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执照协定特此制定为法律,并与所有合法加入该协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其形式基本载于本法典第六编第六章第二条 (自第15020节起)。
驾驶执照协定一般规定
Section § 15000
这项法律设立了驾驶执照协定,这是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州共同加入的一项协议,旨在共享和承认彼此的驾驶执照信息。该协议的详细内容在法律的特定章节中有所阐述。
驾驶执照协定 州际协议 驾驶执照信息共享
Section § 15001
本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许可机关”一词指机动车辆管理局(DMV)。DMV 负责与其他州共享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协助管理一项名为“协定”的法律协议中的特定条款。
在该协定中,就本州而言,“许可机关”一词应指机动车辆管理局。该管理局应向任何其他缔约州的相关主管机关提供合理必要的任何信息或文件,以便利该协定第 (15022) 条、第 (15023) 条和第 (15024) 条的管理。
机动车辆管理局 许可机关 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