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本条款的规定仅适用于州务卿决定哪些候选人可以列入总统初选选票时。

本条适用于州务卿指定候选人,仅限列入总统初选选票。

Section § 6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将候选人的姓名列入总统初选选票,前提是该候选人在美国或加州获得广泛认可,并积极寻求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这一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候选人是否符合联邦选举资金资助的资格。

州务卿必须在总统初选前88天这个特定截止日期前,宣布并向媒体公布将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

州务卿在确定某候选人在全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普遍受到拥护或认可,并积极寻求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时,应将该候选人的姓名列入总统初选选票。州务卿应将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联邦选举竞选法》规定的资金资助资格的事实,作为选择候选人的标准。
在总统初选前第88天或之前,州务卿应公开宣布并分发给新闻媒体以供发布一份已选定候选人名单,该名单上的候选人是州务卿打算在下一次总统初选中列入选票的。

Section § 60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务卿决定将某位候选人的姓名列入总统初选选票,他们必须将此决定告知该候选人。

候选人还需要被告知,他们可以选择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官方声明(即宣誓书)来将自己的姓名从选票上移除。这必须在选举前不迟于 (68) 天完成。

当州务卿根据第 (6041) 条决定将候选人姓名列入选票时,他或她应通知该候选人,其姓名将出现在本州的总统初选选票上。
州务卿还应通知该候选人,该候选人可以通过根据第 (6043) 条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宣誓书,从已认可候选人名单中撤回其姓名,提交时间不迟于总统初选前第 (68) 天。

Section § 6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候选人决定不再竞选总统,并在某个截止日期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那么他们的名字将不会出现在选票上。如果需要,该候选人还必须在其他举行开放式总统初选的州提交类似的声明。

如果一名已选定的候选人或未选定的候选人,不迟于第6042条规定的时间,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无保留声明的宣誓书,声明其目前并非美国总统职位的候选人,并声明类似的无保留声明文件已或将及时提交(如适用)给所有其他举行开放式总统初选的州的相应公共选举官员,则该候选人的姓名应从州务卿认证给县选举官员的选票名单中删除,且其姓名不得出现在选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