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市政选举,除非州宪法另有规定,或根据本州宪法正式通过或修订的章程另有规定。
市政选举总则
Section § 10102
本法律规定,关于候选人如何在选票上描述自己的规则(即选票称谓)适用于加州的城市选举。无论城市是遵循州一般法律还是拥有自己的特许状,这些规则都相同。
选票称谓 市政选举 普通法城市
Section § 10104
如果你需要在某个截止日期前完成与选举相关的事情,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决定,选举办公室在那天关闭了,你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并且仍然有效,就像在原始截止日期完成一样。
如果选举按照某些法律规定与另一场选举合并举行,则此规则不适用。
(a)CA 选举 Code § 10104(a) 尽管有 Section 15 的规定,如果本法典规定或要求的任何行为的履行截止日,因立法机构的决议或条例而导致选举官员办公室关闭,则该行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履行,其效力与在指定日期履行相同。
(b)CA 选举 Code § 10104(b) 当选举根据 Division 10 的 Part 3 (从 Section 10400 开始) 的规定与另一选举合并时,本条不适用。
选举截止日期 选举办公室关闭 下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