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370

Explanation
选举选票一旦清点并密封,负责官员就不能开启它们,除非特定条件允许。这些条件包括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或者有重新计票的请求。这项规定有助于确保选举过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Section § 15371

Explanation
所有选票(包括补写票和纸质选票)计票完成后,选举官员必须汇总这些结果,并在计票地点公开发布。这是一项直接的任务,官员必须执行,不带任何个人判断。

Section § 15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官员的职责,即制作并提交一份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他们必须在选举后30天内完成这项工作,对于奇数年的某些区级选举,则需在特定日期前完成。

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必须以可下载且广泛兼容的电子表格格式在线发布,并至少保留10年。官员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这些规定。

如果官员未能准备经认证的结果,州务卿将通知相关法律机构并可能提供协助。

(a)CA 选举 Code § 15372(a) 选举官员应准备一份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并在选举后30天内将其提交给管理机构;或者,对于在奇数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学区、社区大学区、县教育委员会或特别区选举,不迟于该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之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提交。
(b)CA 选举 Code § 15372(b) 选举官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格式为可下载的电子表格,该格式可包括但不限于逗号分隔值文件或制表符分隔值文件,并应与发布时广泛使用的电子表格软件应用程序兼容。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应在选举官员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并维护至少10年。本款仅适用于使用具备无需修改计算机系统即可生成可下载电子表格格式选举结果能力的计算机系统的选举官员。
(c)CA 选举 Code § 15372(c) 根据 (a) 款和 (b) 款施加于选举官员的职责是事务性的且不具裁量权的。
(d)CA 选举 Code § 15372(d) 如果选举官员未能按照 (a) 款的规定准备经认证的选举结果声明,州务卿应提请该县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注意该违规行为,并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2172.5条 (b) 款的规定,协助县选举官员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15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何时计票,投票结果都必须逐个选区显示。这确保了投票结果可以追溯到每个单独的选区。

根据本条规定计票时,投票结果应按选区显示。

Section § 15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选举结果声明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声明应显示投出的选票总数,以及每位候选人和每项议案获得的票数。它还需要按选区细分每位候选人和每项议案的得票情况。此外,声明还应详细说明在不同类型的选区(如市、州众议院、国会等)中,每位候选人在全州性职位和投票议案上的得票数。

(a)CA 选举 Code § 15374(a) 结果声明应显示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5374(a)(1) 投出的选票总数。
(2)CA 选举 Code § 15374(a)(2) 在每个选区为每位候选人投出的票数,以及对每项议案投出的赞成票和反对票数。
(3)CA 选举 Code § 15374(a)(3) 为每位候选人投出的总票数,以及对每项议案投出的总赞成票和总反对票数。
(b)CA 选举 Code § 15374(b) 结果声明还应显示在县内全部或部分区域的每个市、州众议院选区、国会选区、州参议院选区、州平衡委员会选区和县监事会选区中,为总统选举人办公室和所有全州性办公室的每位候选人(取决于待填补的职位),以及对每项全州性投票议案投出的票数。

Section § 15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结束后,地方选举官员必须在31天内将完整的选举结果发送给州务卿。他们需要提供所有全州性公职、州议会、州参议院、美国众议院、州平衡委员会、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详细结果。总统初选和总统选举的结果必须在28天内报告。此外,所有全州性议案和投票总数也必须包含在内。这些任务是选举官员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职责。

(a)CA 选举 Code § 15375(a) 选举官员须在选举后31天内,以所要求的方式,以电子格式向州务卿送交关于以下各项的所有结果的完整副本一份:
(1)CA 选举 Code § 15375(a)(1) 所有获得选票的全州性公职候选人。
(2)CA 选举 Code § 15375(a)(2) 所有获得选票的以下职位候选人:
(A)CA 选举 Code § 15375(a)(2)(A) 州议会成员。
(B)CA 选举 Code § 15375(a)(2)(B) 州参议院成员。
(C)CA 选举 Code § 15375(a)(2)(C) 美国众议院成员。
(D)CA 选举 Code § 15375(a)(2)(D) 州平衡委员会成员。
(E)CA 选举 Code § 15375(a)(2)(E) 上诉法院法官。
(F)CA 选举 Code § 15375(a)(2)(F) 高等法院法官。
(3)CA 选举 Code § 15375(a)(3) 在总统初选中获得选票的所有人。在总统初选中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获得选票的所有人的结果须经清点,并须在选举后28天内送交。
(4)CA 选举 Code § 15375(a)(4) 投给美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的选票。总统选举人的结果须注明“总统选举结果”,并须经清点并在选举后28天内送交。
(5)CA 选举 Code § 15375(a)(5) 所有全州性议案。
(6)CA 选举 Code § 15375(a)(6) 投票总数。
(b)CA 选举 Code § 15375(b) 根据 (a) 款施加于选举官员的职责属于事务性且无裁量权的。

Section § 15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向各县政党中央委员会的主席提供一份经认证的投票结果副本。

Section § 15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在选举后31天内,向州务卿报告被拒绝的邮寄选票数量及其拒绝原因。州务卿提供具体的代码来对这些原因进行分类。

一旦州务卿收到这些信息,他们必须在线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所有全州选举的详细信息,包括罢免选举以及针对州和联邦立法席位等重要职位的特别选举。

(a)CA 选举 Code § 15377(a) 选举官员应在选举后31天内,识别并向州务卿提供被拒绝的邮寄选票数量,并根据拒绝原因进行分类。州务卿应提供统一的邮寄选票拒绝原因代码,供选举官员根据本节规定报告时使用。
(b)CA 选举 Code § 15377(b) 收到(a)款所述信息后,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所有全州选举的信息,包括针对州宪法官员、州参议员或州众议员的罢免选举,以及为填补美国参议员、美国众议员、州参议员和州众议员职位空缺的每次特别选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