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选择通过选区制选举其市议会(或类似的立法机构)的普通法城市。它专门适用于选择“按选区”或“从选区”选举这些成员的城市,根据《政府法典》另一节中的定义。

本条适用于按选区或从选区选举市立法机构成员的普通法城市,如《政府法典》第34871条所定义的那些术语。

Section § 21601

Explanation
在一个城市决定其市议会采用分区选举制后,或者在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后,市议会必须为每个选区划定边界。这项工作通过一项称为“法令”或“决议”的官方命令或决定来完成。

Section § 216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个城市通过增加新区域而扩大,无论是通过兼并非建制土地还是与另一个城市合并,市议会必须将这个新区域纳入最近的现有市议会选区,而不改变其他选区边界。

然而,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市议会可以决定重新划分所有市议会选区边界:距离下一次预定的重新划分选区还有四年以上,并且根据最近一次联邦人口普查,新区域的人口超过该市当前人口的 25%。

(a)CA 选举 Code § 21603(a) 如果城市边界因增加新区域而扩大,包括通过兼并非建制区或与另一城市合并,市议会应将该新区域加入最近的现有市议会选区,而不改变其他市议会选区的边界。
(b)CA 选举 Code § 21603(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城市边界因增加新区域而扩大,并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市议会可以根据第 2 章(自第 21100 条起)为每个市议会选区划定新边界:
(1)CA 选举 Code § 21603(b)(1) 距离市议会下次需要根据第 21601 条重新划分选区还有四年以上。
(2)CA 选举 Code § 21603(b)(2) 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确定,被兼并或合并的新区域的人口超过该市人口的 25%。

Section § 21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议会何时可以在正常的选区重划周期之外改变议会选区边界,通常这个周期是每十年一次的联邦人口普查之后。

通常,议会必须等到下一次人口普查结果出来之后,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如果法院命令重划选区;如果存在法律诉讼指控当前边界违宪或违反投票权法;如果城市边界因增加或减少土地而改变;如果议员人数发生变化;或者如果设立了独立的选区重划委员会来重新划分界线。此外,这项规定不阻止议会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首次设立选区选举,即使他们是从全体选举制转向基于选区的选举制。

(a)CA 选举 Code § 21605(a) 在重新划分选区或划分选区后,市议会不得通过新的市议会选区边界,直到下一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之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1)CA 选举 Code § 21605(a)(1) 法院命令市议会重新划分选区。
(2)CA 选举 Code § 21605(a)(2) 市议会正在解决一项法律诉讼,指控其市议会选区边界违反《美国宪法》、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52 U.S.C. Sec. 10301 et seq.),或本条规定。
(3)CA 选举 Code § 21605(a)(3) 城市边界因根据第21603条增加领土或减少领土而发生变化。
(4)CA 选举 Code § 21605(a)(4) 通过选区或从选区选出的市议会议员人数增加或减少。
(5)CA 选举 Code § 21605(a)(5) 根据第23003条设立了一个独立的重新划分选区委员会,在两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之间通过新的市议会选区,并且被替换的选区是由市议会通过的。
(b)CA 选举 Code § 21605(b) 本节不禁止市议会在两次联邦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之间通过市议会选区,如果市议会是首次通过市议会选区,包括当一个城市为了从全体选举其市议会议员过渡到按选区或从选区选举而通过市议会选区时。

Section § 216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市议会选区的边界发生变化,这不会缩短现任市议会议员的任期。他们仍然代表其原选区,直到任期结束,即使选区形状发生变化。然而,市官员仍可为暂时缺乏代表的区域提供帮助。

在重新划分选区后,下一次市议会常规选举中,每个选区将选出一名议员,其选区编号对应于即将进行选举的选区,但从全市范围选举过渡到按选区投票的情况除外。

它还规定,要具备担任市议会议员的资格,候选人必须符合现有法律中的某些标准。

(a)CA 选举 Code § 21606(a) 任何已当选且任期尚未届满的市议会议员的任期,不应受其当选选区边界任何变更的影响,该议员应在其任期内继续代表居住在其当选选区边界内的选民。本节不阻止市议会指派一名市选任官员或市官员,为因重新划分选区而暂时没有市议会议员代表的区域居民提供选民服务。
(b)CA 选举 Code § 21606(b) 在每个城市通过市议会选区边界后的首次市议会议员选举中(不包括填补空缺的特别选举或罢免选举),应根据新的选区方案,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市议会议员,其选区编号与现任议员任期即将届满的选区编号相同。本款不适用于城市从全市范围选举过渡到按选区选举的情况。
(c)CA 选举 Code § 21606(c) 除(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无资格担任市议会议员,除非该人符合《选举法》第201条和《政府法》第34882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