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执照协定协定条款
Section § 15020
本节解释说,保持道路安全取决于驾驶员遵守州和地方交通法规。如果有人违反这些法律,则表明他们可能对道路上的其他人构成危险。为了保持驾驶执照的有效性,驾驶员无论在哪里驾驶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该政策鼓励所有驾驶员无论身在何处都遵守机动车规定,并确保只有在良好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才颁发或保留驾驶执照。
Section § 15021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操作相关的法律契约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州”包括所有美国州、领地、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原籍州”是指颁发驾驶执照并有权暂停或吊销该执照的州。“定罪”是指任何与机动车法律相关的法律判决,包括违法行为或保释金没收,且这些判决必须向许可机关报告。
Section § 150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某州驾驶执照的人在另一州被判交通违规,定罪州必须将事件详情报告给驾驶员的本州。报告需要包括被定罪人的身份、违反的具体法律、涉事法院、提出的抗辩,以及任何特别裁定,例如保释金没收。
Section § 150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另一个州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的驾驶罪行,比如驾车过失杀人或酒驾,你的本州会将其视为发生在本州一样处理,并可能暂停或吊销你的驾驶执照。这些罪行包括驾车过失杀人、酒驾或毒驾、涉及车辆的重罪,或者在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事故后未停车提供帮助。
对于来自另一个州的其他类型的驾驶定罪,你的本州将根据其自身法律进行处理。如果另一个州对这些罪行的描述略有不同,它们仍然需要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以进行吊销执照等法律行动。
Section § 15024
当有人申请驾驶执照时,州政府必须核查他们是否持有或曾持有其他州的驾驶执照。加州不会颁发新执照,如果:(1) 他们之前的执照被暂停且暂停期未结束;(2) 他们之前的执照被吊销且尚未恢复,但如果法律允许,他们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3) 他们持有其他州的有效执照,除非他们交出该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