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5
本法律解释说,法典中使用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例如“编”和“条”)不影响法律文本本身的解释或含义。
Section § 7
任何写下来并能被肉眼看到的东西都算作书面形式。如果你需要根据本条规定提交任何通知、报告、声明或记录,那么它们必须是英文的,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8
本条解释了法律中语言的解释方式。它规定,现在时态的词语既包括过去时态的含义,也包括将来时态的含义,将来时态的表述也包括现在时态。当某事物以阳性形式书写时,它也适用于阴性。同样,单数词语应理解为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Section § 9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计算词语。标点符号不计入词数。大多数词语计为一个词,但有一些例外。专有名词,如“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旧金山市县)、缩写、日期、数字形式的数字、电话号码和网站地址都计为一个词。词典中带连字符的词语计为一个词,但不在词典中的则分开计算。拼写出来的数字也分开计算,例如“one hundred”(一百)计为两个词。此规定不适用于第13107节规定的选票称谓。
Section § 10
加州州务卿是负责选举的主要官员。他们必须努力推动选民登记和投票,尤其要关注那些历来参与度较低的社区。这包括鼓励合格公民进行预登记,以及促进学生和新公民的公民参与。
在联邦人口普查之前和期间,州务卿必须在选举材料中加入信息,以提高人们对人口普查的认识并鼓励他们参与。这些信息应解决获得完整准确统计数据的具体挑战,特别是在过去难以统计的社区。
Section § 10.5
本节规定在加州州务卿办公室下设立选举网络安全办公室。其主要目标是与地方选举官员合作,预防和管理对选举的网络威胁,并处理可能误导选民或扰乱选举的虚假信息。
该办公室与联邦和地方机构协调,共享威胁信息并制定网络安全最佳实践。它向选举官员提供培训和工具等资源,并就改进选举安全法律和政策提供建议。
此外,它还充当各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负责确保基于互联网的选举资源的安全。该办公室还负责打击有关选举的错误信息,并向选民提供来自可信选举机构的准确信息。
Section § 11
州务卿可以组织会议,供县市选举官员和选民登记官参加,讨论选举法管理并确保程序一致。这些会议每年不得超过三次,并且必须得到官员所属立法机构的批准。副手可以单独或与他们的上级一同出席。参加这些会议的差旅费由官员所属的县或市承担。
Section § 12
Section § 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选举候选人。要被承认为候选人,一个人必须提交参选声明,或者因在初选中获得提名或填补空缺而被列入选票。然而,选民仍然可以在选票上写下任何名字并使其选票有效,但写入式候选人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最后,本节澄清了谁是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为管理政治广播规则目的所定义的“合法合格候选人”。
Section § 13.5
这项法律规定,要被正式认定为特定县级职务的候选人,个人必须向相关官员提交几项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参选声明或文件、证明其符合该职务资格的证据,以及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确认其文件真实性的个人声明。文件的原件或副本均可接受。官员无需核实文件的准确性或充分性。这适用于县审计长、地方检察官、治安官、学校总监、高等法院法官以及财务长或税务官等职位,每个职位都有特定的资格规定。
Section § 14
Section § 15
Section § 16
当候选人提交其候选人声明,或提案人提交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的请愿书时,选举官员必须向他们提供《政府法典》第 (84305) 条的副本。这确保他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17
Section § 20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重罪,例如贿赂、贪污公款、勒索、盗窃公款、伪证罪或与这些罪行相关的共谋,他们就不能竞选或当选任何州或地方政府职位。
这甚至适用于在其他州、美国或任何外国法律下发生的定罪,只要该罪行在加州会被视为重罪。唯一的例外是该人已获得相关机构的赦免。
Section § 21
如果加州的州或地方机构卷入涉及联邦法律的选举相关法院案件,他们必须在三个法院工作日内通知州务卿和总检察长,并提供案件编号和名称等详细信息。在他们最终确定任何协议(例如和解协议)之前,他们必须至少提前14个法院工作日提交草案,以便有时间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加州法律。在此过程中共享的信息不能通过《加州公共记录法案》下的公共记录请求获取。这项法律涵盖了根据多项特定联邦法律(例如《投票权法案》和《帮助美国投票法案》)提出的诉求,并适用于加州所有市和县。
然而,通知州务卿或总检察长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加入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