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20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州务卿在批准任何投票系统或其组成部分之前,必须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标准。

州务卿不得批准任何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除非其符合本法典的要求以及州务卿的规定。

Section § 1920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务卿在以下情况下对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给予临时批准:如果先前经认证的系统被取消认证,或者需要修改以符合新标准或法律。州务卿可以为这种有条件批准设定额外要求,并且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撤销它。

(a)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1(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1(a)(1) 州务卿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对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的部分授予有条件批准:
(A)CA 选举 Code § 19201(a)(1)(A) 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的部分因州务卿根据第19232条进行的审查而被取消认证。
(B)CA 选举 Code § 19201(a)(1)(B) 经认证的投票系统或该投票系统的部分被修改以符合投票系统标准或法规变更。
(2)CA 选举 Code § 19201(a)(2) 为根据第 (1) 款对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的部分授予有条件批准之目的,州务卿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额外批准条件。
(b)CA 选举 Code § 19201(b) 州务卿可根据第19232条随时撤销有条件批准。

Section § 19202

Explanation

任何投票系统在用于选举前,都必须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除非有其他条款明确允许。2014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投票系统可以继续使用,但仍需接受州政府的审查,并可能被撤销认证。截至2016年4月28日,拥有投票系统联邦资格的供应商或县,可以根据旧的审查标准申请州政府批准。司法管辖区未经州政府批准不得购买或签订投票系统合同,但可以投资于使用开源软件的新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测试,以备将来使用或进行认证试验。

(a)CA 选举 Code § 19202(a) 除非经第19209条授权,投票系统,无论是整体还是部分,在任何将使用该系统的选举之前,均不得使用,除非其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b)CA 选举 Code § 19202(b) 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经州务卿测试并批准用于所有选举的投票系统,应被视为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并且可以在选举中使用,但须遵守州务卿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对该投票系统使用施加的任何条件,包括州务卿在2007年和2008年“全面审查”后发布的重新批准文件中施加的条件及其后续修订。本款所述的投票系统应随时根据第19232条接受州务卿的审查和撤销认证。
(c)CA 选举 Code § 19202(c) 供应商或县,在2016年4月28日或之前获得联邦资格后,可以根据201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审查和审核要求,向州务卿申请投票系统的批准。
(d)CA 选举 Code § 19202(d) 司法管辖区不得购买或签订投票系统合同,除非该系统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e)CA 选举 Code § 19202(e) 尽管有(d)款规定,地方司法管辖区可以签订合同并支付以下费用:
(1)CA 选举 Code § 19202(e)(1) 尚未获得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且仅使用具有公开源代码的非专有软件和固件的新投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但第19209条(a)款(1)项所定义的未经修改的商用现成软件和固件除外。
(2)CA 选举 Code § 19202(e)(2) 为以下任一目的合理必要的最低数量投票系统单元的制造:
(A)CA 选举 Code § 19202(e)(2)(A) 根据第19210条至第19214条(含)的规定,测试并寻求投票系统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B)CA 选举 Code § 19202(e)(2)(B) 根据第19209条(b)款(2)项和(c)款的规定,在试点项目中测试和演示投票系统的功能。

Section § 19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不得批准使用纸质选票的投票系统,除非所用纸张耐用且在法律规定的整个保存期内保持可读。

Section § 19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务卿不能允许投票系统让选民制作他们已填写的选票副本并带离投票站。

Section § 19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加州州务卿能够进行一种名为“选票层面比较风险限制审计”的特定类型审计,否则不能认证该投票系统。如果一个投票系统无法进行这种审计,它就会被标记为“不合规”。曾有一个临时例外,直到2021年1月1日,允许对这些不合规系统进行修改,即使修改后它们仍不符合审计要求。

