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4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的驾驶特权被机动车辆管理局(DMV)拒绝、取消、暂停或吊销,他们仍然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法院有权依照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查DMV的决定。

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阻止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照本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部门拒绝、取消、暂停或吊销个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任何命令进行审查或其他行动。

Section § 144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关于其驾驶特权的决定(例如拒绝、取消、缓刑、暂停或吊销)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的90天内提起法院诉讼。

在完成所有行政上诉后,DMV将书面通知该人其有权获得法院审查。

(a)CA 车辆 Code § 14401(a) 任何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旨在审查部门拒绝、取消、处以缓刑、暂停或吊销某人驾驶机动车特权的命令的诉讼,应自命令发出通知之日起90天内提起。
(b)CA 车辆 Code § 14401(b) 在所有行政上诉最终完成后,其驾驶特权被拒绝、取消、处以缓刑、暂停或吊销的人,应由部门书面告知其根据(a)款规定向法院申请审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