遵守有关这些机器如何运作的法律和规定。这包括关于机器和软件如何用于计票和测试的规定。
如果州务卿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