(a)CA 选举 Code § 19204.5(a) 州务卿不得认证或有条件批准无法有助于进行选票层面比较风险限制审计的投票系统。
(b)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4.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4.5(b)(1) 就本分节而言,“不合规的”投票系统是指无法有助于进行选票层面比较风险限制审计的投票系统。
(2)CA 选举 Code § 19204.5(b)(2) 尽管有分节(a)的规定,州务卿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批准对不合规投票系统提出的变更或修改,即使该投票系统在变更或修改后仍将不合规。本款将于2021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9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规则,以确保投票系统安全,不连接到互联网或任何外部网络。投票系统在选举期间,特别是在投票站或计票中心,不得通过互联网、电话线或无线网络发送或接收数据。它们还必须离线运行,甚至不能有间接的互联网连接。

这些系统需要以一种使用具有安全物理隔离(air-gap)的独立选举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配置,这意味着它们必须通过物理或逻辑隔离来防止篡改。一个系统使用安全的、经过认证的软件管理选举,而另一个独立的系统则处理计票和报告。投票过程中使用的存储设备必须在单独的计算机中重新格式化,以确保在重新使用前没有任何感染。

投票系统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a)CA 选举 Code § 19205(a) 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连接到互联网。
(b)CA 选举 Code § 19205(b) 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通过外部通信网络(包括公共电话系统)以电子方式接收或传输选举数据,如果该通信源自或终止于投票站、卫星地点或计票中心。
(c)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5(c)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5(c)(1) 投票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接收或传输无线通信或无线数据传输。
(2)CA 选举 Code § 19205(c)(2) 不得建立与任何非直接用于且对投票系统功能不必要的设备的网络连接。投票系统的任何组件在任何时候通过无线或调制解调器传输进行通信均被禁止。投票系统的组件,或任何与投票系统具有网络连接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到互联网。
(d)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5(d)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05(d)(1) 投票系统应使用通过物理隔离(air-gap)进行分离的并行中央选举管理系统配置。
(2)CA 选举 Code § 19205(d)(2) 就本款而言,“物理隔离(air-gap)”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19205(d)(2)(A) 一个永久的中央系统,已知运行未经更改的、经认证的软件和固件,仅用于定义选举和编程投票设备及存储卡。
(B)CA 选举 Code § 19205(d)(2)(B) 一个物理隔离的复制系统,在每次选举后重新格式化以防止感染的可能性,仅用于读取包含投票结果的存储卡、累积和制表这些结果以及生成报告。
(C)CA 选举 Code § 19205(d)(2)(C) 一台专门用于此目的的独立计算机,用于在所有存储设备再次连接到永久系统之前对其进行重新格式化。

Section § 19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选举中使用多个投票系统时,选票和投票系统应如何管理。如果存在一个以上的投票系统,候选人的姓名理想情况下应出现在主要系统上。此外,单一的投票议案或单一职位的候选人不得在不同的系统之间,或在系统与纸质选票之间进行分割。

Section § 19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监督选举的管理委员会选择任何类型的投票系统或系统组合,包括纸质选票。但是,这些系统必须经过州务卿的认证、有条件批准,或由相关法律特别授权。

管理委员会可在选举中采用任何类型的投票系统、任何投票系统的组合,或投票系统与纸质选票的任何组合,但前提是所涉投票系统已由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或根据第 19209 条经法律特别授权。

Section § 192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或管理机构使用经过认证的投票机或投票系统,以确保有足够的设备可供使用,方便残障人士投票,并用于计票。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想要终止与现有投票系统的合同,该终止只是暂时的,直到他们制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系统计划,并签署了一份新的认证系统合同。

(a)CA 选举 Code § 19207.5(a) 选举官员或任何负责管理选举的司法管辖区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本分部认证的、第361条所定义的投票机或第362条所定义的投票系统,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19207.5(a)(1) 根据第19242条以及2002年《帮助美国投票法案》(52 U.S.C. Sec. 20901 et seq.),提供足够数量的投票机或投票系统以确保可访问性。
(2)CA 选举 Code § 19207.5(a)(2) 统计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9207.5(b) 如果负责管理选举的司法管辖区终止现有已认证投票系统的合同,该终止应为临时性的,且除非且直到负责管理选举的司法管辖区已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不得成为最终决定:
(1)CA 选举 Code § 19207.5(b)(1) 该司法管辖区已制定转型至新投票系统的计划,该系统将确保符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
(2)CA 选举 Code § 19207.5(b)(2) 该司法管辖区已最终确定并签署一份针对已认证投票系统的新合同。

