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经在举行地方、特别或合并选举的区域的任何一部分登记投票,你就可以在该选举中投票。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全州特别选举都应按照与普通选举相同的方式进行组织和处理。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区请求县监事会,让县选举官员协助举行其选举。县监事会必须批准这项请求。如果一个市希望使用县的服务来准备选举材料,他们需要在选举前至少61天提供其选区信息。市或区必须全额偿还县所提供的任何选举服务费用,除非另有付款安排。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特别区的领导未能组织选出董事会成员所需的定期选举,任何选民都可以告知县监事会。一旦接到通知,监事会可以在该区域内召集一次特别选举。这次特别选举必须在90天内举行,并像定期选举一样进行。该区本身必须支付选举费用。

如果任何特别区的管理机构未能召集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步骤以举行定期区选举,而该选举旨在选出该区管理机构的任何成员,则该区所在县的监事会,在接到区内任何选民的此事实通知后,可以召集一次区内特别选举,以选出相关管理委员会成员。该选举应在监事会召集后90天内举行,并应以与定期区选举相同的方式进行。特别选举的费用应由举行选举的该区承担。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政府不得要求人们在投票站、投票中心或其他选票投递地点投票或提交选票时出示身份证明,除非有特定的州或联邦法律强制要求。术语“地方政府”包括任何特许市或普通法市、特许县或普通法县,或任何市县。

地方政府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章程规定、条例或规章,要求个人在任何投票站、投票中心或其他投递或提交选票的地点,为投票或提交选票之目的出示身份证明,除非州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就本节而言,“地方政府”指任何特许市或普通法市、特许县或普通法县,或任何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