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化投票过程恐吓选民
Section § 18540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暴力、胁迫或恐吓手段,以影响他人在任何选举中如何投票或是否投票,均属严重犯罪,即重罪。这也包括雇用他人实施这些行为。违反本法律可导致16个月、2年或3年的监禁。投票指任何形式的投票,无论是亲自投票还是邮寄投票。
Section § 18541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站附近或排队投票的选民旁边进行某些活动,以干扰他人投票权是违法的。在投票站100英尺范围内,你不能询问他人如何投票,不能张贴关于谁有资格投票的标志,不能录制人们进出投票站,也不能阻碍通道。你也不能在排队投票的人旁边做这些事。违反这项法律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监禁,而共谋违反则被视为重罪。
Section § 18542
Section § 18543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不诚实手段干涉他人投票权是犯罪行为。这包括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质疑他人的投票权,以阻止或拖延投票的方式进行质疑,或错误地告知某人他们不能投票,而实际上他们可以投票。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2个月的监禁,如果涉及共谋,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Section § 18544
如果有人持有枪支,或者穿着执法人员或安保人员的制服,未经市或县选举官员的书面许可,出现在投票站或其附近,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非武装的制服警卫前往投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前往投票;由选举官员雇佣的安保人员;或者由投票站所在场所的业主或经理雇佣的警卫,但前提是他们并非仅为选举日而雇佣。
Section § 18545
这项法律规定,在投票期间,未经官方书面许可,雇用或使用任何持枪人员、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或安保人员在投票站或选举办公室附近或内部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安保人员并非物业所有者仅为选举日而安排的,则本规定不适用。执法人员指治安官或联邦执法机构的代理人。
Section § 18546
本节定义了选举背景下的两个重要术语。“选举官员”指县选举官员、选民登记官或市书记员等职务。“紧邻区域”被定义为投票人签到和投票地点1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
Section § 1854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判违反与选举相关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额外的罚款。这笔罚款的金额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
这笔罚款的资金将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名为“选民恐吓赔偿基金”,该基金旨在解决与选民恐吓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