Section § 19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选择如何支付投票系统设备的费用,以确保这符合地方的利益。他们可以发行债券、债务凭证或其他财务承诺(即支付承诺)来筹集这笔资金。这些财务承诺将成为县或市的债务。这些债券或凭证可以附带利息,并可由主管机构决定何时偿还,但不能以低于其原始面值的价格出售。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签订协议来租赁或最终购买这些设备。

管理委员会可以其认为最符合地方利益的任何方式和方法,为投票系统设备的费用支付作出规定,并为此目的发行债券、债务凭证或其他应由县或市承担的债务。该等债券、凭证或其他债务可以带息或不带息发行,并可由主管机关随时决定支付,但不得低于票面价值发行或出售。管理委员会可以签订设备使用的租赁协议或租赁购买协议。

Section § 19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选定的选区内作为试点项目测试新的投票系统,而无需正式批准。这些系统必须使用公开源代码的软件,并接受风险限制审计,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试点项目必须经过州务卿的仔细审查和批准,以确保有防范错误的保障措施。如果测试发现投票系统报告的结果与全面人工计票结果不同,则以人工计票结果为准。实验系统还会测试其对所有选民的可访问性,包括残疾选民和非英语选民。项目结束后,任何硬件或软件问题都必须报告给州务卿。

(a)CA 选举 Code § 19209(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选举 Code § 19209(a)(1) “商用现成产品”指批量生产、现成的硬件设备,包括读卡器、打印机或个人电脑,及其固件或软件产品,包括操作系统、编程语言编译器或数据库管理系统。
(2)CA 选举 Code § 19209(a)(2) “部分不正确”指对试点系统所投选票进行全面人工计票后,会发现试点系统计票的错误率,如果推算到整个竞选,将改变选举结果。
(3)CA 选举 Code § 19209(a)(3) “部分风险限制审计”指一种程序,如果选举结果部分不正确,该程序保证对试点系统所投选票进行全面人工计票的最低可能性很高。
(4)CA 选举 Code § 19209(a)(4) “风险限制审计”指一种程序,该程序确保在全面人工计票显示选举结果与投票系统报告的被审计竞选结果不同时,要求进行全面人工计票的预定最低可能性很高。
(b)CA 选举 Code § 19209(b) 管理委员会在未正式采用投票系统的情况下,可规定在一次选举中的一个或多个选区,或在特别选举中,在特别初选和特别大选中,对投票系统进行试点项目的实验性使用,前提是该投票系统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选举 Code § 19209(b)(1) 投票系统在其实验性使用前已获得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2)CA 选举 Code § 19209(b)(2) 投票系统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选举 Code § 19209(b)(2)(A) 仅使用公开源代码的软件和固件,但未经修改的商用现成软件和固件除外。
(B)CA 选举 Code § 19209(b)(2)(B) 符合第19101节 (b) 款的要求。
(C)CA 选举 Code § 19209(b)(2)(C) 符合州务卿根据 (g) 款通过的法规要求。
(D)CA 选举 Code § 19209(b)(2)(D) 实施风险限制审计。
(c)CA 选举 Code § 19209(c) 符合 (b) 款 (2) 项所有要求的投票系统,如果部署在试点项目中的投票系统单元数量仅限于在有限数量的选区或地点测试和演示投票系统功能所需的数量,包括为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单元可用于开展试点项目而预留的合理数量的备用单元,则无需在其试点项目实验性使用前获得认证或有条件批准。在任何情况下,投票系统单元的数量不得超过在全州范围内的每个投票站和提前投票点全面部署投票系统所需的估计单元数量的50%。在确定合理测试和演示投票系统功能所需的投票系统单元数量时,可考虑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方面:
(1)CA 选举 Code § 19209(c)(1) 投票系统能够适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管辖区提供选票的所有语言的投票。
(2)CA 选举 Code § 19209(c)(2) 投票系统能够适应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为具有广泛身体和认知障碍的人士提供投票。
(3)CA 选举 Code § 19209(c)(3) 管辖区内当前和预计的合格投票人数。
(4)CA 选举 Code § 19209(c)(4) 管辖区的地理和人口分布。
(d)CA 选举 Code § 19209(d) 拟进行投票系统试点项目的选举前至少九个月,管理委员会应向州务卿提交试点项目计划。州务卿应在收到计划后三个月内批准或驳回该计划。
(e)CA 选举 Code § 19209(e) 根据 (b) 款在试点项目中通过投票系统投出的选票应接受风险限制审计。
(1)CA 选举 Code § 19209(e)(1) 对于完全在试点投票系统上进行的每项竞选,开展试点项目的管辖区应进行风险限制审计,该审计应至少有90%的可能性要求对该竞选进行全面人工计票,只要全面人工计票显示的结果与试点投票系统报告的结果不同。

