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保持道路安全取决于驾驶员遵守州和地方交通法规。如果有人违反这些法律,则表明他们可能对道路上的其他人构成危险。为了保持驾驶执照的有效性,驾驶员无论在哪里驾驶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该政策鼓励所有驾驶员无论身在何处都遵守机动车规定,并确保只有在良好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才颁发或保留驾驶执照。

(a)CA 车辆 Code § 15020(a) 缔约州发现:
(1)CA 车辆 Code § 15020(a)(1) 其街道和公路的安全受到遵守有关机动车操作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程度的实质性影响。
(2)CA 车辆 Code § 15020(a)(2) 违反此类法律或法规是违规者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的证据。
(3)CA 车辆 Code § 15020(a)(3) 驾驶执照的持续有效性取决于在任何车辆操作管辖区内遵守与机动车操作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b)CA 车辆 Code § 15020(b) 缔约州的政策是:
(1)CA 车辆 Code § 15020(b)(1) 促进其驾驶员在各自驾驶机动车的每个管辖区内遵守与机动车操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CA 车辆 Code § 15020(b)(2) 通过将对机动车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总体遵守情况视为任何执照持续有效或颁发的先决条件,使驾驶执照的互惠承认及其资格更加公正和公平,凭此执照,持照人被授权或允许在任何缔约州操作机动车。

Section § 150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操作相关的法律契约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指出,“州”包括所有美国州、领地、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原籍州”是指颁发驾驶执照并有权暂停或吊销该执照的州。“定罪”是指任何与机动车法律相关的法律判决,包括违法行为或保释金没收,且这些判决必须向许可机关报告。

本契约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车辆 Code § 15021(a)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领地或属地、哥伦比亚特区或波多黎各自由邦。
(b)CA 车辆 Code § 15021(b) “原籍州”指已颁发并有权暂停或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或许可证使用的州。
(c)CA 车辆 Code § 15021(c) “定罪”指任何与机动车使用或操作相关的、被州法律、市条例或行政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定罪,或被指控犯有此类违法行为的人为确保出庭而缴纳的保释金、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的没收,且该定罪或没收须向许可机关报告。

Section § 15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某州驾驶执照的人在另一州被判交通违规,定罪州必须将事件详情报告给驾驶员的本州。报告需要包括被定罪人的身份、违反的具体法律、涉事法院、提出的抗辩,以及任何特别裁定,例如保释金没收。

缔约州的许可机关应向被许可人本州的许可机关报告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来自另一缔约州人员的每项定罪。该报告应明确指明被定罪人;描述违规行为,具体说明所违反的法规、法典或条例的条款;明确采取行动的法院;表明是否进行了认罪或不认罪的抗辩,或者定罪是否是由于没收保释金、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而产生的;并应包括与此相关的任何特别裁定。

Section § 15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另一个州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的驾驶罪行,比如驾车过失杀人或酒驾,你的本州会将其视为发生在本州一样处理,并可能暂停或吊销你的驾驶执照。这些罪行包括驾车过失杀人、酒驾或毒驾、涉及车辆的重罪,或者在造成死亡或受伤的事故后未停车提供帮助。

对于来自另一个州的其他类型的驾驶定罪,你的本州将根据其自身法律进行处理。如果另一个州对这些罪行的描述略有不同,它们仍然需要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以进行吊销执照等法律行动。

(a)CA 车辆 Code § 15023(a) 本州的许可机关,为暂停、吊销或限制机动车驾驶执照之目的,应根据本协定第15022条,对所报告的行为给予同等效力,犹如该行为发生在本州一样,在以下定罪情况下:
(1)CA 车辆 Code § 15023(a)(1) 因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
(2)CA 车辆 Code § 15023(a)(2) 在酒精或麻醉药品影响下驾驶机动车,或在任何其他药物影响下达到使驾驶员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程度;
(3)CA 车辆 Code § 15023(a)(3) 在实施过程中使用了机动车的任何重罪;
(4)CA 车辆 Code § 15023(a)(4) 在发生导致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机动车事故时,未停车并提供援助。
(b)CA 车辆 Code § 15023(b) 对于根据第15022条报告的任何其他定罪,本州的许可机关应根据本州法律的规定对该行为给予效力。
(c)CA 车辆 Code § 15023(c) 如果缔约州的法律未以本节 (a) 款所使用的确切措辞规定或描述罪行或违规行为,该缔约州应将本节 (a) 款中出现的名称和描述解释为适用于并识别性质基本相似的罪行或违规行为,且该缔约州的法律应包含为确保本节得到充分执行和生效所需的规定。

Section § 15024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驾驶执照时,州政府必须核查他们是否持有或曾持有其他州的驾驶执照。加州不会颁发新执照,如果:(1) 他们之前的执照被暂停且暂停期未结束;(2) 他们之前的执照被吊销且尚未恢复,但如果法律允许,他们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3) 他们持有其他州的有效执照,除非他们交出该执照。

申请驾驶执照时,缔约州的许可机关应查明申请人是否曾持有或现持有任何其他缔约州颁发的驾驶执照。提出申请所在州的许可机关不得向申请人颁发驾驶执照,如果:
(1)CA 车辆 Code § 15024(1) 申请人曾持有此类执照,但该执照因全部或部分违规行为而被暂停,且该暂停期尚未结束。
(2)CA 车辆 Code § 15024(2) 申请人曾持有此类执照,但该执照因全部或部分违规行为而被吊销,且该吊销尚未终止;但自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一年期满后,如经法律允许,该人可申请新执照。如果许可机关在调查后认定授予该人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特权不安全,则许可机关可以拒绝向任何此类申请人颁发执照。
(3)CA 车辆 Code § 15024(3) 申请人持有另一缔约州颁发且目前有效的驾驶执照,除非申请人交出该执照。

Section § 1502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本协定有明确要求,否则各州仍然可以执行自己的驾驶执照法律。它还明确,本协定不会干涉任何州与非成员州之间可能达成的驾驶执照协议。

Section § 150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个参与本协议的州的许可负责人将担任该州本协定的管理人。所有参与州的这些管理人可以共同合作,制定信息共享的程序。 此外,各州管理人必须向其他州的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文件,以帮助有效管理本协定。

Section § 1502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协定如何在一个州内成为法律。它还概述了一个州如何退出本协定,这包括通过一项废止法规并通知其他州。退出在通知后六个月生效。然而,在退出之前发生的任何定罪报告对剩余的州仍然有效和适用。

Section § 150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协定(一种协议)应如何解释和执行。它强调协定应以实现其预期目的的方式来理解。如果协定的任何部分被发现违反了任何州或美国的宪法,该部分可以被移除,而不影响协定的其余部分。如果某个州的宪法与协定冲突,协定仍然适用于其他州,并且对与该州宪法不冲突的任何部分也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