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过程腐败投票腐败
Section § 18560
Section § 18560.1
Section § 18561
Section § 18562
本法律规定,任何选举选区委员会成员,如果在选票放入投票箱之前试图识别选票属于谁,则犯有轻罪。具体而言,试图查明选票上的任何姓名、打开或检查折叠的选票,或在选票上做标记以查明选民支持了谁,都是非法的。
Section § 18562.5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众成员在特定的选举程序中,如果试图查明某人如何投票,则犯有轻罪。这些程序包括邮寄选票的处理、初步计票、官方计票以及任何重新计票。
具体来说,通过在选民投票时观察其身份、打开选票信封查看其选择,或试图在选票上做标记以辨别其投票,来了解选民的选择是违法的。
Section § 18563
Section § 1856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篡改或干扰与选举相关的技术和流程是严重的重罪。具体来说,损坏或扰乱投票机、设备或系统,干预投票或选票相关软件的保密性,或破坏经认证的投票技术和选票的安全性都是非法的。未经授权访问或持有这些技术的安全凭证也受到禁止。违反者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
Section § 18564.5
这项法律允许州务卿、总检察长或地方选举官员起诉任何篡改选举设备或流程的人。这包括损坏投票机、干扰投票保密性、未经授权的访问,或将未经授权的组件插入选举系统。同样,如果有人使用假冒软件或在未通知当局的情况下进行更改,他们也可能面临诉讼。每次违规行为的罚款最高可达5万美元,法院还可能发布命令以制止不当行为。
Section § 18565
Section § 18566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发现伪造实际未举行选举地点的选举结果,或用虚假结果替换真实选举结果,他们可能被判处两到四年监禁。
Section § 1856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故意改变选举中计票数或篡改选举结果的人,无论是在官方还是非官方的报告中,都可能被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具体刑期依照《刑法典》规定。
Section § 18568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选举中篡改选举材料或误导选民的惩罚。如果有人篡改投票人名单或选票,例如隐藏、销毁或添加虚假选票以影响选举结果,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它还涉及非法处理选票、带走选举材料、诱导选民使用虚假投票箱或导致任何欺诈性投票活动等行为。特别强调,在未经授权的投票箱上使用“官方”等误导性词语来欺骗选民是一种欺诈行为。
Section § 18569
如果有人帮助或鼓励他人实施第18566、18567或18568条中列出的罪行,他们可能被判在县监狱服刑六个月,或被送往州监狱服刑16个月、两年或三年。
Section § 18570
Section § 18571
Section § 1857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欺骗不识字的选民,向其提供一张选票,使其误以为选票上显示的候选人姓名与实际姓名不同,属于严重犯罪(重罪)。同样,欺骗任何选民投票给他们不想选择的人也是非法的。一旦被抓,责任人将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
Section § 18573.5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州批准的机构中照护老年人,却欺骗或施压老年人投票,使其违背真实意愿,或者在老年人根本无意投票的情况下投票,这属于犯罪行为。“老年人”的定义参照另一法律条款。一旦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每张被篡改的选票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本法律可与其他法律指控一并执行。
Section § 18574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站,如果有人拒绝宣誓,或者宣誓后拒绝回答选举官员提出的关于他人投票权的相关问题,就构成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