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5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本条款中的规则不适用于任何初选。

Section § 15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跨多个县的职位选举(州长或副州长选举除外)出现平局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两名或更多候选人获得最高且相同的票数,州务卿将通过抽签来解决平局。对于完全在一个县或市内的选举,地方选举委员会将以同样的方式决定平局。

另外,不受《统一区选举法》约束的县、市或特别区,可以选择举行特别决选来解决平局,而不是通过抽签。他们必须在导致平局的选举之前决定采用这种方式。如果选择此方式,除非他们后来改变规定,否则未来所有选举的平局都将通过决选解决。决选将在选举结果获得行政或司法确认后40到125天内的某个周二举行,如果在此期间内有常规选举,则决选可以与常规选举合并举行。

(a)CA 选举 Code § 15651(a) 如果在任何选举中,除分部 (b) 和州长或副州长选举另有规定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多个县投票的职位中获得相等且最高的票数,州务卿应立即传唤获得相同票数的候选人,无论是在州务卿核对计票结果后还是在法院重新计票后,到其在州议会大厦的州务卿办公室,在由其指定的时间出现。州务卿应在该时间和地点通过抽签决定平局。除分部 (b) 另有规定外,选举委员会应以相同方式,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决定完全在一个县或市之内投票的候选人的平局,无论是在选举委员会核对计票结果后还是在法院重新计票后。
(b)CA 选举 Code § 15651(b) 任何不受《统一区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约束的县、市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可以不按照分部 (a) 的规定通过抽签解决平局,而是通过举行特别决选来解决平局,该决选涉及那些获得相同且最高票数的候选人。
特别决选仅在立法机构在导致平局的选举举行之前采纳本分部的规定时方可举行。如果立法机构决定在出现平局时举行特别决选,则该机构未来举行的所有选举都应通过举行特别决选来解决,除非立法机构后来废除举行特别决选的权限。
如果根据本分部举行特别决选,立法机构应要求在地方实体内举行决选,时间为导致平局的选举的行政或司法认证后不早于40天且不晚于125天的某个周二。如果在此期间内整个管辖区将举行常规选举,则特别决选应与常规选举在同一天举行并合并。

Section § 15652

Explanation

当选举中出现平局投票并根据特定程序解决时,由当局宣布的获胜者将获得一份正式的当选证书。该证书应由相关的选举官员(无论是州务卿、县级还是市级选举官员)立即签发。

如果根据第15651条确定了平局投票,则由州务卿或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的人有权获得当选证书。州务卿、县选举官员或市选举官员(视情况而定)应立即为该人制作并交付当选证书。

Section § 15653

Explanation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有两名或更多州长或副州长候选人最终获得相同且最高的票数,州务卿将向他们每人颁发一份确认平局的证书。然后,平票候选人可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将这份证书提交给州议会。

Section § 15654

Explanation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州长或副州长选举中获得相同且最高的票数,加州立法机关将通过联席投票决定由谁担任该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