Section § 192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加州销售或使用投票系统,他们可以向州务卿申请认证。这包括对系统进行测试,并报告其准确性和效率。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以及之后发现任何问题时,告知州务卿系统存在的任何已知问题,例如缺陷、故障或失效。认证过程应及时完成。此外,州务卿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关于投票系统监管的季度报告。

“缺陷”是指使系统无法使用的瑕疵;“失效”是指输出结果与要求不符;“故障”则涉及不正确的软件或固件步骤。

(a)CA 选举 Code § 19210(a) 拥有或对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销售或购置拥有权益的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可向州务卿申请认证,该认证包括由州批准的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的系统进行检测和审查,以及一份关于检测结果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投票系统的准确性和效率。作为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州务卿所提交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版本中任何已知的缺陷、故障或失效。州务卿在其收到完整的申请之前,不得启动其认证程序。申请人还应书面通知州务卿在提交申请后且在州务卿提交第19213条所要求的报告之前发现的所提交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版本中任何缺陷、故障或失效。州务卿应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完成其认证程序。
(b)CA 选举 Code § 19210(b) 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公开提供一份关于投票系统相关监管活动的季度报告。
(c)CA 选举 Code § 19210(c)  在本条中:
(1)CA 选举 Code § 19210(c)(1) “缺陷”指投票系统硬件或文档中的任何瑕疵,可能导致无法使用或不符合制造商规范或适用法律的状态。
(2)CA 选举 Code § 19210(c)(2) “失效”指投票系统中任何软件或固件操作的外部结果与该软件或固件的制造商产品要求或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
(3)CA 选举 Code § 19210(c)(3) “故障”指投票系统中任何软件或固件中的步骤、过程或数据定义,不符合制造商程序规范或适用法律的。

Section § 19211

Explanation

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一个投票系统之前,州务卿必须允许公众有30天的时间,通过公开听证会审查测试报告并发表意见。这确保了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此次公众审查的通知必须公布在萨克拉门托县的主要报纸上和州务卿的网站上。此外,通知必须至少提前14天书面发送给选举官员以及任何已请求获取更新的人。

关于投票系统的最终决定将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详细的调查结果,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

(a)CA 选举 Code § 19211(a) 在公布其认证、有条件批准或不予认证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某一部分的决定之前,州务卿应提供一个30天的公众审查期,并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便让感兴趣的人有机会审查测试和检查报告,并就投票系统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表达他们的支持或反对意见。
(b)CA 选举 Code § 19211(b) 州务卿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064条规定的方式,在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一般流通报纸上发布关于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的通知。 州务卿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听证会通知。州务卿应在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开始前至少14天,向各县选举官员、州务卿认为对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感兴趣的任何人,以及任何书面请求获得公众审查期和听证会通知的人,发送书面听证会通知。
(c)CA 选举 Code § 19211(c) 州务卿关于认证、有条件批准或不予认证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某一部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州务卿的调查结果。该决定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新的或更新的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后,其精确的源代码和相关说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存入安全的托管机构。州务卿将制定关于源代码包含内容、托管机构安全以及如何提交和访问代码的规则。这确保了独立方可以验证源代码与认证系统中使用的代码是否一致。

