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选举中处理提名文件的流程。一旦这些文件得到核实,收集这些文件的人(即传阅人)必须将它们交回指导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指导委员会随后收集特定县的所有文件,并将其提交给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

Section § 6141

Explanation
在提交提名文件前,请确保其各部分已按顺序编号。

Section § 6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各县可以根据需要整理和保管提名文件。然而,由不同县选民签署的提名文件不得合并或装订在一起。

Section § 6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县选举官员核查提名文件的准确性。他们必须不予采纳并标记为“不合格”任何选民的姓名,如果该姓名与他们的注册签名不符,或者如果选民没有表明他们打算加入民主党。

Section § 6144

Explanation
县选举官员收到提名文件后,有五天时间进行审查。他们必须证明有多少签名被接受,并将这些文件连同证明一并送交州务卿备案。

Section § 61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县选举官员在认证总统初选候选人或代表团的提名文件时需要使用的表格。官员通过填写包含县名、有效签名数量和日期等具体信息的证明,来确认已审查提名文件并核实有效签名的数量。此证明随后将送交州务卿。

县选举官员对提名文件的证明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县选举官员对提名文件的证明
致州务卿:
我,____________县的选举官员,特此证明,我已审查了本证明所附的候选人或未承诺代表团(视情况而定)的提名文件,以使其有资格列入即将举行的总统初选的选票,我未标记为“不足”的姓名数量为__________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县选举官员
(印章)由____________,副手 _____

Section § 6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提交竞选公职的提名文件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