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选举普通法城市
Section § 21600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选择通过选区制选举其市议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的普通法城市。它专门适用于选择“按选区”或“从选区”选举这些成员的城市,根据《政府法典》另一节中的定义。
Section § 21601
Section § 21603
如果加州一个城市通过增加新区域而扩大,无论是通过兼并非建制土地还是与另一个城市合并,市议会必须将这个新区域纳入最近的现有市议会选区,而不改变其他选区边界。
然而,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市议会可以决定重新划分所有市议会选区边界:距离下一次预定的重新划分选区还有四年以上,并且根据最近一次联邦人口普查,新区域的人口超过该市当前人口的 25%。
Section § 216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议会何时可以在正常的选区重划周期之外改变议会选区边界,通常这个周期是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之后。
通常,议会必须等到下一次人口普查结果出来之后,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如果法院命令重划选区;如果存在法律诉讼指控当前边界违宪或违反投票权法;如果城市边界因增加或减少土地而改变;如果议员人数发生变化;或者如果设立了独立的选区重划委员会来重新划分界线。此外,这项规定不阻止议会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首次设立选区选举,即使他们是从全体选举制转向基于选区的选举制。
Section § 21606
本节解释说,如果市议会选区的边界发生变化,这不会缩短现任市议会议员的任期。他们仍然代表其原选区,直到任期结束,即使选区形状发生变化。然而,市官员仍可为暂时缺乏代表的区域提供帮助。
在重新划分选区后,下一次市议会常规选举中,每个选区将选出一名议员,其选区编号对应于即将进行选举的选区,但从全市范围选举过渡到按选区投票的情况除外。
它还规定,要具备担任市议会议员的资格,候选人必须符合现有法律中的某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