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选举中作弊或试图作弊的人都将构成犯罪,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包括欺诈性投票、在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试图投票、多次投票或冒充其他选民。

Section § 185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同一天在两个不同州的选举中投票是轻罪。但是,如果其中一项选举是在一个特殊区域(例如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并且该区域不要求选民是当地居民,则法律允许在两个州都投票。

Section § 18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明知他人不具备投票资格却帮助或鼓励其在选举中投票的人,可被判处16个月、2年或3年监禁。该法律也惩罚那些协助实施任何相关罪行的人。

Section § 18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选举选区委员会成员,如果在选票放入投票箱之前试图识别选票属于谁,则犯有轻罪。具体而言,试图查明选票上的任何姓名、打开或检查折叠的选票,或在选票上做标记以查明选民支持了谁,都是非法的。

任何选区委员会成员,在将选民的选票放入投票箱之前,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均犯有轻罪:
(a)CA 选举 Code § 18562(a) 试图查明选票上的任何姓名。
(b)CA 选举 Code § 18562(b) 打开或允许他人打开或检查任何已提交的选民的折叠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8562(c) 在任何折叠选票上制作或放置任何标记或装置,旨在查明选民投票支持的任何人的姓名。

Section § 18562.5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众成员在特定的选举程序中,如果试图查明某人如何投票,则犯有轻罪。这些程序包括邮寄选票的处理、初步计票、官方计票以及任何重新计票。

具体来说,通过在选民投票时观察其身份、打开选票信封查看其选择,或试图在选票上做标记以辨别其投票,来了解选民的选择是违法的。

(a)CA 选举 Code § 18562.5(a) 如果公众成员在观察以下任何一项时,故意从事 (b) 款规定的任何行为,则犯有轻罪:
(1)CA 选举 Code § 18562.5(a)(1) 根据第 15 编第 2 章(自第 15100 条起)进行的邮寄选票处理。
(2)CA 选举 Code § 18562.5(a)(2) 根据第 15 编第 3 章(自第 15150 条起)进行的半官方计票。
(3)CA 选举 Code § 18562.5(a)(3) 根据第 15 编第 4 章(自第 15300 条起)进行的官方计票。
(4)CA 选举 Code § 18562.5(a)(4) 根据第 15 编第 9 章(自第 15600 条起)进行的重新计票。
(b)Copy CA 选举 Code § 18562.5(b)
(1)Copy CA 选举 Code § 18562.5(b)(1) 试图查明选民的身份和选票选择,或在观察或得知选民身份后,试图查明该选民的选票选择。
(2)CA 选举 Code § 18562.5(b)(2) 打开包含已投票选票的临时选票或邮寄选票信封,以查明选民的选票选择。
(3)CA 选举 Code § 18562.5(b)(3) 在选票或保密信封上做标记或放置装置,试图查明选民的选票选择。

Section § 18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区委员会成员未经选民同意,透露某人投票给谁,即构成轻罪。简而言之,选举官员必须对选民投票支持的候选人信息保密。

Section § 18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篡改或干扰与选举相关的技术和流程是严重的重罪。具体来说,损坏或扰乱投票机、设备或系统,干预投票或选票相关软件的保密性,或破坏经认证的投票技术和选票的安全性都是非法的。未经授权访问或持有这些技术的安全凭证也受到禁止。违反者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

(a)CA 选举 Code § 18564(a) 任何人在选举之前或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重罪,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1)CA 选举 Code § 18564(a)(1) 篡改、干扰或企图干扰任何投票机、投票设备、投票系统、计票设备或选票统计软件程序源代码的正常运行,或故意损坏以阻止其使用。
(2)Copy CA 选举 Code § 18564(a)(2)
(A)Copy CA 选举 Code § 18564(a)(2)(A) 干扰或企图干扰投票或选票统计软件程序源代码的保密性。
(B)CA 选举 Code § 18564(a)(2)(A)(B)  就本款而言,“干扰或企图干扰”包括明知且未经授权地提供未经授权的访问,或破坏以下任一对象的保管链:
(i)CA 选举 Code § 18564(a)(2)(A)(B)(i) 经认证的投票技术在其生命周期内。
(ii)CA 选举 Code § 18564(a)(2)(A)(B)(ii) 任何已完成或未完成的选票卡。
(3)CA 选举 Code § 18564(a)(3) 明知且未经授权地制作或持有已在本州选举中采用并将使用的投票机的凭证、密码或访问密钥。
(4)CA 选举 Code § 18564(a)(4) 故意替换或企图替换伪造或假冒的选票统计软件程序源代码。
(b)CA 选举 Code § 18564(b) 第17600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节。

