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所有需要人工计票的选举。它明确指出,只要涉及人工计票,本条中详细规定的规则就适用。

本条适用于所有以人工计票方式进行的选举。

Section § 15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选举官员除非有州务卿批准的计划,否则不能进行人工计票。该计划必须遵循州务卿设定的具体规则。州务卿提供了一个模板,以帮助官员制定这些计划。

此外,如果注册选民过多,则不允许进行人工计票。具体来说,如果选举是在常规选举日期举行且有超过1,000人有资格投票,或者如果选举不是在常规日期举行且有超过5,000人有资格投票,则不能进行人工计票。在这些情况下,州务卿不会批准人工计票。

(a)CA 选举 Code § 15270.1(a) 选举官员不得根据本条或第6条(自第15290条开始)在任何选举中进行人工计票,除非该人工计票是根据州务卿批准的计划进行的。人工计票计划应符合州务卿就人工计票通过的法规。州务卿应准备一份人工计票计划模板,选举官员可使用该模板以协助满足此要求。
(b)CA 选举 Code § 15270.1(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选举官员不得在选举中进行人工计票,且州务卿不得批准该选举的人工计票计划:
(1)CA 选举 Code § 15270.1(b)(1) 选举在第1000条规定的既定选举日期举行,且截至选举前154天,有超过1,000名注册选民有资格参与该选举。
(2)CA 选举 Code § 15270.1(b)(2) 选举在非既定选举日期举行,且截至选举前154天,有超过5,000名注册选民有资格参与该选举。

Section § 15270.2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负责制定关于如何进行人工计票的规则。

Section § 152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官方认证的投票系统无法实际使用,选举官员可以手动清点选票。

Section § 15271

Explanation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官员必须开始计票,方法是将未开封的选票从票箱中取出。然后,他们核对选票数量是否与选民名册上的签名数量一致。任何不符之处都必须记录下来。

投票站最终关闭后,投票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开始计票,方法是将已投但未开封的选票从票箱中取出并清点,以确定选票数量是否与名册上的签名数量相符。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在名册上记录票箱中的选票数量、名册上的签名数量以及任何差异(如有)。

Section § 15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中的计票工作必须公开进行,并且不能中断,直到整个过程完成并公布结果。此外,正在计数的选票和计票单必须让在场的任何观察员清晰可见。

Section § 15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投票站委员会成员不能分成单独的小组同时清点选票,除非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15274

Explanation
投票站委员会的成员在计票时可以轮流或互相替换。

Section § 15275

Explanation

剔除被否决的选票后,剩余的选票会集中放在一起。委员会随后会一次计点一个职位或议案的选票。

未被否决的选票应堆放在一处,委员会应着手一次计点一个或多个职位或议案的选票。

Section § 15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选举中计票的流程。投票站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大声宣读选票,而至少另一名成员则密切关注,以确保每张选票都被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

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以以下方式确定投给每个人以及赞成和反对每项议案的票数:
一名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宣读选票。在宣读选票时,至少另一名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应密切关注每一张选票,以便检查宣读或唱票的官员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或遗漏。

Section § 152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两名选区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的职责。每位成员都必须保管一份计票单,其中包含具体信息:候选人姓名及其所竞选的职位、被投票议案的清单,以及足够的空间用于完整计票。

他们必须在姓名和议案被宣布时,用钢笔或不褪色铅笔记录计票结果。计票完成后,他们需要通过划线并在计票结束处签上姓名首字母来完成计票。最后,总票数应以文字和数字两种形式清晰记录。

(a)CA 选举 Code § 15277(a) 两名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各自保管一份由选举官员规定的格式的计票单。每份计票单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15277(a)(1) 每位被投票候选人的姓名以及每位候选人所竞选的具体职位。职位顺序应与选票上的顺序一致。
(2)CA 选举 Code § 15277(a)(2) 每项被投票议案的清单。
(3)CA 选举 Code § 15277(a)(3) 足够的空间,以便对投给每位候选人以及支持和反对每项议案的全部选票进行计票。
(b)CA 选举 Code § 15277(b) 保管计票单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在每个姓名或议案的对面,用钢笔或不褪色铅笔,以划线方式记录票数,当从各自选票上大声读出每位候选人或被投票议案的名称时。
(c)CA 选举 Code § 15277(c) 计票完成后,负责计票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应立即使用墨水或不褪色铅笔,从最后一道划线标记处到计票结束的行末画两条粗线,并在该行上签上姓名首字母。为每位候选人以及支持和反对每项议案所计的票数总和,应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记录在计票单上。

Section § 15278

Explanation
选举计票结束后,负责的官员必须核查是否有选民投了不止一次票。他们会通过比较邮寄投票的选民名单和每个投票点的选民名单来完成这项工作。

Section § 1527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区委员会成员只能使用本条中概述的特定方法计票,并且只能在提供的官方计票单上进行计票。

Section § 15279

Explanation
投票结束后,所有选票上的票数都被读取和清点完毕后,任何人都不得再次查看这些选票。相反,选票必须放入一个结实的信封中并密封起来。投票站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必须在封条上签名,以确保其完整性。

Section § 15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投票站委员会必须填写、签署并向选举官员交回所有提供给他们的必要表格。在投票站完成计票后,所有投票站委员会成员必须签署一份履职证明。这份证明确认每位候选人和每项议案获得的总票数与计票单和公布的结果一致。这是确保投票过程透明度和准确性的一种方式。

投票站委员会应填写、签署并向选举官员交回所有需要其签字的已提供表格。
在投票站计票时,投票站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完成其职责后,应签署以下履职证明,该证明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适用于____选区,____选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举行。
我们特此证明,每位候选人所获的每个职位的总票数以及对每项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数如计票单所示。
我们进一步证明,张贴在投票站外的投票结果表格以及提交给县选举官员的表格显示,每位候选人所获的每个职位的总票数以及对每项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数如所示。
____ 监察员
____ 助理监察员
____ 评判员
____ 评判员
____ 书记员
____ 书记员
____ 书记员
____ 书记员

Section § 15281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投票站委员会在投票站关闭后,将投票结果签署并张贴在投票站外至少48小时。为保护投票人数少于10人的选民隐私,只显示投票总人数,不显示具体的投票详情。

投票站委员会应签署并显著张贴一份投票结果副本在投票站外。该副本应在投票站正式关闭时间后至少张贴48小时。为保护个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条第7节投秘密选票的权利,在投票人数少于10人且投票站委员会在投票站统计结果的情况下,投票站委员会应仅张贴在该投票站投票的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