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位候选人在全国或加州媒体中被认可为积极寻求美国独立党的总统提名,加州州务卿就会将该候选人的姓名列入该党的总统意向选票。在总统初选之前,州务卿必须宣布并公布哪些候选人将出现在选票上。虽然之后可以增加更多候选人,但已公布名单上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删除。

Section § 6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务卿决定将某位候选人的姓名列入总统初选的选票时,必须告知该候选人这一决定。他们还必须告知候选人,候选人可以选择通过提交一份正式声明(即宣誓书)来撤回其姓名,但必须在选举前至少68天完成。

Section § 652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候选人,无论最初是否被选中,在总统初选前至少68天通过提交宣誓书告知州务卿他们不想竞选总统,那么他们的名字将不会出现在初选选票上。

Section § 6523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最初未被选中的候选人希望将其姓名列入总统初选选票,他们不需要提交一组代表候选人。相反,这位候选人必须获得美国独立党附属选民签署的提名文件。签名数量必须至少达到注册美国独立党成员的 (1) %,该人数以州务卿在初选前 (135) 天发布的报告为准。

任何未被选定的候选人,如果希望将其姓名列入总统初选选票,且无需提交一组代表候选人,则应为其散发提名文件。为了使其姓名有资格列入总统初选选票,候选人的提名文件应由注册为美国独立党附属成员的选民签署,其数量不少于注册为美国独立党成员人数的 (1) %,该人数以州务卿在总统初选前第 (135) 天发布的注册报告所反映的数据为准。

Section § 6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组代表支持一位总统候选人,并且已经通过请愿书获得了初选选票的资格,那么该候选人的姓名将自动出现在选票的偏好部分。无需额外的请愿书即可将他们的姓名列入选票的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