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将候选人姓名列入和平与自由党的总统初选选票,前提是该候选人在美国或加州广受认可,并且积极争取该党的总统提名。

州务卿应将候选人姓名列入和平与自由党总统初选选票,条件是州务卿已确定该候选人在全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普遍受到拥护或认可,并积极寻求和平与自由党或和平与自由党所隶属的全国性政党的总统提名。

Section § 6721

Explanation

在总统初选前大约四个月,加州州务卿必须向和平与自由党的领导人寄送一封信函。这封信解释说,他们可以提交信息,尽管这不是强制性的,但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决定哪些候选人出现在他们党的初选选票上。

在总统初选前第120天或之前,州务卿应通过一级邮件向和平与自由党州和县中央委员会的备案主席寄送一封信函,告知他们,虽然不需要回复,但他们希望提交的任何信息都将由州务卿在根据第6720节决定将哪些候选人列入和平与自由党总统偏好初选选票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6722

Explanation
在总统初选前88天,加州州务卿必须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布将列入选票的候选人名单。尽管在此宣布之后他们可以增加更多候选人,但不能删除任何已公布的候选人。此外,州务卿必须将候选人名单及其任何更新的副本发送给和平与自由党州和县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

Section § 6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加州州务卿决定将候选人的姓名列入和平与自由党总统初选选票,候选人将收到通知。但是,如果也想出现在代表遴选的选票上,候选人必须根据具体要求成立一个委员会、认证代表并提交一份请愿书。

候选人还会被告知,他们可以从选票上撤回自己的姓名,但他们必须在选举前的某个截止日期前提交一份宣誓书。

当州务卿根据第6720条和第6722条决定将候选人姓名列入选票时,州务卿应通知该候选人,其姓名将出现在本州的和平与自由党总统意向初选选票上,但必须根据本章成立一个委员会、认证代表并提交一份请愿书,以便其姓名出现在总统初选选票的代表遴选部分。
州务卿还应通知该候选人,她或他可以通过根据第6724条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宣誓书,不迟于该选举日前的第68天,从选票上撤回其姓名。

Section § 672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列入总统初选名单的人决定不参选,他们可以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这必须在初选前第68天完成。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的名字将从选票上删除。

如果一名已选定候选人或未选定候选人,不迟于总统初选前第68天,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无条件声明其本人不参加即将举行的总统初选的美国总统职位的候选人资格的宣誓书,则该候选人的姓名应从州务卿向选举官员认证的选票名单中删除,且该候选人的姓名不应出现在初选选票的总统偏好部分。

Section § 67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最初未被选中的候选人希望将其姓名列入和平与自由党的总统初选选票,他们仍然可以通过收集签名来获得资格。这些签名必须来自至少1%的注册和平与自由党成员,该比例是根据总统初选前135天公布的选民注册数据计算的。

Section § 6726

Explanation
如果承诺支持某位特定总统候选人的候选人通过请愿书获得了初选选票上代表遴选部分的资格,那么该总统候选人的姓名将自动列入选票上的总统偏好部分。无需为此单独提交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