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与听证听证会
Section § 14100
如果交通管理局(部门)就驾驶执照相关行动(例如吊销)通知某人,该人可以在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是,要求听证会并不能阻止最初的行动生效。
通知必须清楚地说明可以在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便在任何吊销生效之前进行。如果需要,交通管理局必须提供多语种的通知。
Section § 14100.1
Section § 14101
如果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自动对你采取行动,你就不能获得听证。此外,如果你之前已经获得了一次听证机会和适当通知,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请求,那么你现在也不能获得听证。
Section § 14103
Section § 141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批准举行听证会,部门需要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他们还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相关人员,例如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此外,通知中必须说明,该人员有权在听证会前查阅和审查部门的记录。
Section § 14104.2
Section § 14104.5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开始前,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部门或听证官员必须发出传票(即要求出庭或出示文件的法律命令)。听证会开始后,这些传票仍然可以发出。此外,尽管有其他政府规定,这些传票可以通过一等邮件送达。
Section § 1410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关于个人安全驾驶车辆能力的听证会上可以作为证据的事项。官方记录、宣誓证词,以及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下内容可作为证据:医生的医疗报告、部门特别调查员的报告、经认证的医院记录或类似案件中的专家证词,以及局长之前的决定。
Section § 14105
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官或委员会会做出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该人员还会被告知他们有权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该决定在通知寄出后的4到15天内生效。
此外,如果存在任何需要纠正的错误或笔误,该决定可以在之后进行修改。
Section § 14105.5
如果有人不同意听证会上的决定,他们有15天时间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原决定会暂停执行,除非该决定涉及第13353条、第13353.2条或第13953条规定的某些行动。复审会审查所有证据和报告,但原听证官不会参与此次复审。
复审结束后,部门会将决定发送给当事人,该决定将在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的4到15天内生效。决定可以修改以纠正任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