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无论是作为主犯还是代理人,向州务卿办公室、县选举官员办公室或法律指定接收备案的任何其他官员办公室提交与本州宪法或法律相关的、经本州宪法或法律授权规范全州范围内的倡议或全民公决的请愿书或请愿书的任何部分,意图以此挫败该请愿书所包含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的,均犯有轻罪。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真诚提交与已备案的类似措施相冲突的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请愿书的人。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加州故意提交请愿书或请愿书的一部分,旨在挫败一项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均构成轻罪。当提交行为带有不当目的,例如阻碍请愿书已包含的另一项措施的程序或结果时,该法律适用。然而,真诚地提交一份相互冲突的请愿书并不违反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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