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在选举期间在投票站附近进行某些活动。它禁止在投票站或任何投票或投递选票地点 100 英尺范围内散发请愿书、拉票、讨论如何填写选票以及任何形式的助选活动。它还禁止在排队选民附近进行这些活动。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a)CA 选举 Code § 18370(a) 在选举日,或在选民可能投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在 (b) 款规定的 100 英尺范围内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选举 Code § 18370(a)(1) 散发倡议、全民公决、罢免或提名请愿书或任何其他请愿书。
(2)CA 选举 Code § 18370(a)(2) 拉票或就选民填写选票事宜与选民交谈。
(3)CA 选举 Code § 18370(a)(3) 放置与选民资格相关的标牌,或就选民资格事宜与选民交谈,但第 14240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4)CA 选举 Code § 18370(a)(4) 从事第 319.5 条所定义的任何助选活动。
(b)Copy CA 选举 Code § 18370(b)
(a)Copy CA 选举 Code § 18370(b)(a) 款所述活动在以下任何地点 100 英尺范围内均被禁止:
(1)CA 选举 Code § 18370(b)(1) 包含第 338.5 条所定义的投票站、选举官员办公室或第 3018 条所指定的卫星投票点的建筑物入口。
(2)CA 选举 Code § 18370(b)(2) 选民可以投票或投递选票的室外地点,包括路边投票区。
(c)CA 选举 Code § 18370(c) 在选举日,或在选民可能投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在排队投票或投递选票的选民附近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1)CA 选举 Code § 18370(c)(1) 拉票。
(2)CA 选举 Code § 18370(c)(2) 就选民填写选票事宜与选民交谈。
(3)CA 选举 Code § 18370(c)(3) 传播可见或可听的助选信息。
(d)CA 选举 Code § 18370(d)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18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候选人、竞选代表或任何与投票措施相关的人,在邮寄选票的选民在家中或附近投票时,不得接近或影响他们,这是非法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将被视为轻罪,这是一种犯罪。然而,该法律仍然允许电话或邮件等竞选活动,只要它们不与其他特定法律或《投票权法案》直接冲突。

(a)CA 选举 Code § 18371(a) 任何候选人或其代表,以及任何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措施,或任何章程修正案的倡议者、反对者或其代表,不得在邮寄选票的选民住所内或其近旁,且在其明知该邮寄选票选民正在投票期间,向其拉票或进行任何竞选活动。
(b)CA 选举 Code § 18371(b) 任何明知而违反本条规定的人,犯有轻罪。
(c)CA 选举 Code § 18371(c) 本条不得解释为与经修订的《1965年联邦投票权法案》的任何规定相冲突,也不得排除通过邮件、电话或在公共场所进行的竞选活动,除非第1837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禁止。

Section § 1837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公众了解禁止竞选宣传的规定,竞选宣传是指在投票站影响选民的行为。州务卿负责制定关于如何分发这些信息的规则。

关于本条所规定的竞选宣传禁令的通知,应当向公众提供。州务卿应当颁布法规,规定此类通知的提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