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候选人应按以下方式选出:
(a)CA 选举 Code § 6563(a) 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应被选出代表国会选区,且每位此类候选人应为其所代表选区的居民。国会选区候选人应根据美国独立党在该选区的登记人数与该党全州总登记人数的比例,在各州国会选区之间进行分配,该比例由州务卿在举行总统初选当年1月1日确定,但该组中至少应有一名候选人是每个国会选区的居民。
(b)CA 选举 Code § 6563(b) 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可以从全州范围内选出,不考虑其国会选区居住地。
如果未按此方式选出候选人名单,州务卿不得将该名单认证给县选举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