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40

Explanation

市选举官员负责印制选票,并为选举提供所有必要的用品和设备。他们必须确保在选举日投票站开放之前,所有物品都送达每个选区。

市选举官员应负责印制必要的选票,并应采购并向选举工作人员提供第14105节和第14110节所规定的必要用品和设备。选举官员应确保在选举日投票站开放之前,将这些物品妥善分发到每个选区。

Section § 10241

Explanation
在投票站开放前,选举工作人员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保证诚实负责地履行职责。他们可以在监察员或另一名选举工作人员面前签署这份声明。

Section § 10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日,投票站必须开放至少八小时,但具体时间由管理机构决定。这些时间应在选举通知中注明,或与大选的时间保持一致。在投票开始前,必须在投票地点大声宣布投票站已开放。

Section § 10243

Explanation

投票站开放期间,选区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必须一直在投票站。

任何选区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在投票站开放期间,必须始终在投票站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