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选举。针对总统选举人候选人所投选票的重新计票应受本章管辖。
重新计票总则
Section § 156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在现有预算内,不迟于2008年1月1日,制定关于如何使用每种经批准的投票系统重新计票的规则。这些规则必须包括重新计点邮寄选票和临时选票的程序。
此外,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州务卿必须更新这些规则,以指导各县如何处理重新计票的费用,特别是对于人工计票。
(a)CA 选举 Code § 15601(a) 州务卿应在其现有预算内,不迟于2008年1月1日,针对州内批准使用的每种投票系统制定法规,并明确使用这些投票系统进行计票的程序,包括邮寄选票和临时选票的计票程序。
(b)CA 选举 Code § 15601(b) 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州务卿应修订并制定明确计票程序的法规,包括制定关于县选举官员根据本章规定进行人工计票时可能征收的费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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