州务卿可以查阅这些材料,用于调查、合规检查和代码验证。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州务卿可以获得法院命令强制其遵守。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选举,以确保透明度和安全性。

(a)Copy CA 选举 Code § 19212(a)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12(a)(1) 在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使用新的或更新的投票系统后,寻求该投票系统认证或批准的供应商或县,应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促使经州务卿批准并评估该投票系统的投票系统测试机构,将该投票系统每个组件的经批准的源代码的精确副本,包括完整的构建和配置说明以及用于将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的相关文件,直接转移并存入经批准的托管机构。
(2)CA 选举 Code § 19212(a)(2) 在州务卿认证或有条件批准新的或更新的选票标记系统后,寻求该选票标记系统认证或批准的供应商或县,应在不迟于10个工作日内,促使该选票标记系统每个组件的经批准的源代码的精确副本,包括完整的构建和配置说明以及用于将源代码编译成目标代码的相关文件,存入经批准的托管机构。
(b)CA 选举 Code § 19212(b) 州务卿应就以下所有事项制定法规:
(1)CA 选举 Code § 19212(b)(1) 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源代码组件的定义,包括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所有固件和软件的源代码。固件和软件应包括寻求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认证或批准的供应商或县可提供并能够披露的商用现成或其他第三方固件和软件。
(2)CA 选举 Code § 19212(b)(2) 托管机构的规范,包括为保存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源代码所必需的安全和环境规范。
(3)CA 选举 Code § 19212(b)(3) 提交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源代码的程序。
(4)CA 选举 Code § 19212(b)(4) 访问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源代码的标准。
(5)CA 选举 Code § 19212(b)(5) 要求申请人在存入托管的材料中包含构建和配置说明及文件,以便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托管中的源代码,创建与已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上安装的代码相同的可执行目标代码。
(c)CA 选举 Code § 19212(c)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州务卿应有合理权限查阅存入托管的材料:
(1)CA 选举 Code § 19212(c)(1) 在对计票或选票标记设备或程序进行调查或起诉过程中。
(2)CA 选举 Code § 19212(c)(2) 经州务卿认定托管机构或托管公司无法或不愿按照本节规定维护托管材料时。
(3)CA 选举 Code § 19212(c)(3) 为履行本章中与投票系统或选票标记系统的审查和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相关的规定时。
(4)CA 选举 Code § 19212(c)(4) 为验证投票系统上的软件与已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版本是否一致时。
(5)CA 选举 Code § 19212(c)(5) 为履行本法典或《政府法典》第12172.5节的规定而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目的。
(d)CA 选举 Code § 19212(d) 州务卿可以寻求禁令救济,要求选举官员、经批准的托管机构,或任何投票系统或投票系统部件的供应商或制造商遵守本节及相关法规。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管辖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
(e)CA 选举 Code § 19212(e) 本节适用于所有选举。

Section § 19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系统经过检查后的60天内,加州州务卿必须发布一份关于该系统的公开报告。这份报告将说明该系统是已获得完全认证、有条件批准,还是认证被拒绝。报告还将包括对投票系统及其操作的清晰描述,以及图纸和照片。

Section § 19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发布后的 10 天内,公开与选举活动相关的认证决定和测试报告。但是,报告中包含机密或专有信息的任何部分可以不予公开。此外,州务卿必须告知各县的监事会和选举官员这些文件的可用性。

在发布并提交认证决定和相关测试报告后的 10 天内,州务卿应向公众提供认证报告和所有相关文件的完整副本,但报告或文件中包含州务卿认定为机密或专有信息的部分不应公开。州务卿还应将报告和相关文件的可用性通知各县的监事会和选举官员。

Section § 19215

Explanation

如果投票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已获得州务卿的批准,则供应商或拥有该系统的政府必须在发现任何缺陷、故障或问题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州务卿和地方选举官员。这适用于供应商创建或提供的系统在硬件、软件或固件方面的任何问题。

