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规定选民登记
Section § 181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不符合投票资格,而明知故犯地为自己或他人登记为选民,则属犯罪。此外,为不存在的人(例如已故者或虚构实体)签署或提交虚假选民登记也是非法的。违法者可能面临16个月至三年不等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
Section § 181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为不存在的人或未曾要求登记的人填写或帮助填写选民登记表,他们就犯了罪。刑罚可能是最高三年州立监狱监禁或最高一年县监狱监禁。
Section § 18102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选举官员如果明知而登记虚假人物、使用虚假姓名或地址,或登记不符合投票资格的人,都可能面临监禁或入狱的惩罚。刑罚包括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或在县监狱最长一年的监禁。
Section § 1810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或疏忽地拖延或干扰将已填妥的选民登记表送交县选举官员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未经选民许可,保留其已填妥的登记卡超过三天(不包括周末和州法定节假日),或在选民登记截止后保留,也是非法的。此外,阻止选民将自己的登记卡提交给县选举官员也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18104
Section § 18105
Section § 18106
Section § 181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收取报酬,通过收集已填妥的登记表来帮助他人登记投票,他们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第 2159 条)。如果他们不遵守,并且这是他们第一次或第二次违规,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处罚包括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如果是有意为之,则最高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因这种特定违规行为被定罪三次或以上,处罚将增加至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律被指定为选民登记机构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当他们在正常职责范围内帮助人们登记时。
Section § 18108.1
如果有人收钱帮助他人进行选民登记,却在登记表上谎报自己的协助角色,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这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此人被抓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犯有此类行为,罚款可能增至10,000美元,监禁时间可能延长至一年,或两者并罚。
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联邦选民登记法,在其正常职责范围内协助选民登记的公共机构或其雇员。
Section § 18108.5
Section § 18109
Section § 18110
本法律条款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披露某些受保护个人(例如现役或退休治安官、警察局雇员及其家人)选民登记卡上的住址或电话号码是违法的。
如果有人这样做,且违反了另一特定条款(第2194节)的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然而,如果披露此信息导致这些个人身体受伤,罪行就升级为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