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实施或企图实施与投票相关的欺诈,或帮助他人实施或企图实施此类欺诈,他们就犯下了重罪。这种重罪可能导致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Section § 1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职人员故意违反选举法以帮助他人非法投票,或试图规避选举规则以允许欺诈发生,他们将被永久禁止在该州担任任何公职。如果被定罪,他们还可能面临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任何公职人员,明知故犯地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并以此方式协助非法投票或企图投票,或串通以废止本章任何规定以便实施欺诈的,将永远丧失在本州担任公职的资格,并在定罪后被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州立监狱监禁。

Section § 18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以任何方式干扰选举官员或投票过程,从而阻碍公正合法选举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这包括针对州务卿、选举工作人员和投票站工作人员等官员的行为。该法律涵盖了对选举过程和计票(即选票的清点和核实)的干扰。“在选举中投票”包括所有形式,例如亲自投票或邮寄投票。

如果被判犯有此类干扰行为,个人可能面临一定期限的监禁。该法律旨在确保选举公正进行,选民能够不受阻碍地行使他们的权利。

(a)CA 选举 Code § 18502(a) 任何以任何方式干扰举行选举或进行计票的官员,以阻止选举或计票公正合法地举行,或干扰合法行使选举投票权的选民的人,依照《刑法典》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监禁。
(b)CA 选举 Code § 18502(b) 就本条而言,“举行选举或进行计票的官员”包括但不限于州务卿作为首席选举官员及其工作人员,就其履行与执行《选举法典》规定相关的任何职责而言;以及选举官员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和投票站工作人员,以及选区委员会成员,在其履行与协助举行选举或进行计票相关的任何职责时。
(c)CA 选举 Code § 18502(c) 就本条而言,“举行选举或进行计票”包括但不限于受《选举法典》和州务卿通过的适用法规管辖的选举观察程序。
(d)CA 选举 Code § 18502(d) 就本条而言,“在选举中投票”包括但不限于在投票站或选举官员办公室亲自投票,包括根据第3018条设立的卫星投票点,以及通过邮寄投票并根据第3017条(a)款寄回已投票的选票。

Section § 18503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违反了第14004条规定的规则,他们每次选举可能被罚款最高10,000美元。州务卿或地方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项罚款。

Section § 18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必须向公众公开可能破坏投票过程的非法活动信息。州务卿将制定规则,规定如何分享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