如果投票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已获得州务卿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则供应商,或者在系统为公有的情况下,管辖区应在得知由供应商创建或制造,或由供应商提供给任何管辖区的任何投票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硬件、软件或固件存在任何缺陷、故障或失效后30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州务卿以及所有使用该系统的地方选举官员。

Section § 19216

Explanation
在对加州州务卿已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的投票系统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州务卿。州务卿将决定该更改是否影响系统的准确性和效率。如果更改足够重大,系统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并可能重新认证。州务卿还可以制定关于如何做出这些决定的规则。

Section § 19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务卿在投票系统被更改或存在故障时采取法律或行政行动。这包括对其硬件、软件或固件的未经授权的更改,或存在未按其他法律要求报告的已知问题。

Section § 19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务卿权力,在投票系统的硬件、软件或固件发生未经授权的更改时采取行动。州务卿可以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启动程序撤销系统批准,禁止制造商或供应商在加州从事与选举相关的业务长达三年,并要求对受损系统进行退款。如果存在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每次违规的罚款可达5万美元,并且在披露之前每天加罚1000美元。任何行动之前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相关方。州务卿的决定会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开放。

(a)CA 选举 Code § 19218(a) 州务卿可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投票系统硬件、软件或固件未经授权的更改,寻求以下所有补救措施:
(1)CA 选举 Code § 19218(a)(1) 由违规方或各方支付的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就本款而言,每个被发现包含未经授权的硬件、软件或固件的投票系统组件,应被视为一次单独的违规。根据本款施加的罚款,应将50%分配给违规发生地县(如适用),50%分配给州务卿办公室,用于加强投票系统安全工作。
(2)CA 选举 Code § 19218(a)(2) 立即启动程序,撤销相关投票系统的认证或有条件批准。
(3)CA 选举 Code § 19218(a)(3) 禁止投票系统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在本州从事与选举相关的业务,为期一年、两年或三年。
(4)CA 选举 Code § 19218(a)(4) 退还地方机构为因未经授权的更改或修改而受损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该投票系统是否已在选举中使用。
(5)CA 选举 Code § 19218(a)(5) 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以防止违规方不当得利。
(b)Copy CA 选举 Code § 19218(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9218(b)(1) 州务卿可针对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认证或有条件批准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中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故障或失灵,寻求以下所有补救措施:
(A)CA 选举 Code § 19218(b)(1)(A) 退还地方机构为因已知但未披露的缺陷、故障或失灵而有缺陷的投票系统或其部分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该投票系统是否已在选举中使用。
(B)CA 选举 Code § 19218(b)(1)(B) 由违规方或各方支付的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就本款而言,每个缺陷、故障或失灵应被视为一次单独的违规。无论在多少个投票系统单元中发现缺陷、故障或失灵,该缺陷、故障或失灵均构成一次单独的违规。
(C)CA 选举 Code § 19218(b)(1)(C) 除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或补救措施外,违规方或各方应在第19215节规定的适用截止日期之后,承担每日一千美元($1,000)的责任,直到向州务卿提交所需披露文件为止。
(2)CA 选举 Code § 19218(b)(2) 根据第(1)款(B)项或(C)项施加的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
(c)CA 选举 Code § 19218(c) 在根据本节寻求任何补救措施之前,州务卿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州务卿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064节规定的方式,在萨克拉门托县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出听证会通知。州务卿还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向各县选举官员、违规方或各方、州务卿认为对听证会感兴趣的人员,以及书面请求听证会通知的人员,发送书面听证会通知。
(d)CA 选举 Code § 19218(d) 州务卿根据本节寻求补救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其调查结果。该决定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19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务卿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以确保选举官员以及制造或销售投票机的公司遵守有关这些机器如何运作的法律和规定。这包括关于机器和软件如何用于计票和测试的规定。

如果州务卿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进行。

(a)CA 选举 Code § 19219(a) 州务卿可寻求禁令救济,要求选举官员,或投票机、投票系统或计票设备的任何供应商或制造商,遵守本法典的要求、州务卿的规定,以及投票机、投票设备、计票设备和用于每种设备的任何软件的规格,包括计票和测试的程序和规程。
(b)CA 选举 Code § 19219(b) 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的审判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