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0010(a) 政治分区若从整体选举制改为区域选举制,或设立区域选举制,则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政治分区的管理机构将投票批准或否决设立区域选举制的条例)之前,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选举 Code § 10010(a)(1) 在绘制拟议区域边界的草案地图之前,政治分区应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就区域的构成提供意见。在这些听证会之前,政治分区可以向公众(包括非英语社区)进行宣传,以解释区域划分过程并鼓励公众参与。
(2)CA 选举 Code § 10010(a)(2) 在所有草案地图绘制完成后,政治分区应公布并提供至少一份草案地图,并且,如果政治分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将在不同时间在其各自区域内选出以实现错开的任期,则还应公布潜在的选举顺序。政治分区还应在不超过45天的时间内举行至少两次额外的听证会,邀请公众就草案地图的内容以及(如适用)拟议的选举顺序提供意见。草案地图的第一个版本应在听证会审议前至少七天公布。如果草案地图在听证会上或听证会后修订,则应在通过前至少七天公布并向公众提供。
(3)CA 选举 Code § 10010(a)(3) 如果根据本节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与政治分区管理机构的例会或特别会议合并举行,且该会议包含其他实质性议程项目,则公开听证会应在固定时间开始,不论其在议程上的顺序如何,但政治分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该时间到来时,首先结束正在讨论或采取行动的任何项目,包括任何相关的公众意见。管理机构应向公众提供公开听证会的通知。
(b)CA 选举 Code § 10010(b) 在确定政治分区内区域选举的最终顺序时(其中管理机构成员将在不同时间选出以实现错开的任期),管理机构应特别考虑2001年加州投票权法案的宗旨,并应考虑区域成员表达的偏好。
(c)CA 选举 Code § 10010(c) 本节适用于但不限于因法院强制将整体选举制改为区域选举制而提出的提案。
(d)CA 选举 Code § 10010(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选举 Code § 10010(d)(1) “整体选举制”具有第14026节 (a)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选举 Code § 10010(d)(2) “区域选举制”具有第14026节 (b)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3)CA 选举 Code § 10010(d)(3) “政治分区”具有第14026节 (c) 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opy CA 选举 Code § 10010(e)
(1)Copy CA 选举 Code § 10010(e)(1) 在提起诉讼以执行第14027节和第14028节之前,潜在原告应通过挂号信向将对其提起诉讼的政治分区的书记员发送书面通知,声称该政治分区的选举方式可能违反2001年加州投票权法案。
(2)CA 选举 Code § 10010(e)(2) 潜在原告不得在政治分区收到第 (1) 款所述书面通知后的45天内提起诉讼以执行第14027节和第14028节。
(3)Copy CA 选举 Code § 10010(e)(3)
(A)Copy CA 选举 Code § 10010(e)(3)(A) 在收到第 (1) 款所述书面通知之前,或在收到通知后的45天内,政治分区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概述其从整体选举制过渡到区域选举制的意图、为促进此过渡将采取的具体步骤以及预计的时间表。
(B)CA 选举 Code § 10010(e)(3)(A)(B) 如果政治分区根据 (A) 项通过一项决议,潜在原告不得在该决议通过后的90天内提起诉讼以执行第14027节和第1402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