Section § 185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总检察长或地方选举官员起诉任何篡改选举设备或流程的人。这包括损坏投票机、干扰投票保密性、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将未经授权的组件插入选举系统。同样,如果有人使用假冒软件或在未通知当局的情况下进行更改,他们也可能面临诉讼。每次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5万美元,法院还可能发布命令以制止不当行为。

(a)CA 选举 Code § 18564.5(a) 州务卿、总检察长以及行为发生地县的任何地方选举官员,可对在选举之前、期间或之后实施以下任何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民事诉讼:
(1)CA 选举 Code § 18564.5(a)(1) 篡改、干扰或试图干扰任何投票机、投票设备、投票系统、计票设备或选票统计软件的正常运行,或故意损坏以阻止其使用。
(2)CA 选举 Code § 18564.5(a)(2) 干扰或试图干扰投票的保密性,或干扰或试图干扰选票统计软件程序源代码。
(3)CA 选举 Code § 18564.5(a)(3) 明知且未经授权获取或向他人提供投票机访问权限,以实施本节规定的行为之一。
(4)CA 选举 Code § 18564.5(a)(4) 故意替换或试图替换伪造、假冒或恶意的选票统计软件程序源代码。
(5)CA 选举 Code § 18564.5(a)(5) 明知且未经授权,出于任何目的,将未经认证的硬件、软件或固件插入或导致其插入任何投票机、投票设备、投票系统、计票设备或选票统计软件。
(6)CA 选举 Code § 18564.5(a)(6) 未能在对本州认证或有条件认证使用的投票机、投票设备、投票系统或计票设备的硬件、软件或固件进行任何更改之前通知州务卿。
(b)CA 选举 Code § 18564.5(b) 根据本节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就每项行为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民事罚款,并酌情寻求禁令救济。

Section § 185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帮助他人实施另一部法律(第18564条)中列出的某些罪行,他们可能会被送进监狱。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16个月至三年的州监狱监禁,具体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

Section § 185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发现伪造实际未举行选举地点的选举结果,或用虚假结果替换真实选举结果,他们可能被判处两到四年监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a)CA 选举 Code § 18566(a) 伪造或仿造据称在实际未举行选举的选区举行的选举结果。
(b)CA 选举 Code § 18566(b) 故意以伪造或仿造的选举结果替换实际举行选举的选区的真实选举结果。

Section § 18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改变选举中计票数或篡改选举结果的人,无论是在官方还是非官方的报告中,都可能被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具体刑期依照《刑法典》规定。

任何故意在选举中增加或减少实际投票数,无论是在官方或非官方的选举结果报告中,或篡改选举结果报告的人,将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Section § 18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选举中篡改选举材料或误导选民的惩罚。如果有人篡改投票人名单或选票,例如隐藏、销毁或添加虚假选票以影响选举结果,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它还涉及非法处理选票、带走选举材料、诱导选民使用虚假投票箱或导致任何欺诈性投票活动等行为。特别强调,在未经授权的投票箱上使用“官方”等误导性词语来欺骗选民是一种欺诈行为。

