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00

Explanation

如果交通管理局(部门)就驾驶执照相关行动(例如吊销)通知某人,该人可以在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是,要求听证会并不能阻止最初的行动生效。

通知必须清楚地说明可以在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便在任何吊销生效之前进行。如果需要,交通管理局必须提供多语种的通知。

(a)CA 车辆 Code § 14100(a) 无论部门何时发出通知,或已根据或拟根据第 12804.15、13353、13353.2、13950、13951、13952 或 13953 条采取行动,收到通知或受该行动影响的人可以在 10 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该听证会应予批准,除非第 14101 条另有规定。
(b)CA 车辆 Code § 14100(b) 听证会申请不会中止部门发出通知所涉的行动。
(c)CA 车辆 Code § 14100(c) 个人有权在本条和第 16070 条规定的暂停令通知送达后 10 天内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会,并且该请求必须在 10 天内提出,以便在暂停生效日期之前获得裁定,这一事实应在通知上显著标明。
(d)CA 车辆 Code § 14100(d) 部门应提供通知,以随附根据本条提供的通知,这些通知应以部门服务的大量公众所使用的所有非英语语言提供根据 (c) 款要求的信息,并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分发这些通知。
(e)CA 车辆 Code § 14100(e) 部门应尽快实施 (c) 款和 (d) 款的规定,但不迟于 1994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14100.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旅客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许可或农场劳工车辆证书被拒绝、暂停或吊销,您有权获得听证会。该听证会将遵循从第13800条开始的另一套法律中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14101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规定部门必须自动对你采取行动,你就不能获得听证。此外,如果你之前已经获得了一次听证机会和适当通知,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请求,那么你现在也不能获得听证。

个人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无权获得听证:
(a)CA 车辆 Code § 14101(a)  如果部门根据本法典采取的行动是强制性的。
(b)CA 车辆 Code § 14101(b)  如果该个人此前已获得适当通知的听证机会,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请求听证。

Section § 14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未在10天内回应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的通知,您将失去举行听证的权利。DMV可以在没有您参与的情况下,就您的驾驶特权做出决定。但是,他们仍可能选择重新考虑或更改该决定,并且如果提出请求,可能会允许您举行听证。

Section § 14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部门批准举行听证会,部门需要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他们还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相关人员,例如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此外,通知中必须说明,该人员有权在听证会前查阅和审查部门的记录。

如果部门根据本章规定批准举行听证会,部门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提前10天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发出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还应包括一份关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听证会前查阅部门记录的权利声明。

Section § 14104.2

Explanation
如果有关于驾驶执照问题的听证会,将由局长或他们从部门内部任命的人(比如听证官或委员会)主持。听证会可以通过录音机或电子设备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

Section § 14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开始前,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部门或听证官员必须发出传票(即要求出庭或出示文件的法律命令)。听证会开始后,这些传票仍然可以发出。此外,尽管有其他政府规定,这些传票可以通过一等邮件送达。

(a)CA 车辆 Code § 14104.5(a) 在听证会开始之前,部门,或听证官或听证委员会,应当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或两者兼有,以要求出席听证会或在听证会上出示文件。听证会开始之后,部门(如果其正在审理该案件),或单独审理的听证官,或听证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或两者兼有。
(b)CA 车辆 Code § 14104.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50.20条的规定,与听证会一并发出的传票和文件传票可以通过一等邮件送达。

Section § 141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关于个人安全驾驶车辆能力的听证会上可以作为证据的事项。官方记录、宣誓证词,以及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下内容可作为证据:医生的医疗报告、部门特别调查员的报告、经认证的医院记录或类似案件中的专家证词,以及局长之前的决定。

在任何听证会上,部门应考虑其官方记录,并可接受宣誓证词。在听证会上,或在听证会之后经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同意,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均可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安全驾驶机动车能力相关的任何事实:
(a)CA 车辆 Code § 14104.7(a) 主治或检查医师和外科医生的报告。
(b)CA 车辆 Code § 14104.7(b) 部门任命的特别调查员就与该人安全驾驶车辆能力相关的任何事实进行调查和报告的报告。
(c)CA 车辆 Code § 14104.7(c) 经适当认证的医院记录报告、部门或听证委员会在其他案件中就类似科学事实问题收到的专家证词摘录,以及局长就这些问题作出的先前决定。

Section § 14105

Explanation

案件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官或委员会会做出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该人员还会被告知他们有权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该决定在通知寄出后的4到15天内生效。

此外,如果存在任何需要纠正的错误或笔误,该决定可以在之后进行修改。

(a)CA 车辆 Code § 14105(a)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官或听证委员会应代表部门作出调查结果并作出决定,并应通知相关人员。决定通知应包含一份关于该人员复审权的声明。该决定应按通知中所述生效,但在通知寄出后不应少于四天也不应多于十五天。
(b)CA 车辆 Code § 14105(b) 该决定可在发布后的任何时候修改,以纠正错误或笔误。

Section § 1410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同意听证会上的决定,他们有15天时间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原决定会暂停执行,除非该决定涉及第13353条、第13353.2条或第13953条规定的某些行动。复审会审查所有证据和报告,但原听证官不会参与此次复审。

复审结束后,部门会将决定发送给当事人,该决定将在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的4到15天内生效。决定可以修改以纠正任何错误。

(a)CA 车辆 Code § 14105.5(a) 接受听证的人可以在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请求对根据第14105条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
(b)CA 车辆 Code § 14105.5(b) 收到复审请求后,部门应暂停该行动,等待复审决定,除非听证是根据第13353条、第13353.2条或第13953条采取的行动之后进行的。复审应包括对听证报告、书面证据和调查结果的审查。主持原听证的听证官或听证委员会不得参与复审程序。
(c)CA 车辆 Code § 14105.5(c) 复审结束后,部门决定的书面通知应邮寄给相关人员。如果该行动已因等待复审而暂停,部门的决定应按通知中说明的生效,但不得少于通知邮寄后四天,也不得多于15天。
(d)CA 车辆 Code § 14105.5(d) 决定可在发布后随时修改,以纠正错误或笔误。

Section § 1410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重新审视关于某人驾驶特权的决定。在他们向您寄出决定通知后,他们可以选择再次审查您的案件,收集更多证据,甚至更改或取消他们之前的决定。这可以由他们主动进行,也可以在您提出请求时进行。

在部门根据第14105.5条规定寄出决定通知后,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或应驾驶特权受质疑者的请求,重新审理该问题,收集更多证据,或更改或撤销此前作出的任何命令。

Section § 14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如果本章未具体涵盖任何听证事项,则应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规则。此外,《政府法典》中的一项特定规定不适用于处理驾驶执照的签发、拒绝或吊销等程序。

(a)CA 车辆 Code § 14112(a) 本章未涵盖的所有听证事项,应在适用范围内,受《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管辖。
(b)CA 车辆 Code § 14112(b) 《政府法典》第11425.30条(a)款不适用于根据本分部进行的驾驶执照的签发、拒绝、吊销或暂停程序。