任何人凡有以下行为者,可被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a)CA 选举 Code § 18568(a) 协助更改或销毁任何投票人名单或正式选票。
(b)CA 选举 Code § 18568(b) 协助非法将任何选票放入投票箱或从中取出任何选票。
(c)CA 选举 Code § 18568(c) 通过欺诈性地将选票放入投票箱,无论是在箱内选票被清点之前还是之后,增加或试图增加任何选票到任何选举中合法投票的选票中。
(d)CA 选举 Code § 18568(d) 在计票或核对期间或任何其他时间,将任何其他选票添加到或混入已投票的选票中,或试图添加或混入,意图改变选举结果,或在有能力阻止的情况下允许他人这样做。
(e)CA 选举 Code § 18568(e) 带走或销毁、试图带走或销毁、或明知允许他人带走或销毁任何投票人名单、投票箱或合法投票的选票,或故意扣留、损毁或销毁任何选举结果报告。
(f)CA 选举 Code § 18568(f) 在计票完成之前,将任何未投票的选票从投票站移走。
(g)CA 选举 Code § 18568(g) 展示用于收集或返还选票的容器或提供信封,意图欺骗选民将选票投到非官方投票箱中或将选票放入非官方选票返还信封中。欺骗意图的证据可能包括在容器或信封上使用“官方”一词,或以其他方式制作容器或信封,使其可能欺骗选民相信该容器或信封是经选举官员批准的官方收集箱或官方选票返还信封。
(h)CA 选举 Code § 18568(h) 指示或唆使选民将选票放入(g)款禁止的容器或信封中。

Section § 1856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帮助或鼓励他人实施第18566、18567或18568条中列出的罪行,他们可能被判在县监狱服刑六个月,或被送往州监狱服刑16个月、两年或三年。

任何协助或教唆实施第18566、18567或18568条所提及的任何罪行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六个月,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Section § 185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投票站关闭后48小时内,有人移除或污损已张贴的选举结果,则构成轻罪。此外,延迟交付或更改应提交给市或县选举官员的选举结果也是非法的。

Section § 18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投票计票委员会工作的人不服从县选举官员或其助手的合法命令,他们就犯了轻罪。但是,如果他们的不服从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罪行,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罪行的指控。

Section § 185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计票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投票站计票和报告选票时,面临与选区委员会相同的责任和潜在处罚。

Section § 185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欺骗不识字的选民,向其提供一张选票,使其误以为选票上显示的候选人姓名与实际姓名不同,属于严重犯罪(重罪)。同样,欺骗任何选民投票给他们不想选择的人也是非法的。一旦被抓,责任人将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

任何人向希望投票但不能阅读的选民提供选票,告知或使其误以为选票上所写或所印的姓名与实际所写或所印的姓名不同,或在任何选举中欺骗任何选民,使其投票给与其原意或期望投票的人不同的候选人,均犯有重罪,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可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

Section § 18573.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州批准的机构中照护老年人,却欺骗或施压老年人投票,使其违背真实意愿,或者在老年人根本无意投票的情况下投票,这属于犯罪行为。“老年人”的定义参照另一法律条款。一旦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每张被篡改的选票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本法律可与其他法律指控一并执行。

(a)CA 选举 Code § 18573.5(a) 在州许可或州资助的机构或项目中,向老年人提供照护或直接监督的人员,如果胁迫或欺骗老年人投票支持或反对某位候选人或某项议案,违背老年人意愿,或在老年人无意投票支持或反对该候选人或议案的情况下使其投票,则构成轻罪。
(b)CA 选举 Code § 18573.5(b) 就本条而言,“老年人”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27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选举 Code § 18573.5(c) 违反本条规定者,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每张因胁迫或欺骗导致老年人投票的选票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d)CA 选举 Code § 18573.5(d) 本条规定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提起诉讼。

Section § 185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站,如果有人拒绝宣誓,或者宣誓后拒绝回答选举官员提出的关于他人投票权的相关问题,就构成轻罪。

任何人在选举中被投票站委员会要求后,拒绝宣誓,或者宣誓后,拒绝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涉及他人投票权的相关问题,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8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未被正式任命和具备资格的情况下冒充选举官员,或者非选举官员不当处理、清点或审查选票,他们就犯了重罪。如果被定罪,他们可能面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Section § 1857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负责一张已填好的邮寄选票,并故意阻止它被送回正确的选举官员那里,他们就犯了罪。这种罪行是轻罪,可能导致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18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试图通过邮寄方式投票,使用了虚假人物的姓名、未经许可使用了真实选民的姓名,或使用了不具备投票资格的人的姓名,他们就犯了重罪。惩罚可以是最高三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任何通过欺诈性地签署虚构人物的姓名、合法合格选民的姓名或不具备投票资格的人的姓名,申请、投票或试图通过邮寄选票投票的人,均犯有重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